和政县“7·1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和政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2-06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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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4日13时30分左右,和政县2023年度冬季清洁取暖“煤改气”项目,在改造天然气管道时发生一起高压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和政县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应急、住建、人社、城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一案四查”“两个倒查”的要求,通过勘验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概况

甘肃盛和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4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5094602132T;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三合镇周刘家村迎宾路28号;经营期限至:2024年3月13日,经营范围:天然气加工、销售、输配(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天然气器具、辅助材料、五交家电、碳素制品、石油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及建材管材塑料制品、汽车、煤炭、压力容器(一二类)、储罐、锅炉销售;设备租赁、建筑施工劳务作业。

死者:陈*忠,男,汉族,现年52岁,身份证号:62242119*******910;事故地点:和政县2023年度冬季清洁取暖“煤改气”项目工地;

勘验时间:2023年7月14日13时。

2、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02月02日,公司坐落在甘肃省,详细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培黎街道安宁东路458号(甘肃万众科技创业园办公楼C-87号);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的信用代码/税号为:91620105MA72F75M4A。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本起事故现场情况的获取方式为现场施工人员询问、事故现场丈量、勘查和摄影取证。

事故地点位于和政县城关镇杜家河村四社村民家四合院围墙处。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7月14日13点30分许,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施工人员在和政县城关镇杜家河4社改造天然气管道时,陈*忠将梯子搭在房屋后墙,自己站在梯子上,手拿一根3米多长的天然气管子,不小心管子碰到高压线上,陈进忠触电坠落到地面,后自己站起来对一起施工的民工说:“我被电打了”,之后又倒下,120送往县医院抢救,急救过程中死亡。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2022年末国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773元,外加死者丧葬费等费用,此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126.4万元。

五、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1、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意识到施工现场存在的风险,违规作业导致触电死亡。

2、间接原因

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和政天热气改造项目部作为施工方,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现场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理》第十七条,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或活动之要求,未得到和政县供电公司批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

另外,根据《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架空电力线10KV以下与建筑物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为3米,通过现场实测,35KV买家集变124买集线主线127#杠T接杜上公变分支001#杠之间,线路直接穿越居民四合院屋顶且与四合院房顶垂直距离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3、事故性质

根据现场勘查收集到的物证资料、询问笔录,分析可得此次事故是一起由于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事故类型、级别

事故类别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作为施工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甘肃盛和天然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连带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甘肃盛和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3、甘肃正兆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施工过程监理单位,在实施施工监理过程中,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职责,未发现施工过程存在安全隐患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甘肃正兆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人员

1、李*毅,作为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施工方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和政县应急管理局处以李*毅上年度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并由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依据管理权限和企业管理规定对李*毅进行安全职责绩效奖惩考核和企业内部行政处分。

2、王*志,作为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施工方的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和政县应急管理局处以王*志上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由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依据管理权限和企业管理规定对王*志进行安全职责绩效奖惩考核和企业内部行政处分。

3、漆*军,作为甘肃盛和天然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组织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和政县应急管理局处以漆*军上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由甘肃盛和天然气有限公司依据管理权限和企业管理规定进行安全职责绩效奖惩考核和企业内部行政处分。

4、李*海,作为甘肃正兆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作为工程施工过程监理单位,在实施施工监理过程中,未发现施工过程存在安全隐患和风险,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议由甘肃正兆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李*海进行安全职责绩效奖惩考核和企业内部行政处分。

(四)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和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主管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生产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有效监管工程实施过程的合规性,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对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教育培训不到位,建议和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分管领导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县安委办进行工作约谈。

国网和政县供电公司要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全面核查辖区输配电路的合规性,认真落实和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防患于未然,确保电力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严防事故再次发生。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加大对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力度;二是严格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是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甘肃盛和天然气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安全管理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检查,坚决杜绝违章、违规作业。要进一步完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开展生产场所的隐患排查,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国网和政县供电公司要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全面核查辖区输配电路的合规性,认真落实和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防患于未然,确保电力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和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主管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职责。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彻底整治”的要求,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原则,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以隐患排查整治“零容忍”的态度,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责令限期整改,及时跟踪复查,确保全县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和政县人民政府“7.14”事故调查组(代)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