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城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关于县城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现将县城区域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和时段。东至滨河路延线及工业园区,南至杜家河村部,西至龙泉城内街及延伸线,北至鸿瑞广场周边沿线。除元旦、除夕、元宵节等重要节点燃放外,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国家和省、州、县重大庆典活动及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申报后,由县政府研究决定并予以公告。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场所和区域。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输变电设施、文物保护单位、仓库、桥梁、隧道;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油气管线、化粪池、沼气池、下水道等设施内及周边;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县公安、应急管理、环保、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居民、干部、职工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五、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情节较轻的警告或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法违规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等,造成大气污染的,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七、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的单位和个人,经政府工作人员制止,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我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请向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举报(举报电话:110,5523356,5521721),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和政县公安局
2024年11月21
和政县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