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县市监处字(2021)第04号)

来源:临夏州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2-0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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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县市监处字(2021)第04号                         

关于温进保无照经营粮食收购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温进保族、现57岁,初中文化程度,住址:甘肃省和政县卅里铺镇

2021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卅里铺镇市场进行综合检查时,发现温进保未办理任何证照擅自在经营场所中进行粮食收购。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2开始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但一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除去房屋租金、运费还没有赚钱,当事人对以上无照经营行为均已认可。

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佐证:

1、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2、制作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以证明违法事实。

综合上述,当事人的行为属未依法取得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之规定。属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中积极配合有改正知错的态度,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该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对此,我局于2021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和县市监听告字(2021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力,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放弃了上述权力。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下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者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和政县各支(分)行

   户:和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专户

执收单位编号:3100010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和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起诉。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N130628001号

行政执法人员:

王国鹏《行政执法证》证号:28130604084

全苗花《行政执法证》证号:28130604101

 

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二一年一月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