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一、发放政策
(一)发放对象。具有甘肃省户籍的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指导标准。80—8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25 元;90—9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60 元;100 周岁及以 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
(三)实施时间。2024 年 1 月起,以此文件为准,全面落 实甘肃省户籍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普惠制度。
二、资金安排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标准按月发放。
高龄津 贴所需资金具体安排为:90 周岁以上老年人基础标准资金由省 级财政列支;90 周岁以下老年人所需发放资金由市、县两级财 政列支。三、发放形式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 意见》中“养老服务要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的相关要求,推动高龄津贴政策落实落细、全面普惠、精准发放, 分层次、分类别开展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一)参保老年人发放流程。对于参保老年人,通过部门间 数据共享,采取“不见面审批”方式发放高龄津贴。省人社厅每 年 12 月底前提供次年满 80 周岁以上参保老年人相关数据,由省 民政厅分发至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及时将数据分发至所— 3 —辖县级民政部门,并与同级人社部门、公安部门再次核准后,实 施发放工作。
(二)未参保老年人发放流程。对于未参保老年人,县级民 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摸排工作,按照“本人申请、乡镇 (街道)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程序进行办理,进一步 简化流程,帮助老年人填报信息、比对数据,依托“甘快办”平 台建立在线申领渠道,落实便民服务要求。
(三)变更处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在省内跨县级 行政区域户籍迁移的,应在 30 日内主动到新的居住地村(居) 委会进行变更申请。户籍迁出的当月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 次月起的津贴由迁入地发放。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长期居 住外地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员会备案,并建立 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四)发放时间。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到高龄老人银 行账户,并在发放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甘肃省 XX 市 XX 县 X 年 X 月高龄津贴”,每月 10 日前完成发放工作。
(五)停止发放。
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在核查中超过 1 个月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可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并核实确认 后再予以补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年人死亡的;2.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经核实,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死亡或户籍迁移未及时办 理相关手续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多发且银行余额足够的,发放 部门委托资金代发银行予以在线追缴退回。如未能足额及时扣缴 退回的,通过其他渠道予以追缴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