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2925013970487H/2015-44696 | 主题分类 | 和政办发 |
| 成文日期 | 2015-11-13 | 发布日期 | 2015-11-23 |
| 标 题 |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政发〔2015〕236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在和各单位:
《和政县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县政府各县长,办公室
各主任 存档(二)
和政县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和政县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属典型的未富先老地区,据2014年初调查,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26168人,占总人口的12.5%,预计到2020年,全县老年人将突破3.5万人,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将日益突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临州府发〔2014〕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题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建设美好新和政、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县、乡、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实现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有力补充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县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80%以上的居家老年人得到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90%以上的城乡社区全面发展老年健康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金融服务、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的比重显著提升;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保障特困老人养老服务需求。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特困人员供养的规定,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要求,将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特困老人全部纳入政府供养范围,供养标准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并逐年提高。通过最低生活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人,按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原则全部纳入低保。)、养老保险、高龄老人津贴、新型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制度和个人承担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供养、护理服务和有效救助。
(二)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每人每年按不低于省上标准发放津贴,所需经费由省、州、县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分级负担。县政府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免费乘坐公交车、免费使用公共卫生间,对去世的特困老年人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殡葬费服务补贴。县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开通专用服务窗口和通道,严格执行对持有《老年证》或《离休证》的老人实行一免一半三优先(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专家门诊半价,优先就诊、取药、住院)制度。
(三)加强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医疗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建医疗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及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3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楼房低层,设有无障碍通道等便于老年人生活的设施,并相对集中进行配建。要整合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闲置资源,支持乡镇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所。加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室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五年内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达到全覆盖。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农村要结合开展“1236”、“4155”扶贫攻坚和“双联”行动,利用闲置村校(教学点)、村委会、宗教场所等资源,每年按标准建成30个以上互助老人幸福院。
(四)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县上筹资建设一所床位90张的示范性老年人养老院,在此基础上,设立老年人养老服务实训基地。重点乡镇建设一所床位不少于45张的标准化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在保证其公益属性、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市场化运营,严禁改变性质,从事核定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
(五)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简政放权,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放开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的准入门槛。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机构。鼓励个人利用社区居民住宅和农村闲置房屋,兴办家庭化、个性化的托老所的养老机构。鼓励探索“以房养老”、“异地养老”、“土地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特困老人等政府供养对象,其供养经费由财政直接拨付养老机构。
(六)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通过制定扶持措施,积极培育配套设施齐全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居家养老实体,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购等定制服务;拓展康复护理、紧急呼叫、安全援助、精神慰藉等助老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日间照料、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全县每个村和社区依托村(居)委会成立老年人互助协会,组织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探索建立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模式,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促进城乡为老公共服务均等化。组织引导由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和低龄老人、社会志愿服务者组建志愿者服务队,定期定时安排人员为老人提供无偿服务,无偿服务全年不低于16个小时。
(七)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公办养老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必须设立卫生室、小型医院等医疗机构,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采取医疗养老一体化管理单独核算的模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待遇。县级医院要开设老年专科,建立健全老年病研究、预防、咨询、护理、康复等老年健康服务,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双向转诊、远程医疗、协议委托等合作关系,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八)倡导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建设或运营养老机构、开放养老用品、提供养老服务。鼓励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冠名捐建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积极倡导养老领域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支持其参与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制定、咨询评估、培训教育、职称评定及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发掘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开展自助、互助服务和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实施“银龄行动”,探索建立老年人参与资源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为老服务。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落实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等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结合“孝亲敬老”创建青志愿者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九)拓展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实施“福康工程”,为残障老年人提供辅具配置、假肢安装等专业化服务。培育开放老年旅游市场,围绕临夏民族特色和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有效地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健全行业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三、政策保障
(一)建立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拓宽养老服务业融资渠道,充分运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给予财政贴息贷款,财政贴息不少于80%;对提供养老服务的小型企业或个体给予5-20万元的小额免息贷款。担保机构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贷款担保工作。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等级高的养老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老年人积极投保。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
(二)建立土地供应政策。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养老服务用地。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用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政府依法从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中无偿划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改变用途。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政府以成本价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程序报批后免征房屋产权登记费、环境监测费、防洪费、排污费、人防建设费、绿化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国家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完善人才支撑政策。制定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优惠政策,在每年的高校毕业生考录、事业人员聘用和现有人员调任中安排相关专业到福利机构工作。符合优惠政策的人员应向所在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予以落实。县职校根据我县养老服务工作需求,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服务人才。把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政策。落实养老护理员岗位设置和职称评聘制度,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2020年达到80%以上。建立养老补贴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乡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按实际需要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公办福利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审等政策,落实并逐步提高酬薪和福利待遇。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四、 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将养老服务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养老业发展的专项规划。县上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解任务、审定计划,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全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老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规划建设、综合协调、规范管理和督导指导作用;其他各成员单位和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统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老年权益保障法》,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的消费观念。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表彰命名社会服务窗口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和“孝亲敬老”模范个人,加大助老为乐好人好事的宣传力度,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对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赡养人,由老龄办协调司法部门为老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将养老服务覆盖面、养老服务人员配备、养老床位数增长率、财政投入等量化指标纳入县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部委提出的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细化具体的支持措施。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定制实施细则,将养老服务覆盖面、养老床位增长率、养老服务人员配备、地方财政投入等量化指标纳入乡镇、社区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县民政局和县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