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25013970487H/2023-00025 主题分类 和政办发
成文日期 2023-06-08 发布日期 2023-07-07
标        题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旧宅拆除复垦与后期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旧宅拆除复垦与后期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7-07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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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办发〔2023〕32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政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旧宅拆除复垦与后期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在和相关单位:

《和政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旧宅拆除复垦与后期管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和政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旧宅拆除复垦与后期管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和政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2022—2026年)》(和党办发〔2022〕61号)精神,为有序推进我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迁出区旧宅拆除复垦和后期管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水平为目标,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解决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促进全县乡村振兴工作深入推进。

二、工作目标 

按照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一户一宅”“占新腾旧”政策要求,对我县的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旧房屋进行拆除,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并进行复垦,将复垦土地纳入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方案,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县政府负责协调拆旧复垦工作中有关重大事宜,督促指导拆旧复垦工作落实。各乡(镇)政府为拆旧复垦工作实施主体,县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配合,共同推进拆旧复垦工作。

(二)耕地优先原则。拆旧复垦要因地制宜,原则上全部复垦为耕地进行耕种,确实无法耕种的,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园则园的原则进行复垦。复垦后的土地交由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经营,当事人自愿放弃经营权的由村上统一安排经营,杜绝复垦耕地撂荒现象的发生。 

(三)增减挂钩原则。复垦后的耕地,符合增减挂钩实施条件的,纳入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将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内进行跨省交易,收益主要用于搬迁群众的补助、拆旧复垦经费支出及安置区建设补贴。

四、实施步骤

(一)拆旧复垦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工作中房屋拆除可由群众自行完成,或由乡(镇)政府统一拆除,土地复垦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工程队统一完成,复垦为耕地的纳入增减挂项目,及时耕种粮食作物;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块确认和复垦后的组织验收及指标交易;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新增耕地质量的评定验收,复垦土地的确权工作;各乡(镇)负责做好拆旧复垦工作的宣传动员、拆除复垦、矛盾纠纷调处、复垦地块后期管护、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

(二)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规范要求认真实施,一是严格筛选复垦地块,拆旧复垦地块必须是在自然资源数据库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拆除复垦前有建筑物;二是全部复垦为可稳定利用耕地进行耕种,禁止撂荒;三是严格按照标准认真做好拆旧复垦工作,地面建筑物全部拆除,建筑垃圾全部外运处理,地面整平翻耕,覆土厚度60公分以上,达到耕种条件,并及时种植粮食作物,在生长期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人员及时完成举证变更。

(三)各乡(镇)与辖区内纳入搬迁对象的群众签订旧宅拆除复垦及后期管护协议,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范围,并确保实施后长期耕种管护。于每年3月1日前将具体宗地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于每年4月1日前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完成当年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6月底前由各乡(镇)负责,按照复垦方案要求完成辖区内的旧房拆除,8月底完成复垦耕种工作,8月15日前县自然资源局安排技术人员及时完成现场举证变更,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自验,报州自然资源局验收。

五、经费保障

拆旧复垦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足额保障,按每户4500元的标准在通过验收的地块具体核算后拨付给各乡(镇),由乡(镇)政府负责安排使用。拆除复垦到位通过州级验收,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款到位后,县财政按统计数下拨到各乡(镇),由乡(镇)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使用。方案编制等其他技术服务费用县财政及时拨付给县自然资源局,按合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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