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25013970487H/2025-00017 主题分类 和政府发
成文日期 2025-09-23 发布日期 2025-11-06
标        题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1-06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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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府发〔2025〕104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在和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州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县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具体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和政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组建相应的普查机构,认真组织好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村(社区)要有专人负责普查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做好经费保障。全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县财政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普查。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资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县乡(镇)普查机构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

(三)广泛宣传动员。县乡(镇)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关心支持普查,为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和政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和政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和政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蒋学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康  林  县统计局局长

王永华  县发改局副局长

杨永祥  县财政局副局长

孟  鹏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  员:李登强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登虎  县委编办副主任

姚字平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贺宁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仲季  县司法局党组成员

张  霞  县人社局副局长

马永福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董  渊  县水务局党组成员、水保站站长

姬晓东  县林草中心副主任

董林全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鄂  华  县统计局副局长

县统计局副局长鄂华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文件下载:和政府发〔2025〕104 号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