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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22925013970487H/2022-44696 主题分类 民生及社会事业
成文日期 2022-05-08 发布日期 2022-05-18
标        题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和政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988 发布时间:2022-05-18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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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办发〔202229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使用

和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在和相关单位:

《和政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政县人民政府

                               202255

 



和政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使用

和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村级光伏电站运维和收益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光伏电站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乡村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甘肃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夏州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运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是“十三五”期间我县建成的15座村级(含联村)光伏电站,且已纳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光伏帮扶项目补贴目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县乡村振兴局为光伏收益分配、电站运维管理的监管主体,发改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等配合监管。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县级收益资金结转、业务指导、系统录入、运维企业管理及对运维企业的绩效考核等具体工作。根据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帮扶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甘开办发〔2020〕222号)精神,在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设立村级电站管理岗位3-5名,聘用人员工资从光伏电站运维管理费用中支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发改局为村级光伏电站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县级光伏电站资产管理台账,将村级光伏电站资产归属权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权到村。确权村建立村级光伏电站资产管理台账,标注每一座村级(含联村)固定资产、确权规模、确权时间、收益分配使用等基本信息,规范台账管理。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将光伏收益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部分按月录入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 网络监管平台。

第六条  县审计局对全县光伏收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每年对结转机构、乡镇、村光伏收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收益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七条  省、县供电公司根据村级电站(含联村)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10千伏线路12个电站核算由县供电公司核算,35千伏线路3个电站由省供电公司核算)。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结转到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光伏发电财政补贴部分待国家补贴资金下达后结转至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专户

第八条  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县级光伏发电收入结算,结转分配收益资金和收益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要加强各村光伏收益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年初指导各村制定完善村级光伏收益分配方案,每月对村光伏收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资金使用情况每月向县乡村振兴局光伏产业发展中心报备,年末及时督促各村将光伏收益资金使用情况在村内进行公示。

 

收益结转及资金使用

 

第十条  村级电站收益,指发电收益扣除土地流转费、各类税费、保险、运行运维费用和绩效考核评价、审计费用等必要支出后的金额。

第十一条  光伏收益资金使用以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首要任务,用于开展公益性岗位、奖励扶助、公益事业、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壮大村集体经济、特色产业发展等。

第十二条  光伏收益资金实行乡管村用项目管理”相结合的资金管理机制,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必要费用由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统一支付,其中:土地租金按照协议每年由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支付到户;税金、运维、电站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由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直接支付相应企业机构。支出必要费用后的剩余资金中的50%拨付至确权村所在的乡(镇),乡(镇)根据确权村使用计划拨付并组织实施,到村资金优先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适当用于村集体提留和奖励补助。剩余50%用于项目建设,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乡(镇)组织确权村提出本村确需实施的项目,乡镇初审确定项目后报县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由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编制项目计划,经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照项目管理模式统筹使用。

 

第五章 村级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开发公益性岗位。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人、科学合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选聘设置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对象为脱贫户、监测户及低收入群体,其中监测户优先安排岗位,原则上1户开发公益性岗位1人,监测户收入不稳定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可结合户情实际开发多个公益性岗位。公益岗位月补助标准各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参照县人社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每年不得超过12000元。公益性岗位主要设置村级电站管护员、村级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照料护理员、公益设施管护员、乡村绿化员、公共安全管理员等岗位,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村级电站管护员12个10千伏电站至少设置1名电站管护员,35千伏电站运维企业按照签订协议招聘管护员,运维企业负责村级电站日常巡查,定期清洗光伏组件、清理电站内杂草和异物等,管护员由电站建设地所在地乡(镇)和运维企业直接管理使用。

村级道路维护员:负责本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整修及公路沿线堆积物的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堵路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抢修。

乡村保洁员:负责本村公共区域卫生的保洁、清扫和管理,督促农户及时清理自家门前垃圾、不乱扔垃圾。及时清理和转运村庄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照料护理员针对本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独居老人、生活不便的残疾人等提供日间生活照料和户内卫生清洁整理等服务。

公益设施管护员负责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材、路灯、公厕、垃圾箱等公益设施巡查管理、简单维修工作。

乡村绿化员:负责本村通村道路两侧、河渠池塘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理,协助做好乡(镇)安排的绿化美化任务。

公共安全管理员:协助掌握本村治安动态,做好治安信息的收集、反馈和群防群治等工作;协助做好本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本村房屋等建筑物的安全排摸、提醒和上报;积极预防溺水事件发生;协助做好公共卫生防疫、政策宣传和疫情排查统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聘用期间实行动态管理, 村委会负责公益性岗位具体考核工作,乡镇加强监督管理, 电站管护员考核工作由运维公司和所属乡镇共同负责,对不按时到岗、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及时进行替换。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提留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发展、小型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方面。

第十六条  奖励补助主要用于奖励评选出的孝老敬老、讲爱心比奉献、见义勇为、拥军优属、文明道德模范等,对当年考上本科院校、研究生等优秀学生予以奖励;对遭受自然性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的村民进行应急性救助;一般户典型事迹突出,对精神文明促进作用明显,也可酌情补助;每次每户发放金额不得多余1000元,每年每户不得多于2次。

第十七条  村级光伏收益资金实行年度制,对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回收盘退至县级结转机构专户,二次分配使用,以往年度滞留资金同上。

 

第六章  村级资金分配流程

 

第十八条  村级光伏收益分配方案制定流程: 每年年初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村民代表共同研究制定本村光伏收益分配方案→制定的方案在村内公示5天→村内公示无异议后向乡(镇)上报→乡(镇)进行审核批复并向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备案→村按照乡(镇)批复后的村级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工资支出流程: 在所在村发布公益性岗位聘用公告→村民申请(村民填写公益性岗位审批表)→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审核拟选聘人员名单→对拟选聘人员在村内公示5天→村级公示无异议后向乡(镇)进行上报→乡(镇)进行审查批复并上报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备案后乡(镇)组织各村实施→与选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对人员上岗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上岗情况进行考勤→按照考勤情况向乡(镇)申请发放工资→乡(镇)审核后将工资拨付至农户一折统。

第二十条  奖励补助资金支出流程: 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补助对象、补助金额、补助用途)并形成决议→将决议的结果在村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向乡(镇)上报→乡(镇)进行审查批复→乡(镇)审查批复后村内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留存影像资料)→项目实施结束后制作奖补人员花名册,向乡镇申请资金(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一折统号码、奖补金额)→乡(镇)拨付至农户一折统→项目实施及资金支出情况在村内公示。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提留资金支出流程: 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研究内容为项目实施的名称、金额以及带来的预期效益)并形成决议→将决议的结果在村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向乡(镇)上报→乡镇进行审查批复→乡(镇)审查批复后村内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留存影像资料及相关佐证资料)→项目实施结束形成专题报告向乡(镇)上报项目实施情况→乡(镇)组织验收后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及资金支出情况在村内公示。

 

第七章  收益资金信息录入

 

第二十二条  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在县乡村振兴局监管指导下,分年度建立光伏收益资金分配信息档案。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指导各乡镇督促各村每月将到村光伏收益资金收支情况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光伏帮扶子系统。

第二十三条 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光伏帮扶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收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跟踪掌握各村光伏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收益资金,对违反光伏收益资金使用情况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构成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问责。

 

第八章  电站运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监管、专业运维、群众参与”的运维管理机制,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运维机制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电站运维。引进的第三方运维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管理能力及技术水平。

二十五  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要落实好监管责任,建立电站平时和年终运维绩效考核机制,依托全国光伏帮扶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电站日常运维监测,严格落实将企业运维管理费用与电站发电实绩挂钩的奖惩机制。督促运维企业依据村级电站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维管理规程、建立健全检修制度,开展电站巡查、检修与维护工作。督促所在乡村配合运维机构做好电站场地安全、日常清扫、周围杂草、树木等遮挡物的清理工作,确保电站优质高效运维。

第二十六条  运维机构要履行电站运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站运维管理规程、检修等规章制度。常态化开展升压站内设备巡检,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全天候对电站运行情况进行后台监测,及时发现设备运行异常情况;每月对电站场区逆变器、汇流箱和箱变进行全面巡检,及时清洁光伏组件。

第二十七条  运维企业应每季度开展站用电源、UPS电源和直流系统电源切换试验和事故应急照明试验;及时处理一、二次设备缺陷,保障相关设备电气量、开关量可靠接入调度系统;配合电力部门定期开展涉网试验,保证电站各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涉及电网调度工作的电站,应配置调度电话,确保并网调度业务连续可靠运转;每月对电站场区所有组件进行热斑检测,监测逆变器输出电压、测量组串开路电压等。

第二十八条  运维企业应制定完善常见故障排查检修、光伏组件及遮阴杂物清理、日常巡检注意事项等培训手册,每季度对运维人员开展电站管护员安全生产、业务实操岗前培训。制定安全管理、综合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等规章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演练。

第二十九条  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要协调运维企业建立光伏电站备品备件库房,储备必要逆变器、光伏组件、电缆等易损设备备件,建立备品备件库管理制度,规范设备编码,有序存放,保障使用。

第三十条  县乡村振兴局、县光伏产业发展中心对光伏电站开展年度绩效考核,电站运维绩效考核包括电站发电效率、日常巡查检修、备品配件、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安全生产等,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运维企业将解除聘用。严格落实企业运维管理费用与电站发电实绩挂钩的奖惩机制,设定发电效率80%-120%为正常区间。超额完成合同发电量予以适当奖励。运维主体责任不落实,电站日常运维不到位,发电效率连续2个季度低于80%,将终止运维合作协议,调整第三方运维机构。达不到合同发电量、故障维修不及时,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运维机构

 

第三十一条  运维企业技术能力要求:掌握光伏电站运行管理的最新技术和管理理念;具有对光伏电站运行、所面临的安全威胁、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信息收集、识别、分析和提供防范措施的能力;能对光伏系统风险进行信息分析,提出有效的安全保护策略及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对光伏电站发生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分析和解决的能力;具有对光伏电站进行组织检测和验证的能力;有能力对监测系统进行有效的数据维护。

第三十二条  运维企业操作人员要求:光伏电站所有运维人员必须具备电力作业资质,低压作业需具备普通电工证,中高压作业需具备高压电工证;涉及到操作升压变压器或配电变压器的人员须持高压上岗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行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格证书;需要与电网调度联系的,光伏电站值班站长需具备电力部门调度认可的调度许可证;电站运行维护人员上岗之前,应通过理论、设备维护、现场操作、安全作业、光伏电站管理规范等培训,并通过相对应的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光伏收益资金使用管理与本细则不相符的,执行本细则。如国家、省、州主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按照上级部门政策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细则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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