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政县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根据和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我局起草了《和政县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意见》),现作如下起草说明。
一、《意见》起草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力度,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甘发改价格【2017】1792号,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581号和临夏州发改委住建局关于印发临夏州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发改商价【2018】2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起草的依据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定价目录》相关文件精神。
二、《意见》的起草过程
2020年10月份开始,我局与县政府多次沟通,开始制订《和政县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起草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11月初完成《意见》初稿,12月初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召开了各行各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大家一致同意我局拟定的《和政县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和政县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共有五项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首先为城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非居民用水定额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版》,结合用户前三年平均用水量核定各非居民用户年用水定额,不够三年的参照上年度核定。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用水。超定额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以下标准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1.超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50%;
2.超定额21%—40%(含)的水量加价100%;
3.超定额41%以上的水量加价1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须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
(四)加价项目和计费周期。加价项目仅为各类自来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二次加压供水和各种附加费。在充分考虑我县非居民用水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等因素,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周期按年度进行核定。
(五)征收和资金使用。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部门负责征收。水费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作为供水单位收入,专项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提升水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供水单位制定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