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关于加快推动产业振兴促进群众持续增收稳岗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中部分激励措施的补充通知方案解读
关于调整《关于加快推动产业振兴促进群众持续增收稳岗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中部分激励措施的补充通知
为深入推进稳岗就业,促进群众增收,县上于2024年2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动产业振兴促进群众持续增收稳岗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和党办发〔2024〕10号)。自《方案》实施以来,在促进群众就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和基层调研反馈,现有激励措施在政策落实、资金保障和群众积极性调动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为进一步提高政策实效性,对《方案》中部分激励措施进行了调整优化,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废止部分原激励措施
原《方案》中“从2024年3月1日起,首次入职到园区企业的和政籍职工,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每月21天以上),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新员工,给予每人3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和1000元的劳务奖补;稳定就业连续满6个月的再给予1500元的劳务奖补。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废止,不再进行奖补。
二、调整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工厂)相关补助政策
将原《方案》中“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工厂)技能培训期满3个月(每月21天以上),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新员工,每人每天补助30元,每人三个月补助总额不超过2700元”与“在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工厂)务工4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技能培训期)的劳动力,从务工第四个月起,月务工21天以上,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务工补助”合并调整为“在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工厂)务工,稳定3个月以上的“三类户”劳动力,月务工21天以上,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务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