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

来源: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4-2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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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临夏地质公园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根据《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临夏地质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夏地质公园内的各类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属国家所有,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其原始性、自然性、完整性、真实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改变、移动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公园保护的监督管理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并监督相关县市对公园内地质遗迹的巡查、保护等工作临夏市、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东乡县、临夏县的服务中心负责本县辖区内地质遗迹巡查、保护的具体工作必要时可协调公安、国土资源、林草等部门的支持配合

第五条  临夏地质公园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分为以下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主要包括刘家峡恐龙足迹群遗迹点、龙担真马古动物化石点(早更新世午城)、桦林三趾马古动物化石点(晚中新世柳树组)、老沟铲齿象古动物化石点(中中新世老沟组)、牙沟巨犀古动物化石点(晚渐新世椒子沟组)

二、二级保护区1个,位于炳灵丹霞及炳灵寺石窟,总面积0.22平方公里,主要保护大寺沟石柱(姊妹峰)、大寺沟佛龛状陡壁(赤色陡壁)、静宁沟丹霞、炳灵丹霞峰丛(万笏朝天);二级保护点5个,主要保护公园范围内具有国家意义的地质遗迹点,包括虎家梁化石点(中中新世老沟组)、毛沟剖面(中新世他拉组)、郭泥沟化石点(晚中新世柳树组)、岗沟丹霞。

三、三级保护点6个,主要保护公园范围内具有国家意义的地质遗迹点,包括山庄化石点(晚中新世柳树组)、后山化石点(晚中新世柳树组)、寺沟化石点(晚中新世柳树组)、阳屲铺子化石点(晚中新世柳树组)、大深沟化石点(晚中新世柳树组)、黑方台黄土滑坡群等地质遗迹点。

第六条  各级保护区的控制要求与保护措施

一、一级保护区的控制要求和保护措施。

(一)控制要求:一级保护区(点)可以设置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但必须与景观环境协调,严格控制游客数量,禁止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二)保护措施:在一级保护点设立地质遗迹保护警示牌,标明地质遗迹点名称及保护内容、重要价值等,并用中英文表示,以减小对遗迹的破坏。

二、二级和三级保护区(点)控制要求和保护措施。

(一)控制要求:允许设立少量的、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不得安排影响地质遗迹景观的建筑,合理控制游客数量;不得安排楼堂馆所、游乐设施等大规模建筑。

(二)保护措施: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各主干道的转折点、遗迹点周边沿线设置警示牌和指示解说牌;在易受人类活动行为破坏的位点设立保护界桩和警示牌;在游客可到达的公园边界处设立保护界桩。

第七条  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临夏市、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东乡县、临夏县的服务中心应按照临夏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在各级保护区埋设界桩,设立标志牌,标注保护区的范围、界限、保护内容等。对重点保护的典型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采取设置护栏、专人看护等措施进行封闭性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地质公园保护界桩、标志牌、护栏等。

第八条  禁止在临夏地质公园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建筑设施;

二、违规采石、取土、开矿、爆破、放牧、砍伐等;

三、未经批准擅自采集地质标本和化石;

四、围堵或填塞河道、山泉、瀑布等;

五、其它毁坏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的行为。

临夏地质公园一级保护区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向区域内自然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不达标的污水;

二、禁止排放、堆放废物和垃圾等;

三、限制机动车进入。

第九条  地质公园范围内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审查时,应征求国土资源林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按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批。凡不符合规划、造成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破坏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或地貌景观造成破坏的建筑设施,应按规划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地质公园内村庄居住点的规模应当避免短时间内人口的大规模移动,引导公园内居民的发展与大自然和谐共生

第十一条  在地质公园范围内采集地质标本、化石或进行实验等科研活动的,应向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应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在指定的路线和范围内开展。

第十二条  地质公园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和游人,必须遵守地质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应对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进行调查,对典型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建立档案,加强保护研究,开展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临夏市、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东乡县、临夏县的地质公园服务中心应制定保护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地质遗迹、地貌景观破坏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及同级国土资源林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保护管理岗位职责,定期对保护区进行巡查,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地质遗迹或地貌景观造成破坏的,地质公园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林草、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资源保护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