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制度

来源:城关镇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2-0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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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制度

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申报制度

1.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对象。

2.长期居住在农村,存在安全隐患的窑洞、茅草房、简易石板房等危旧房住户。

3.房屋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房屋。

4.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单亲特困母亲、贫困两女户、残疾户、困难退伍军人、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成年孤儿以及其他贫困户中居住最危险的农户。

5.确定农村危旧房对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组织人员逐村逐户摸底调查,对房屋使用状况及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评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将最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对象列入范围。

6.农村危旧房改造对象核定程序:

(一)农户自愿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委会负责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住户进行评议,并将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危房改造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并将结果上报县城乡建设局。

(四)县城乡建设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汇总复核评估,经核实无异议的,提交县农村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予以审批。

第二章:公示制度

第四条:要求危房改造的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后,村委会负责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住户进行评议,初步评定危房改造户,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危房改造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初步审定危房改造户,将申请住户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县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住户填报的《申请表》和提供的材料,对申请住户的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无异议的予以登记。报县农村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农村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县城乡建设局负责书面通知危旧房改造住户付诸实施。

第三章:报表制度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专人负责报表,及时掌握了解危旧房改造工程进展情况,准确填报统计报表,不得漏报、瞒报或中断。

第九条:报表必须填写规范,数据准确。每月28日前向县城乡建设局报送本月农村危旧房改造住宅建设进展月报表。

第十条:报表必须要求填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方可上报。

第四章: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理顺管理职能,配备与工作任务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要逐级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县政府根据危旧房改造计划要同各乡(镇)政府签定农村危旧房改造责任书,分级负责,落实责任。

第十三条:各乡镇政府要与承建施工的企业或建筑工匠、农村危旧房改造户分别签定建房协议,明确任务、质量、安全进度及竣工时限。原则上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必须当年完成。

第十四条:实行乡镇政府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户责任制度,确保建房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县政府对各乡镇年度农村危旧房改造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层层落实责任,年底兑现奖罚。

第十六条:当年底,县城乡建设局协调有关单位对全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进行县级初验。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底要将农村危旧房改造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向县政府和县城乡建设局做专题报告。

第六章: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农村危旧房的改造要严格按照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省建设厅下发的《甘肃省村镇居住建筑抗震技术措施》、《甘肃省新农村住宅建设图集(四)》以及《甘肃省村镇抗震农宅设计图集》中有关村镇建设规划和设计图纸、维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设计要达到本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九条新建农房的结构应为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以砖混结构为主。

第二十集中统一建设的农房要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承担,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分散建设的农房要由具有施工经验并多年从事建筑施工的工匠来承担。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要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组建巡查队伍,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实行乡镇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户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民自建房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解决好农民自建房屋中存在的结构设计不安全,质量存在隐患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必须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章: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必须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村危旧房改造支出,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条所有农村危旧房资金的使用,县建设部门必须建立专帐,指定专人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做到帐目清晰、凭证齐全。

第二十七条:危房改造农户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储蓄帐号,工程开工后,经建设部门确认后,向其帐户内存入2000元补助资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后,将剩余补助资金存入其帐号。

第二十八条:对危房改造工程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要全面进行审计监督,并严肃查处危纪违规问题。

第八章: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九条:农村危旧房改造完工后,必须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危旧房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乡镇自验。在自验时必须对新建住房进行拍照,并连同改造前的原住房照片及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统一建档立卡。

第三十二条: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