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解读(一)低收入人口救助政策

来源:和政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7-2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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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解读(一)低收入人口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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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低收入人口范围: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2、特困人员;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口”);4、支出型困难人口;5、防止返贫监测对象;6、其他低收入人口等。

  (二)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①低保对象根据《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认定;

  ②特困人员根据《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认定;

  ③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指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帮扶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④其他低收入人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认定。

  ⑤低保边缘人口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人员。低保边缘人口财产认定条件为:一是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是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四是无经商登记信息。若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⑥支出型困难人口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其应同时满足3个条件,一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同期家庭总收入的80%;三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支出型困难人口财产认定条件:一是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是无1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四是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三)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程序:申请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省的又有非本省的,或者户籍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州)、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经常居住满1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在经常居住地申请认定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同时,规定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四)终止认定程序的情形: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终止认定程序:一是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二是申请人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三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的;四是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措施:对低保边缘人口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针对专项社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可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和其他救助帮扶等政策。

  1、落实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政策方面: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对低收入人口出现急危重伤病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2、落实教育救助政策方面: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奖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落实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相关政策。

  3、落实住房救助政策方面: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边缘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给予住房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