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来源:和政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8-18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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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申请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依据家庭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等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四类施保,城市低保对象分全额和差额两种类型施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包括两类;一是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二是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二)保障标准:2025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580元/人年。其中:一类对象月补助水平465元/人;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442元/人;三类对象月补助水平89元/人;四类对象月补助水平62元/人。城市最低生活实行差额保障,月保障标准707元/人。

(三)申请审核确认程序:申请(个人申请、主动发现、监测预警)→乡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乡镇初审→公示(公示期为7天)→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次月发放救助资金→资金发放长期公示。

(四)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是评定是否纳入的主要指标,主要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情况。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偶然所得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项目(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主要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③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④无经商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净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以及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可视为无经商登记。家庭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申请条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即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二)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基本生活标准和护理照料标准。2025年城市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标准11028元(月标准919元),农村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标准7260元(月标准605元)。护理标准分为三档,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1800元(月标准15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3612元(月标准301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412元(月标准451元)。

(三)申请审核确认程序:申请(个人申请、主动发现、监测预警)→乡镇受理→乡镇调查核实(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乡镇视情组织民主评议→乡镇初审→公示(公示期为7天)→县民政局审核确认→次月发放供养资金→资金发放公示。

三、临时救助

(一)申请条件: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二)救助标准:支出型救助与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或共同生活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发生困难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急难型救助中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及其他自然灾害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①支出型救助。申请(个人申请、主动发现)→乡镇受理→乡镇调查核实(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家庭成员经济核对)→乡镇视情组织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公示期为7天)→县民政局(乡镇)审批(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民政局备案并代发救助资金;困难持续时间为2-6个月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审批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部门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发放救助资金→公示。②急难型救助。申请(个人申请、主动发现)→乡镇受理→乡镇审核审批(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县民政局审批(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发放救助资金→完善资料→公示。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已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也在孤儿政策的保障范围内。

(二)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47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08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孤儿或其监护人申请→乡镇受理→乡镇核实→县民政局审批→发放保障金。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一)申请条件: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470元,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8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申请→乡镇受理→乡镇查验→县民政局确认→发放保障金。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申请条件: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低保且持有残疾人证)。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①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纳入城市低保及农村一、二类低保的残疾人每人每月110元,纳入农村三、四类低保的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和类别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和智力、精神二级(包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之一的多重残疾)残疾人每人每月110元;听力、言语一级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包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之一的多重残疾)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残疾人或监护人申请→乡镇政府受理→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定→发放补贴金。

七、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1、养老服务补贴对象:①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②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③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⑤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2、护理补贴对象:①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②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④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养老服务补贴每人每月100元,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其中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急、助洁、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务以及紧急救援等其他支持性服务。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三)申请审批程序:申请(本人或代理人)--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和审核)--村(社区)公示(申请人能力评估结果应所在的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准)--民政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初审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决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