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

来源: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2-06 09:40
字号:
收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

“生鲜灯”的提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进一步落实《办法》规定,全力守护全州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提示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销售现场使用的照明等设施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要迅速更换照明等设施。

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经营主体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现场使用的照明等设施进行自查自纠,发现违反《办法》规定的,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即刻整改。

三、《办法》施行后,对违反《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者,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