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关于南阳渠总干渠南阳山(4#洞出口~南阳山渡槽进口)段建筑物划定成果公示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明晰水利工程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以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划定的南阳渠总干渠南阳山(4#洞出口~南阳山渡槽进口)段管理范围成果公示如下:
一、划界标准
按照《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446-2019),管理范围按表1确定。
表1 渠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设计流量/(m3/s) | 管理范围/m | 保护范围/m |
2以下 | 1-3 | 1-3 |
2-10 | 3-4 | 3-5 |
10-25 | 4-6 | 5-8 |
25以上 | 6-10 | 8-10 |
渠系上的跌水、陡坡、分水闸、泄水闸、涵洞、农桥、测水设施建筑物,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从基础边界线向外按同级渠道标准确定。
二、划界范围
根据按照《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446-2019),南阳渠工程原设计引水流量4.0m3/s,其管理范围按表1设计流量2-10m3/s取值,管理范围3-4m,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3-5m。
以此确定南阳渠总干渠南阳山段渠道管理范围4m,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m。(后附划界图)
三、相关要求
依法划定的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垦,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在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为与后期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生态红线划定、国有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及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划定方案可依据相关工作成果做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