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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里铺镇集镇管理办法

来源:三十里铺镇 浏览次数:312 发布时间:2024-08-3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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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为加强集镇商铺的管理,规范经营秩序,维护集镇容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三十里铺集镇规划区内外所有商铺和临时摊位的经营活动及日常管理。

二、商铺经营许可

1. 商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 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行业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三、商铺经营规范

1. 商铺应当保持门面整洁,不得乱贴乱画、乱堆乱放。

2. 不得在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不得在店外搭建临时构筑物。

3. 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4. 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欺诈消费者。

5. 保证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商品。

四、卫生与环境管理

1. 商铺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店内外清洁卫生。

2. 落实“门前三五包禁”责任制,负责门前卫生、绿化和秩序的维护。

3. 垃圾应当分类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

4. 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废气,不得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消防安全管理

1. 商铺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2.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3. 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规使用电器设备。

4.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交通秩序管理

1. 集镇街道两旁禁止停放各类车辆。

2. 所有车辆统一停放到集镇公共停车场,按停车位有序停放。

3. 对违反本办法的车辆采取拖移、抓拍,记分和罚款等处罚。

七、监督检查与处罚

1. 集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铺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对违反本办法的商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商铺经营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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