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民政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政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和政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省委、州委及县委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将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等老龄职责划入县民政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等,是县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关于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州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参与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等工作。
(三)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救助工作;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四) 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五)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组织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组织开展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六)拟订全县社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登记管理的相关政策、办法;按照管辖权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中共和政县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七)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县内边界纠纷查处工作以及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承办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负责地名标志、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地名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负责中央、省、州、县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使用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卫健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县卫健局负责拟定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和政县行政区划图。
第七条 县民政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中共和政县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州、县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下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中共和政县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社会救助股。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三)社会组织管理股(慈善事业促进股)。拟订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登记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办法;按照管辖权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
(四)区划地名股。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县内边界纠纷查处工作以及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承办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负责地名标志、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地名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五)养老服务、儿童福利和社会事务股。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依法为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手续,负责婚姻档案的整理归档,做好婚姻方面的保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承担民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保留工勤编制1名。
第九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和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和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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