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县市监处字(2021)第03号 )
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县市监处字(2021)第03号
关于和政县御香坊饭菜馆销售过期啤酒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范生智、男、汉族、现年31岁,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址:甘肃省和政县马家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2925MA71Q0XTXK、 经营地址:和政县马家堡镇街道,经营范围:香烟、雪茄烟、白酒、啤酒、红酒零售;面食、卤肉、炒菜加工销售等。
2020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马家堡食品经营户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和政县御香坊饭菜馆经营门店的柜台边摆放着过期黄河啤酒55件,每件12瓶(330ML/瓶)超过保质期, 案值合计1100元。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以上供货商电子一票通发票及检验报告。对此对上述商品进行了暂扣。以上事实当事人均已认可。
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2、制作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属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中积极配合有改正知错的态度,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该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2020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和市监听告字(2021)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放弃了上述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下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者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和政县各支(分)行
帐 户:和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专户
执收单位编号:3100010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和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起诉。
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N130628001号
行政执法人员:
董秉忠《行政执法证》证号:28130604103
史建伟《行政执法证》证号:28130604048
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