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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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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政府发”、“和政府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和政办发”、“和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hezheng.gov.cn,微信公众号“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信息。

(2)和政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号统办楼2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馆一中心1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政务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城关镇兴和路3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三合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合镇周刘家村二社31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马家堡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马家堡镇中庄村李家城社288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卜家庄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卜家庄乡卜家庄村阴洼社32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买家集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买家集镇团结村下河那社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和政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科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讯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和政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电子邮箱:1782251894@qq.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信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附件: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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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实施,生态环境领域如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行政法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性质、体制、范围和方式等,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随着《条例》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施行,笔者结合实证分析,就推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向制度化、规范化、精准化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明确监督主体,严格落实监督职责

    《条例》删除了先前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表述,仅在第四十二条对政府部门的执法监督作了“参照本条例执行”的笼统规定,也没有直接表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条文。笔者统计了18部省级行政执法监督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北京、湖南、陕西等多地都将政府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作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

    从理论基础看,行政执法监督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在生态环境系统内部,行政执法监督与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岗位和人员应当分别设立,如各级执法局以及执法总(支、大)队负责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而监督岗位独立于执法环节,对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客观审查,避免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符合权力监督和制约的精神。

    从实践情况看,横向上,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领域,均在法制部门设立执法监督岗位,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统筹执法监督工作。纵向上,山东、江西、青海、贵州、宁夏等省级,青岛、杭州、长春、西安等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法规部门加挂行政执法监督处(室)的牌子,明确其执法监督职责。

    因此,建议生态环境系统进一步统一和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和职责,对法规部门履行法制审核等具体执法工作的人员如何开展执法监督作出调整和细化。

    拓宽监督内容,覆盖全部执法行为

    《条例》遵循“监督全覆盖”的原则,其第十一条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不仅针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也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同时,《条例》详细列举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情形,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和人员的资格合法性,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是否存在简单粗暴等不文明执法行为等多方面。从司法部公开的3批25件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可以看出,行政执法监督对象不仅涵盖各类行政执法行为,而且针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行政检查频次高、行政处罚裁量不合理、执法行为不文明等行政执法的全要素。

    笔者梳理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涉及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约19项、行政处罚约260项、查封、扣押、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约12项。特别是,法典草案还赋予了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综上,建议生态环境领域贯彻“大执法”理念,全面监督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中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尤其是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创新监督方式,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条例》指出应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形成点线面相结合、协同发力的系统性监督网络。《条例》还强调,可以采取执法质效评议方式,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评议方案、标准,对执法质量、执法效果等进行评议。笔者注意到,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等部门开展了本系统的执法评议工作。如交通运输部出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明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不同执法行为的评议内容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工作。

    为此,建议生态环境领域建立执法评议制度,从提升执法质效角度,构建覆盖不同执法行为,涵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运行情况、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完善情况、行政执法活动情况、行政执法效能情况、行政执法保障情况,可量化可操作的评议指标。如对行政许可,可从办事效率、办理准确率、窗口服务等维度,设置行政许可审批的时限、需要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的次数、业务熟练程度等指标;对行政处罚,可从程序合法性和决定合理性等方面,设置办案平均周期、复议纠错率等指标。同时,根据不同的监督对象和监督目的,灵活选择和运用不同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

    生态环境领域通过明确监督主体、聚焦监督内容、创新监督方式,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激励保障作用,构建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为美丽中国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和)罚〔2025〕01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和)罚〔2025〕01号

    当事人名称:甘肃骥华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春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5MACB235A1B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杜家河村(循环经济园区)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厂区内存放的干砂石料未进行密闭储存、未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12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2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025年9月12日)、以及违法现场取证和指证影像资料、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09月23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和)罚告〔2025〕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 年09月29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经利用《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器进行裁量和2025年09月16日召开的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77000元整。(大写:柒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纳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罚〔202403

     

    和政县正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292509774366X9                   

    法人身份证号码: 620103********2636      

    地    址: 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杜家河村(循环经济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雒汉鼎                

    我局于202411月2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你公司检验(测)报告发现,2024年3月4日10时32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甘N31110柴油货车进行检测,发动机额定功率230KW、额定转速2200r/min时检测不合格,3月4日17时06分该车进行了复检,发动机额定功率已修改为235KW、额定转速2000r/min时检测为合格,涉嫌私自篡改发动机额定功率数,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11月26《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11月26《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我局于2024125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和)罚告202403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4 1212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经利用《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器进行裁量和2024年12月3日召开的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740元并处罚款116000元,合计人民币116740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柒佰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纳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 12 16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州环(和)罚〔2024〕02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和)罚〔2024〕02号

    当事人名称:和政县盛琛饲料厂

    法定代表人:姚沛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5MADMNB8A9N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三合镇尕新庄26号铺面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产生的恶臭气体无组织向大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25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5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024年10月25日)、以及违法现场取证和指证影像资料、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和)罚告〔2024〕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4 年11月20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器进行裁量和2024年11月4日召开的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纳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1月 22 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州环(和)罚〔2024〕01号

    当事人名称:和政县怡泉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大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5MA744G324D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新营镇三坪村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双孢菇种植培养料的生产过程中,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产生的恶臭气体未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无组织向大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10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0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024年7月10日)、以及违法现场取证和指证影像资料、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和)罚告〔2024〕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4 年7 月23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器进行裁量和2024年7月11日召开的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62000元(大写:陆万贰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纳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4 日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罚字〔2023〕29号

    和政县污水处理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925067231292X                     

    法人身份证号码:622925********5511                                                            地           址:  和政县三合镇石虎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乔文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伪造污泥转运记录。

    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我局于2023年5月 26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3)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5月29日,你单位未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我局拟对你(单位)以上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罚款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 6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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