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县市监处字(2021)第01号 )

来源:临夏州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12-14 16:44
字号:
收藏

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县市监处字(2021)第01

                                                                               关于和政县法利德一日三餐小吃城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金龙、男、回族、现年26岁,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址:甘肃省临夏县韩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2925MA74QYUE3U、 经营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东街二三楼商铺,经营范围:自制冷饮、各种面食、炒菜、小吃、烧烤、火锅销售等。 

2020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食品经营户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和政县法利德一日三餐小吃城经营门店的柜台上摆放着过期食品菠萝果酱1瓶(1.3千克/瓶)、青苹果果酱1瓶(1.3千克/瓶)、奇异果果酱2桶(1.36千克/桶)均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对全县食品经营户进行检查并提出了相关要求,但是在今年检查中当事人经营门店仍存在食品过期,存在整改不到位的情况),案值合计180元。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以上供货商电子一票通发票及检验报告。对此对上述商品进行了暂扣。以上事实当事人均已认可。

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2、制作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之规定。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中积极配合有改正知错的态度,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该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2020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和市监听告字(2021)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放弃了上述权力。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下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者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和政县各支(分)行

帐    户:和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专户

执收单位编号:3100010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和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起诉。

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N130628001号

行政执法人员:

刘进海《行政执法证》证号:28130604093

田国兵《行政执法证》证号:28130604081                            

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