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和)罚〔2024〕03号
和政县正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292509774366X9
法人身份证号码: 620103********2636
地 址: 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杜家河村(循环经济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雒汉鼎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你公司检验(测)报告发现,2024年3月4日10时32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甘N31110柴油货车进行检测,发动机额定功率230KW、额定转速2200r/min时检测不合格,3月4日17时06分该车进行了复检,发动机额定功率已修改为235KW、额定转速2000r/min时检测为合格,涉嫌私自篡改发动机额定功率数,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11月26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6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和)罚告〔2024〕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4 年12月12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经利用《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器进行裁量和2024年12月3日召开的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740元并处罚款116000元,合计人民币116740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柒佰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纳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2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