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生态环境保护类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编制《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和职责分工。
2、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办事程序等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4、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及环境标准等。
5、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6、本局预算决算信息。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发证。
8、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和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情况。
9、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情况。
10、生态环境质量信息,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1、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实施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备案。
1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13、环境监管污染源信息发布和生态环境统计报告。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
15、土壤、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管情况。
16、各类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1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在和政县人民政府网站。
2.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办公地址:和政县人民政府统办楼二号楼5楼。邮政编码:731200。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类相关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
1.受理机构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521203
传 真:0930-5521203
通讯地址:和政县人民政府统办楼二号楼5楼
邮政编码:7312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载体的提示,以便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申请人需准确填写联系电话、地址、邮箱。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将申表邮寄至本单位。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本单位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口头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其补正后方可办理。对不能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完备的,不予办理。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知晓掌握该信息的其他单位,将告知申请人联系方法。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单位对收到的申请按先后次序办理,一份申请同时提出几项请求的,本单位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局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我局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生态环境保护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纪委监委派驻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纪检监察组或者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