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和)罚〔2025〕01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和)罚〔2025〕01号
当事人名称:甘肃骥华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春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5MACB235A1B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杜家河村(循环经济园区)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厂区内存放的干砂石料未进行密闭储存、未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12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2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025年9月12日)、以及违法现场取证和指证影像资料、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09月23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和)罚告〔2025〕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 年09月29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经利用《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器进行裁量和2025年09月16日召开的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77000元整。(大写:柒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纳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