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业经营选址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规范餐饮行业市场准入,防治餐饮油烟污染,减少因选址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现就餐饮服务经营选址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禁止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温馨提示
1.登记机关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对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环保选址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经营场所是否配套专用烟道、是否属于餐饮禁设区域等事项,由申请人自行实地勘查、核实确认。2.营业执照的核发,不代表该经营场所符合餐饮行业环保相关法定条件。经营主体即便已取得营业执照,如经营场所属于法定禁设区域,或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等处理;由此造成的房屋租金、装修投入等全部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3.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创业筹备、新店选址、老店改扩建前,应当核实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规划用途、专用烟道设置、楼层条件等关键信息,审慎选择经营地址,提前研判排查合规风险,从源头规避因盲目投资、违规经营引发的经济损失及法律风险。
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