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2925013970487H/2025-00040 | 主题分类 | 和政办发 |
| 成文日期 | 2025-11-12 | 发布日期 | 2025-11-20 |
| 标 题 | 关于划定和政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
关于划定和政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型
禁燃区划定以县中心城区为主,总面积4.94km2,分为Ⅲ类禁燃区(严格)和Ⅱ类禁燃区(较严),不设Ⅰ类禁燃区。
(1)Ⅲ类禁燃区(严格)面积约4.25km2,包括2个片区:①滨河路西侧片区北至光明路,南至康庄大道,西至珠山西路-龙泉村(含龙泉村)-西关上新村(含西关上新村)-前川巷-362县道,东至滨河路-小康路-兴和路。②滨河东路东侧片区北侧、西侧至滨河东路,东至振和大桥,南至济南路。Ⅲ类禁燃区(严格)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Ⅱ类禁燃区(较严)面积约0.69km2,包括2个片区:①供热管理站片区北至牌坊路,南至光明路,西至迎宾路,东至滨河路。②第二热源厂片区北至S232省道(和政县第二热源厂北厂界),南至电厂渠,西至兴和路,东至牙塘路。Ⅱ类禁燃区(较严)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本次和政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为首次划定,后期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清洁能源改造情况、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禁燃区管理职责
发改、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县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禁燃区实施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清洁能源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引导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建工作。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 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5年11月12日起施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2日
文件解读:和政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