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解读
一、禁燃区划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规定实施步骤,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为从源头控制高污染燃料的使用,进一步改善和政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通过调研初步掌握和政县高污染燃料使用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禁燃区划定原则
(1)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县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和政县各部门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2)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和政县集中供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
(3)结合发展,适时调整。根据和政县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三、禁燃区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
(4)《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1886号);
(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
(7)《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8)《甘肃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甘政发〔2024〕26号);
(9)《临夏州2024-2025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0)《临夏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
(11)关于印发《临夏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大气防治领办发〔2024〕3号);
(12)《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2025年度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环委办发〔2025〕21号);
(13)《关于印发临夏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临州冬季清洁办发〔2023〕9号);
(14)《和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发展规划(2022-2035)》(2022年10月);
(15)《和政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6)《和政县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四、禁燃区划定范围
禁燃区划定以我县中心城区为主,总面积4.94km2,约占中心城区总面积(9.44km2)的52.33%。分为Ⅲ类禁燃区(严格)和Ⅱ类禁燃区(较严),不设Ⅰ类禁燃区。
(1)Ⅲ类禁燃区(严格)范围
Ⅲ类禁燃区(严格)面积约4.25km2,包括2个片区:①滨河路西侧片区北至光明路,南至康庄大道,西至珠山西路-龙泉村(含龙泉村)-西关上新村(含西关上新村)-前川巷-362县道,东至滨河路-小康路-兴和路。②滨河东路东侧片区北侧、西侧至滨河东路,东至振和大桥,南至济南路。Ⅲ类禁燃区(严格)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Ⅱ类禁燃区(较严)范围
Ⅱ类禁燃区(较严)面积约0.69km2,包括2个片区:①供热管理站片区北至牌坊路,南至光明路,西至迎宾路,东至滨河路。②第二热源厂片区北至S232省道(和政县第二热源厂北厂界),南至电厂渠,西至兴和路,东至牙塘路。Ⅱ类禁燃区(较严)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本次和政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为首次划定,后期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清洁能源改造情况、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对禁燃区范围可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文件链接:关于划定和政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