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来源: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02-09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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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临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系列规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约法三章”以及省委“双十条”规定、州委“五要十不准”规定和县委要求,结合实际,对和政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修订。

二、县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发展思路和工作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践行群众路线,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县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县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十、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审计局在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县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扩开放、优环境、促和谐,推动全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生态绿色持续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政府应急能力建设,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接、管、放”的要求,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一批审批事项,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依法依规依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十九、起草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县情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规章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措施,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县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三十二、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目标任务完成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工作督查,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出席会议,安排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

三十九、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研究县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委同意或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州政府和县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审议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等;

(四)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议题一定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安排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县政府常务会议安排县政府副县级干部列席会议,邀请县政协1名副主席列席会议,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安排部署县政府重点工作;

(二)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三)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二、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相关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四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县政府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四、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主持的县长办公会议,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县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列席人员请假,应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四十八、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统一提出呈办意见,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传其他县政府领导阅,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四十九、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十、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会签;县政府和省州单位联合行文,由分管副县长审阅后报县长会签。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确有必要,可报县长、副县长审阅同意后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由办公室主任会签;如有必要,可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阅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会签。

控制减少发文数量。能通过电话、面谈或小范围会议等方式协调、安排部署工作的,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不发文件。

凡州上公开发布的文件,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不再转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制度,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县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州、离省出访、出差,通过州政府办公室报州长审批。副县长离县、离州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应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

五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加强学习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把学习教育、理论武装摆在重要位置,养成自觉学习的习惯,健全完善学习制度,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五十八、健全完善学习制度,坚持逢会必学,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有针对性地组织集体学习,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的新精神、新部署、新要求,学习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等方面的知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学习贯彻的针对性、实效性。

五十九、坚持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以致用,改进学习调研的方式方法,带着问题学习,深入群众调研,加强经常性的学习交流,互相启发、共同探讨,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措施办法。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州委“五要十不准”规定和县委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宗旨观念,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健全直接联系群众的机制,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力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坚决落实“约法三章”要求,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严控机构编制和人员、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只减不增。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纪律,制止奢侈浪费,不折不扣落实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县级财政资金管理意见》和《县级非税收入(预算外收入)收支管理意见》,把各类行政性收费全部纳入财政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切实规范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六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五、县政府领导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边界迎送。

六十六、县政府领导参加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各类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七、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州在和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