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和占用、堵塞消防生命通道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确保消防生命通道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违规停放、充电和堵塞、占用消防生命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禁止五类违法违规行为
1、严禁进楼入户。严禁电动自行车整车、蓄电池进入住宅楼电梯、入户存放、室内充电,严禁人车同屋停放充电。
2、严禁楼道停放充电。严禁在高层、多层住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连廊、管道井停放车辆或者充电。
3、严禁飞线充电。严禁从家中私拉乱接电线、插排、延长线高空飞线充电,违规穿墙、跨楼层接驳电源充电。
4、 严禁占用生命通道。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停放车辆。
5、严禁改装电池充电。严禁私自改装车辆线路、扩容电池、加装外挂电池,使用破损、老化、不合格蓄电池充电。
所有电动自行车必须停放至小区室外独立专用停放区,在具备过载、短路、漏电、充满自断电保护的合规集中充电桩充电。
二、违法违规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责任
1、违规停放、充电,拒不改正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对个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经营性主体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
2、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对个人予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50000元罚款,拒不清理的依法强制清拖,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治安拘留责任
违规停放、充电过失引发火灾,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对责任人处以10—15日行政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三)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因违规停放充电起火造成邻居房屋烧毁、财物损毁、人员受伤的,肇事者必须全额承担医疗费、财产损失费、修复费等全部经济赔偿。
(四)刑事追责责任
引发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构成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依照《刑法》第115条、139条,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附带民事赔偿。
三、物业服务人管理责任
1、 物业服务人要必须常态化巡查劝阻违规停放、进楼入户、飞线充电、占用、堵塞消防生命通道行为,劝阻无效立即上报消防、公安、住建、乡(镇)社区,留存巡查劝阻台账。
2、必须规范设置室外独立充电停放区域,配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充电设备必须具备安全保护功能。
3、未尽巡查、劝阻、上报、设施管理义务,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法对物业企业及负责人处以罚款、行业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步追究小区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不占用、堵塞生命通道,广泛监督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和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和政县公安局
和政县消防救援局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