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解读(二)农村低保政策
民政政策解读(二)农村低保政策
(一)保障对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农村低保月标准465元,年标准5580元),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农村低保对象依据家庭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等实行四类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供养未成年子女和瞻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 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膜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特别强调如果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大额支出增加,生活入不敷出的家庭,这些家庭如符合农村低保条件,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到一二类保障范围。
三类保障对象:家庭主要劳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四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供养大中专学生等增加刚性大额支出或因遭遇急难变故增加急难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首先给予医疗、临时等专项救助。经专项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要酌情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二)保障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综合运用多种措施保障基本生活。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三)保障标准:2023年农村低保标准为5580元/人年,其中一类对象年保障标准为每人5580元(月补助水平465元/人);二类对象年保障标准为每人5304元(月补助水平442元/人);三类对象年保障标准为每人1068元(月补助水平89元/人);四类对象年保障标准为每人744元(月补助水平62元/人)。
(四)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调查核实、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①个人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转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受理。②主动发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其相关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③监测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比对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省的又有非本省的,或者户籍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州)、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单人户”保障政策: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医保、卫健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我省30种: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人户纳入保障政策:所有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均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认定时,其中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申请前12个月内按照低保标准2倍予以豁免,非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不予计入。对符合“单人户”施保条件的,视情况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范围或城市低保全额、差额保障范围,其中城市差额补助标准不应低于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六)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是评定是否纳入的主要指标,主要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情况。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偶然所得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项目。在认定中,需要着重把握四个方面:
1、不计入家庭收入: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不计入家庭收入。“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2、就业成本扣减: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30%扣减;非重度残疾人等具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成员实现就业的,可将其城市低保标准50%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超出部分按30%扣减;重度残疾人、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等可视为无劳动能力的成员实现就业的,可将其不超过城市低保标准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超出部分按30%扣减。
3、赡养(抚养、扶养)费确定: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相关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后的4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2倍)的,可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义务相对人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家庭财产主要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动产包括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车辆等情况。财产豁免和需要满足的条件:
1、对于维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在认定时予以豁免:①家庭生活必需的如电视、冰箱、洗衣机、不超过家庭中成年人数的手机等,且属经济使用类型的家电产品;②残疾人用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等代步工具;③家庭用于维持日常生活、生产必需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微型农机具、农用三轮车等;④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③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④无经商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净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以及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家庭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因灾害和突发意外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的必须支出。具体认定办法是:
1、因病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病必要的住院、门诊诊疗或检查费、长期服药支出等在扣除医保、其他商业健康保险等报销后,由个人实际自负的费用;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等。因病刚性支出中的诊疗费根据相关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认定;必须的交通费、生活费等根据实际支出认定。
2、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
3、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生活费。
4、因灾害和突发意外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婴幼儿、孕产妇、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营养费,学龄前儿童和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的照护费等家庭刚性支出按照“分梯度、按比例”的原则可予以适当扣减。
以上所有刚性支出参照《临夏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予以扣减。
(七)需要重点把握的政策内容: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等。不包括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等。
2、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3、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终止审核确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或者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5、与就业救助相衔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6、低保资格确认:家庭收入减去刚性支出,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确认为保障对象(具体的参照《临夏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执行),并综合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信息,判断保障金额或保障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