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解读(三)临时救助政策

来源:和政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7-22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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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解读(三)临时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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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临时救助是最低生活保障、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灾害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制度。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家庭申请前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及其他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刚性支出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1.5倍,并造成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可视为符合救助条件。

  (二)救助方式: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3、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①依申请受理。临时救助应遵循户籍地、常住地或事发地就近、就便申请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②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救助服务热线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2、审核审批:(1)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①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②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2)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①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②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四)救助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具体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1、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及其他自然灾害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

  (五)审批权限:1、“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可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每月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2、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时,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六)需要重点把握的政策内容:

  1、临时救助备用金。在乡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乡镇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提出申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

  2、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