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临夏州实施“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1-20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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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中心),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甘农渔发〔2023〕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活动,强化渔业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我局制定了《临夏州实施“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夏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6日   

临夏州实施“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活动,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确保黄河流域禁渔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甘农渔发[202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临夏州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省委、州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瞄定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目标,牢牢守住生物安全、质量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等渔业安全底线红线,以最严厉执法、最严格监管、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二、组织领导

“亮剑2023”专项执法行动由农业农村部统一领导。临夏州农业农村局成立临夏州“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州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州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州渔政监督管理站、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渔业执法科负责人。

各有关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并负责具体落实。

三、行动任务

临夏州实施“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包括7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

(一)黄河、内陆河流域禁渔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全省自然水域继续禁渔的通知》(甘农发规〔2021]1号)等禁渔制度要求,严厉打击违法捕捞活动,推动渔业资源持续好转。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强化全链条执法。组织水上、陆上重点区域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对电毒炸等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二是加强休闲垂钓执法。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单位:涉及黄河、内陆河流域各县(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承担渔政执法职能的机构。

(二)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自然保护地和关键繁育利用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经营利用、展示展演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平。

2.行动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

3.行动重点。一是充分发挥各类举报平台作用,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违规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举报,快查快办、严查严办;二是严打非法经营利用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对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清理整治,以鲟鱼等物种作为执法重点,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三是严管繁育展演活动。加强对海洋馆、水族馆等繁育展演场所监管,清查登记海龟、斑海豹等重点物种在养情况,并录入全国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对执法中发现在养数量和许可证记录无法对应的,责令限期整改;在养数量超过许可证记录又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依法严肃查处。

承担单位:各县(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承担渔政执法职能的机构。

(三)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规定,完善地方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持续实施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行动,推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持续减少。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查扣“三无”船舶。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水上执法力度,发现“三无”船舶(含套牌船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书的船舶等从事涉渔活动,一律扣押处置;对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二是整治违规网具。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绝户网”作业行为。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绝户网”等禁止使用渔具的行为。三是强化警示震慑。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加强执法宣传,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承担单位:各县(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承担渔政执法职能的机构。

(四)重拳打击电鱼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严厉打击电鱼行为,确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现象基本杜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严打电鱼行为。加强常态化巡查,特别是加大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强烈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依法从重处罚,涉案电鱼器具和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清查违法制售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依法取缔制造电鱼器具的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器具销售的商店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

承担单位:各县(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承担渔政执法职能的机构。

(五)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依托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全面加强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工作。

2.行动时段。全年。

承担单位:各县(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承担渔政执法职能的机构。

(六)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安排部署,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相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定期巡查水产养殖场所,检查养殖记录,严肃查处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用药品与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养殖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使用冠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的假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发现违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药等违法活动线索,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承担单位:各县(市)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承担渔政执法职能的机构。

(七)渔业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服务好渔业高质量发展。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巩固提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逐条逐项抓好落实,深入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实施好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约谈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开展较大等级以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评估评查。二是持续开展渔业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交叉排查和集中整治。

承担单位:各县(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承担渔政执法职能的机构。

除上述专项执法行动外,各县(市)应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等十厅局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农发〔2019〕266号)等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水产养殖、水产种质资源、涉渔工程、外来物种防治等方面执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推进工作。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制定“亮剑2023”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安排部署好各项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确保执法成效。各县(市)要明确一名联络员,按要求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及时填报执法数据等(样表见附件,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二)深化执法协作。加强与公安、水利、网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执法合作等机制,推动实施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全链条打击捕捞、运输、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统筹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执法闭环。

(三)创新管理手段。针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提升渔政执法效能。要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要公开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构建专群结合监管机制。

(四)助力扫黑除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安排,继续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非法越界、电毒炸鱼等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做好案件查办,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

(五)强化执法保障。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部署要求,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执法装备建设、执法人员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支持,并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对于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奖励。

(六)加强宣传引导。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同步推进、同步落实,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监管氛围。加强以案释法,推动重大涉渔违法犯罪案件公开宣判,起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作用,用好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主动宣传发布各地渔政执法重大案件,及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

请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将“亮剑2023年”上半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7月1日前)、黄河等内陆重点水域禁渔专项行动工作总结(8月1日前)、全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11月20日前)报送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渔业执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