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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政府发”、“和政府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和政办发”、“和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hezheng.gov.cn,微信公众号“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信息。

(2)和政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号统办楼2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馆一中心1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政务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城关镇兴和路3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三合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合镇周刘家村二社31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马家堡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马家堡镇中庄村李家城社288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卜家庄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卜家庄乡卜家庄村阴洼社32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买家集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买家集镇团结村下河那社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和政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科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讯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和政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电子邮箱:1782251894@qq.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信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附件: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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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临夏州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全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经营管理,压实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健康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临夏州市场监管局起草了《临夏州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2日。

    受理部门: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30-6237257

    电子邮箱:lxzcyk@163.com

    联系地址: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124室


    附件:临夏州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关于征集全县社会各界对和政县”十五五“交通发展规划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现邀请全县社会各界对和政县”十五五“交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

    二、征集内容围绕和政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输服务保障、行业管理及道路养护等重点工作,对和政县”十五五“交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pdf提出意见建议。

    三、征集方式

    1、电子投稿邮箱:hzxjtj@163.com;

    2、书面投稿地址:和政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二号统办楼525室),邮编为731200;

    3、电话联系方式:和政县交通运输局   0930-5521098

    欢迎大家踊跃参与!对于您的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高度重视,并将作为规划编制的重要参考。衷心感谢您的关心、支持和参与!

    附件:和政县十五五交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pdf


    关于公开征集和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编制意见建议的公告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承上启下、加快转入高质量发展轨道的关键时期。高质量编制“十五五”规划,既是落实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更是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十五五”规划编制的重要指示精神,广泛汇聚众智、凝聚共识,把社会期盼、群众智慧、基层经验吸收到我县“十五五”规划编制中,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集内容

    聚焦“十五五”时期和政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围绕形势判断、发展目标、发展定位、城市品牌、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扩大内需、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城乡融合、乡村振兴、居民就业、养老托育、人才引进、社会保障、国民教育、卫生健康、住房保障、文化建设、文旅消费、生态环境、社会治理、安全保障等方面,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未来五年能够加快推动我县高质量发展的好举措、破解发展难题的好路径、提升人民幸福感的好方法。意见和建议力求聚焦主题、观点鲜明、内容详实、说理透彻,可以是某一方面的系统性调研文章,也可以是关于某一领域三言两语的真知灼见,亦可以是在群众生活中最迫切、最期盼解决的事项。

    二、征集时间

    2025年8月20日—10月20日。

    三、征集方式

    1.电子邮件:邮件名为“姓名(或单位)+‘十五五’规划建议征集”格式,邮箱地址:hzxfgj@163.com。

    2.信件邮寄:和政县一号统办楼发展和改革局105室,邮编:731200。

    四、有关要求

    1.建议标题:标题应当标注为和政县“十五五”规划意见建议字样。

    2.联系方式:为方便与您联系,请注明建议人或建议单位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对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和建议内容严格保密,仅用于“十五五”规划编制和相关研究工作。

    3.注意事项:意见建议应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切合我县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请控制在3000字以内。

    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梳理研究,并在编制和政县“十五五”规划时参考吸纳。

                                      和政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18日

    关于《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州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我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22年第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7月8日。

    联系人:戴兆麟

    联系电话:0930-6212109

    电子邮箱:Lxzjtysjysk@163.com

    临夏州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24日


    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等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临夏州行政区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州网约车行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道路资源、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检测和调整机制,适时调整网约车发展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服务所在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属于分支机构的还要提交营业执照;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在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驾驶员培训教育场地相关资料,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信息;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许可机关书面申请延续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延续经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四条  在临夏州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轴距不低于同时期当地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准;

    (五)网约车标识应明显区别于巡游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里程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六)依法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三)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四)车辆投保证明;

    (五)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其他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无暴力犯罪、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三)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

    (四)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五)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六)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不当对待行为,不得违规收费;

    (七)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八)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九)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十)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国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主动巡游揽客,执行政府部门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

    (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

    (四)遵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并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卫生整洁;

    (五)无正当理由不得爽约,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六)不得拆除、改装、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监管设备,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四)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达成的电子协议。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因驾驶员责任或车辆原因,未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网约车辆和网约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储存、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税务、人社、网信、通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并依法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法律责任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可以选择已取得本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协商达成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制定运营方案,经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网约车运营。巡游出租汽车开展网约化经营,通过网上订单方式乘车的乘客,按照网约平台计费方式结算,线上订单由平台开具电子发票,通过巡游方式乘坐的乘客,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线下订单由巡游车驾驶员提供纸质发票。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临夏州气象局关于 《临夏州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临夏州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组织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lxzqxjbgs@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临夏州气象局

      地址:临夏市兰郎路156号

      邮政编码:731100

      3.通过来电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请致电:

      0930-5911226 0930-6284434(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4月24日

     

     

     

     

     

     

     

     

     

    临夏州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雾、霾、寒潮、霜冻、低温、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是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救助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联动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及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绩效奖、取暖补助等地方性津补贴及对应部分社保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人工影响天气及气象灾害防御科普教育等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承担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社区安全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与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避险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和灾情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作为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鼓励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御、风险管理等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先进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和地域影响分布特点;

    (二)可能遭受的气象灾害种类、风险等级分析;

    (三)气象灾害风险管控对策和积极干预影响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四)应当纳入气象灾害风险普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主要致灾因素、灾害分布,特别是易发区域等情况和上一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调查评估;

    (三)气象灾害风险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四)防御重点工程建设和保障措施;

    (五)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六)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部门职责和防御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气象主管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州、县(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综合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城乡公用设施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组织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置、气候背景、行业特点等因素,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落实下列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一)确定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度;

    (三)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健全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四)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定期巡查,并建立有关工作台账;

    (六)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监督检查,指导其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督促进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鼓励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时,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建设单位下列建设项目的论证,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仓储场所建设项目;

    (五)气象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第二十一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的联动联防和信息沟通。

    第二十二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加强对暴雨、大风、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系统的研究分析以及旱涝趋势气候预测,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或者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重点加强农村、山区、景区等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点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终端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电子显示屏等传播渠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偏远地区人群,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采取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信等媒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准确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滚动字幕、加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断正常播出、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知识。

    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矿区、码头、商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公告栏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工作。

    气象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或者迟报。

    第二十八条 在干旱多发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提升耕地抗旱能力,改进耕作制度。

    水务部门应当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根据气候规律,蓄水防旱。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增加水库蓄水和缓解旱情。

    第二十九条 大风、沙尘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风、沙尘灾害隐患和风险排查,并根据大风、沙尘监测预警信息,指导有关单位采取大风、沙尘防御措施。

    林业部门应当加强绿化造林,营造防护林,防风固沙。

    建(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树木等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坠落。

    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并对工地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有关大风期间船舶避风的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做好暴雨和短时强降水防御应对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警示和巡查,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水库、堤防、闸坝、码头等重点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洪水监测预警,及时疏通河道,加固病险水库、趸船,整治积水易涝区域,组织做好洪水灾害、城市内涝预报预警和群测群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应急抢险队伍,协助地方政府紧急撤离危险区人员。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暴雨、强降水引发的洪水灾害后,及时组织指导灾区,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治灾后疫情流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及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水强度,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科学治理城市内涝,定期进行巡查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并在城镇易涝点开展积涝实时监控、设置警示标识。

    教育、交通、农业农村、文旅、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强降水防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并按规定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监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冰雹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冰雹灾害的调查,确定重点防范区,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三十三条 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航道、码头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监测和防护等设施,并在大雾、霾天气期间,适时做好信息发布、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限制污染物排放等防范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寒潮、霜冻发生情况,加强供热、供水、电力、通信等管线和道路的巡查,做好管线冰冻、道路结冰防范和交通疏导,引导群众做好防寒保暖准备。

    低温、霜冻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种植业结构,指导农业、渔业、畜牧业、林果业等行业采取防寒、防霜冻、防冰冻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高温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做好供电准备、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少或者停止高温时段户外露天作业。

     

    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

    第三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在适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天气条件形成时应当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火险时段的;

    (四)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的;

    (五)自然生态环境需要修复或者改善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影响天气设施设备,建立统一协调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和作业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增雨雪、防雹、消雾、消雨、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公安、通信、交通等部门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作业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情况,提前公告作业的地点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和县(市)人民政府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

    第三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负有保护责任。

    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规定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施、设备,不得进行可能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四十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运输、存储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为实施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将作业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或者给予适当报酬。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有关权益纠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二条 鼓励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刊播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第四十三条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建设,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避难场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应急演练和灾害救援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防灾减灾培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行业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储备必要的生活用品,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灾情调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合本州气象灾害特点的气象灾害保险业务,鼓励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降低气象灾害风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交换共享相关气象防灾减灾信息的;

    (六)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未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

    (七)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八)未履行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职责的;

    (九)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防御重点单位未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由州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存在气象灾害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毁坏作业设备、设施,建设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


    中共和政县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公开征集人民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推动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社会工作部关于规范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

    联系电话:0930-5508105

    甘肃人民建议征集平台网址:https://work.gsshgz.gov.cn/web#/login

    中共和政县委社会工作部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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