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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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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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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政府发”、“和政府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和政办发”、“和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hezheng.gov.cn,微信公众号“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信息。

(2)和政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号统办楼2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馆一中心1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政务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城关镇兴和路3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三合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合镇周刘家村二社31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马家堡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马家堡镇中庄村李家城社288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卜家庄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卜家庄乡卜家庄村阴洼社32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买家集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买家集镇团结村下河那社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和政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科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讯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和政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电子邮箱:1782251894@qq.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信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附件: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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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夏州气象局关于《临夏回族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临夏州气象局关于《临夏回族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全州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和气象灾害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现将《临夏回族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组织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lxzqxjbgs@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临夏州气象局

      地址:临夏市兰郎路156号

      邮政编码:731100

      3.通过来电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请致电:

      0930-5911219  0930-6284434(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8月25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运行机制

    2.1 指挥机制

    2.2 信息共享机制

    2.3 协调联动机制

    3 风险防控

    4 监测预警

    4.1 气象监测

    4.2 气象预警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传播

    4.5 预警解除

    5 联动响应

    5.1 分灾种响应

    5.2 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5.3 灾害调查评估

    5.4 应急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编制与修订

    6.2 预案实施

    7 附  则

    7.1 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

    7.2 名词术语

     

     

    1 总  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场配合,以预警为先导,科学把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客观规律,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最大程度减轻灾害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临夏回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强对流(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冰冻、大雾等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和气象灾害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 运行机制

    2.1 指挥机制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州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统一指挥跨部门、跨区域应急联动处置。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制定以气象灾害预警为重要启动条件的应急预案或在其他应急预案中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关内容,负责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做好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

    州气象局会同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健全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收集相关成员单位预警信息需求,组织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针对气象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或者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暴雨、强对流(短时强降水)、高温、干旱等引发水旱灾害,执行《临夏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暴雨、强对流(短时强降水)等引发地质灾害,执行《临夏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

    暴雪、寒潮、低温、冰冻等引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执行《临夏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

    高温、干旱、强对流(雷雨大风)、大风、雷电等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执行《临夏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高温、干旱、寒潮、霜冻、强对流(冰雹)等引发农业灾害,执行《临夏州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气象因素引发重污染天气事件时,执行《临夏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各类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群众生活困难,执行《临夏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各类气象灾害造成通信、交通、能源、健康、电力等保障出现突发事件时,执行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

    2.2 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基础信息和监测数据共享。发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生健康、应急、林草、广电、文物、疾控、金融监管、气象、能源、通信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驻地部队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及气象数据实时共享。

    2.3 协调联动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组织力量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本地区、本系统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人员转移避险、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调配物资装备等预防性措施。必要时,依法依规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暂停公共场所活动等保护性措施。

    3 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修订基础设施标准、优化防御措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提升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乡镇(街道)将预报预警信息传播、灾情搜集上报等纳入网格管理,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员和应对措施;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原则,落实全民气象早期预警计划,广泛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增强防灾减灾救灾意识。组织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部门联动和公民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指导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区相关保险理赔工作。

    4 监测预警

    气象部门负责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救灾需要。

    4.1 气象监测

    优化完善综合气象观测站网,引进先进观测技术装备,健全集约高效观测业务。充分利用各类技术方法和观测装备,提高灾害性天气的精密监测能力。强化智慧协同观测和数据应用,完善台站观测数据质量控制和检验评估。

    4.2 气象预警

    研发多源资料融合的短时临近预报预警技术,开展极端灾害性天气机理复盘研究,持续提升递进式精细化预报预警气象服务水平。按照“时效逐步缩短、空间不断精准、内容更具针对性”原则,及时制作发布、更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州气象局适时与周边市(州)气象部门对跨区域的气象灾害进行会商、联防。

    4.3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志,一级为最高级。气象灾害预警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实况和发展趋势,可能影响范围和发布单位等。

    临夏州参照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则7.1。

    4.4 预警传播

    州县两级要组织相关部门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传播机制,优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构建气象传播矩阵、应急广播、无线电通信、移动通信、公共媒体等多种发布渠道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体系。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单位内部或主管行业信息平台、管理系统等渠道进行转发。

    广电、电信运营企业健全“绿色通道”,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通过应急广播、电视频道滚动字幕、手机短信及相关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播发。景区、公路、铁路、交通枢纽等重点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通过电子显示屏、内部广播系统等实时推送预警信息。

    乡镇(街道)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等,应采取上门通知、点对点告知等方式,做到预警信息应知尽知。在山区、农牧区等重点区域建立畅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4.5 预警解除

    气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发展,根据气象条件和预警标准及时调整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影响结束后,及时解除预警。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适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5 联动响应

    灾害性天气来临或者发生时,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时增加发布频次,根据需要启动部门内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应急部门负责指导气象灾害综合应急防范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气象灾害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影响,及时采取分类响应行动。

    5.1 分灾种响应

    5.1.1 暴雨、强对流(短时强降水)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防汛抗洪、地质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雨天气防范工作,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者管制,提示车辆安全行驶。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及应急响应工作。

    住建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防范工作,建立极端天气、重大突发情况下公路、桥梁、隧道等“熔断”机制。必要时,协助交警等部门暂停公路部分区段或全线的运营,暂停刘家峡库区等水运航道运输。

    水务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开展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落实农业防御措施,及时统计农业灾情。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协调涉山、涉水和含高风险游玩项目的景区疏散游客并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依法依规指导景区做好安全开放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受伤群众医疗救治工作,疾控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抢修通信设施,保障应急通信。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全网发布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地下空间管理或者运营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安全管控准备,及时研判风险,必要时采取关停和人员疏散等措施。

    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等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根据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停办或延期举办。

    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根据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应果断停工、及时避险。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的防范应对工作。

    5.1.2 暴雪、低温、冰冻、道路结冰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低温雨雪冰冻、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雪、低温、冰冻天气防范工作,适时调整上学放学休息时间,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工信部门会同能源部门组织协调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保供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做好车辆指挥、疏导工作,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住建部门加强供水、供暖、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极端天气、重大突发情况下公路、桥梁、隧道等“熔断”机制,提醒驾驶员做好车辆防冻措施、减速行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所辖道路清扫和融雪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业防寒防冻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工作。

    电力公司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防范应对工作。

    5.1.3 高温、干旱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抗旱、突发农业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高温天气防范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或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

    水务部门协调上下游水源,联合住建部门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落实各项农业生产抗旱措施。

    文旅部门指导督促旅游市场主体及时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高温中暑等救治需求的应对准备。

    林草部门关注高火险天气形势,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置工作。

    电力公司加强高温期间电力供应与调配,加强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者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气象部门或者人工影响天气机构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的防范应对工作。

    5.1.4 寒潮、霜冻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突发农业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工信部门组织协调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保供等工作。

    住建部门加强供水、供暖、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工作,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寒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落实农业防寒防霜措施,指导开展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组织或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工作。

    电力公司加强低温期间电力供应,落实保供措施,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防范应对工作。

    5.1.5 强对流(雷雨大风、冰雹)、大风、雷电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突发农业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在校学生安全防护工作,大风、冰雹、雷电天气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住建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做好农业设施防风加固以及灾后农作物田间管理。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工作。

    文物部门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做好隐患排查,避免或者减轻对文物的损害。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通信正常运行。

    气象部门或者人工影响天气机构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防范应对工作。

    5.1.6 沙尘暴、大雾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范工作,沙尘暴、大雾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交通运输、气象、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积极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低能见度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林草部门及时发布突发沙尘暴灾害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组织应急处置。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呼吸道等疾病防控和救治需求。

    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等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果断停工、及时避险。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通信正常运行。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防范应对工作。

    5.2 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已减轻或不再扩大,且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相应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终止应急响应。

    5.3 灾害调查评估

    根据《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视情组织或配合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组织落实整改和改进防范措施。

    5.4 应急保障

    防范应对气象灾害涉及的队伍人员、物资装备、通信、资金、技术等应急保障措施,按照应急响应期间启动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6 预案管理

    6.1 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州气象局牵头编制,报请州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结合国家、省级预案修订情况与州级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县级以上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运行机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联动响应等内容。县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州气象局备案。

    6.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夏回族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州办发〔2022〕102号)同时废止。

    7 附  则

    7.1 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

    气象

    灾害

    类型

    预警信号等级

    预 警 信 号 标 准

    暴雨

    红色(一级)

    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已达50毫米并将持续。

    橙色(二级)

    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已达40毫米并将持续。

    黄色(三级)

    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已达30毫米并将持续。

    蓝色(四级)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雪

    红色(一级)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橙色(二级)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黄色(三级)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蓝色(四级)

    24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寒潮

    红色(一级)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橙色(二级)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黄色(三级)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并可能持续。

    蓝色(四级)

    48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并可能持续。

    道路

    结冰

    橙色(二级)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或道路冰雪融化,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黄色(三级)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或道路冰雪融化,24小时内或未来连续三天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霜冻

    橙色(二级)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黄色(三级)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3℃~-5℃,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3℃~-5℃,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

    蓝色(四级)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3℃,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3℃,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

    红色(一级)

    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橙色(二级)

    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黄色(三级)

    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蓝色(四级)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扬沙或浮尘天气,或者已经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并可能持续。

    高温

    红色(一级)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橙色(二级)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或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7℃以上。

    干旱

    红色(一级)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橙色(二级)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大风

    红色(一级)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橙色(二级)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黄色(三级)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蓝色(四级)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89级并可能持续。

    雷电

    橙色(二级)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黄色(三级)

    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雷雨

    大风

    红色(一级)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橙色(二级)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黄色(三级)

    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冰雹

    红色(一级)

    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或者已出现冰雹,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橙色(二级)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或者已出现冰雹,并可能造成雹灾。

    大雾

    红色(一级)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橙色(二级)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黄色(三级)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7.2 名词术语解释

    (1)暴雨:12小时降水量30~69.9毫米,或24小时降水量50~99.9毫米的降雨。

    (2)大暴雨:12小时降水量70~139.9毫米,或24小时降水量100~249.9毫米的降雨。

    (3)特大暴雨:12小时降水量140毫米,或24小时降水量250毫米的降雨。

    (4)暴雪:12小时降雪量6.0~9.9毫米,或者24小时降雪量10.0~19.9毫米的降雪。

    (5)大暴雪:12小时降雪量10.0~14.9毫米,或者24小时降雪量20.0~29.9毫米的降雪。

    (6)特大暴雪:12小时降雪量15毫米,或者24小时降雪量30毫米的降雪。

    (7)寒潮:使某地的日最低气温24h内降温幅度8℃,或48小时内降温幅度10℃,或72小时内降温幅度12℃,而且使该地日最低气温下降到4℃或以下的降温过程。

    (8)道路结冰:由于低温,雨、雪、雾在道路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

    (9)霜冻:地表温度骤降到0℃以下,导致植物损伤。

    (10)大风:平均风力6级、阵风风力7级的风。

    (11)浮尘:无风或风力3级,地面沙粒和尘土飘浮在空中使空气变得浑浊,水平能见度1千米且10千米。

    (12)扬沙:风力3级,地面沙粒和尘土吹起使空气相当浑浊,水平能见度1千米且10千米。

    (13)沙尘暴:风将地面沙粒和尘土吹起使空气很浑浊,水平能见度500米且1千米。

    (14)强沙尘暴:风将地面沙粒和尘土吹起使空气非常浑浊,水平能见度50米且500米。

    (15)特强沙尘暴:风将地面沙粒和尘土吹起使空气特别浑浊,水平能见度50米。

    (16)高温: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

    (17)干旱: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18)强对流:由于外界加热或抬升作用,造成流体温度的不均匀性所导致的流体对流运动,一般包括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冰雹等天气现象。

    (19)雾:是指大量小水滴浮游空中,常呈乳白色,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km的视程障碍现象。

    (2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2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临夏州气象局关于《临夏回族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全州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和气象灾害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现将《临夏回族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组织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lxzqxjbgs@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临夏州气象局

      地址:临夏市兰郎路156号

      邮政编码:731100

      3.通过来电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请致电:

      0930-5911219  0930-6284434(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8月25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运行机制

    2.1 指挥机制

    2.2 信息共享机制

    2.3 协调联动机制

    3 风险防控

    4 监测预警

    4.1 气象监测

    4.2 气象预警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传播

    4.5 预警解除

    5 联动响应

    5.1 分灾种响应

    5.2 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5.3 灾害调查评估

    5.4 应急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编制与修订

    6.2 预案实施

    7 附  则

    7.1 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

    7.2 名词术语

    1 总  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场配合,以预警为先导,科学把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客观规律,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最大程度减轻灾害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临夏回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强对流(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冰冻、大雾等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和气象灾害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 运行机制

    2.1 指挥机制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州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统一指挥跨部门、跨区域应急联动处置。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制定以气象灾害预警为重要启动条件的应急预案或在其他应急预案中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关内容,负责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做好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

    州气象局会同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健全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收集相关成员单位预警信息需求,组织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针对气象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或者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暴雨、强对流(短时强降水)、高温、干旱等引发水旱灾害,执行《临夏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暴雨、强对流(短时强降水)等引发地质灾害,执行《临夏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

    暴雪、寒潮、低温、冰冻等引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执行《临夏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

    高温、干旱、强对流(雷雨大风)、大风、雷电等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执行《临夏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高温、干旱、寒潮、霜冻、强对流(冰雹)等引发农业灾害,执行《临夏州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气象因素引发重污染天气事件时,执行《临夏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各类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群众生活困难,执行《临夏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各类气象灾害造成通信、交通、能源、健康、电力等保障出现突发事件时,执行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

    2.2 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基础信息和监测数据共享。发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生健康、应急、林草、广电、文物、疾控、金融监管、气象、能源、通信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驻地部队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及气象数据实时共享。

    2.3 协调联动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组织力量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本地区、本系统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人员转移避险、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调配物资装备等预防性措施。必要时,依法依规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暂停公共场所活动等保护性措施。

    3 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修订基础设施标准、优化防御措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提升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乡镇(街道)将预报预警信息传播、灾情搜集上报等纳入网格管理,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员和应对措施;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原则,落实全民气象早期预警计划,广泛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增强防灾减灾救灾意识。组织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部门联动和公民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指导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区相关保险理赔工作。

    4 监测预警

    气象部门负责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救灾需要。

    4.1 气象监测

    优化完善综合气象观测站网,引进先进观测技术装备,健全集约高效观测业务。充分利用各类技术方法和观测装备,提高灾害性天气的精密监测能力。强化智慧协同观测和数据应用,完善台站观测数据质量控制和检验评估。

    4.2 气象预警

    研发多源资料融合的短时临近预报预警技术,开展极端灾害性天气机理复盘研究,持续提升递进式精细化预报预警气象服务水平。按照“时效逐步缩短、空间不断精准、内容更具针对性”原则,及时制作发布、更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州气象局适时与周边市(州)气象部门对跨区域的气象灾害进行会商、联防。

    4.3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志,一级为最高级。气象灾害预警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实况和发展趋势,可能影响范围和发布单位等。

    临夏州参照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则7.1。

    4.4 预警传播

    州县两级要组织相关部门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传播机制,优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构建气象传播矩阵、应急广播、无线电通信、移动通信、公共媒体等多种发布渠道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体系。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单位内部或主管行业信息平台、管理系统等渠道进行转发。

    广电、电信运营企业健全“绿色通道”,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通过应急广播、电视频道滚动字幕、手机短信及相关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播发。景区、公路、铁路、交通枢纽等重点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通过电子显示屏、内部广播系统等实时推送预警信息。

    乡镇(街道)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等,应采取上门通知、点对点告知等方式,做到预警信息应知尽知。在山区、农牧区等重点区域建立畅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4.5 预警解除

    气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发展,根据气象条件和预警标准及时调整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影响结束后,及时解除预警。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适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5 联动响应

    灾害性天气来临或者发生时,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时增加发布频次,根据需要启动部门内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应急部门负责指导气象灾害综合应急防范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气象灾害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影响,及时采取分类响应行动。

    5.1 分灾种响应

    5.1.1 暴雨、强对流(短时强降水)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防汛抗洪、地质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雨天气防范工作,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者管制,提示车辆安全行驶。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及应急响应工作。

    住建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防范工作,建立极端天气、重大突发情况下公路、桥梁、隧道等“熔断”机制。必要时,协助交警等部门暂停公路部分区段或全线的运营,暂停刘家峡库区等水运航道运输。

    水务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开展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落实农业防御措施,及时统计农业灾情。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协调涉山、涉水和含高风险游玩项目的景区疏散游客并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依法依规指导景区做好安全开放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受伤群众医疗救治工作,疾控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抢修通信设施,保障应急通信。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全网发布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地下空间管理或者运营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安全管控准备,及时研判风险,必要时采取关停和人员疏散等措施。

    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等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根据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停办或延期举办。

    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根据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应果断停工、及时避险。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的防范应对工作。

    5.1.2 暴雪、低温、冰冻、道路结冰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低温雨雪冰冻、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雪、低温、冰冻天气防范工作,适时调整上学放学休息时间,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工信部门会同能源部门组织协调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保供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做好车辆指挥、疏导工作,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住建部门加强供水、供暖、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极端天气、重大突发情况下公路、桥梁、隧道等“熔断”机制,提醒驾驶员做好车辆防冻措施、减速行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所辖道路清扫和融雪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业防寒防冻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工作。

    电力公司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防范应对工作。

    5.1.3 高温、干旱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抗旱、突发农业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高温天气防范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或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

    水务部门协调上下游水源,联合住建部门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落实各项农业生产抗旱措施。

    文旅部门指导督促旅游市场主体及时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高温中暑等救治需求的应对准备。

    林草部门关注高火险天气形势,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置工作。

    电力公司加强高温期间电力供应与调配,加强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者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气象部门或者人工影响天气机构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的防范应对工作。

    5.1.4 寒潮、霜冻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突发农业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工信部门组织协调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保供等工作。

    住建部门加强供水、供暖、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工作,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寒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落实农业防寒防霜措施,指导开展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组织或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工作。

    电力公司加强低温期间电力供应,落实保供措施,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防范应对工作。

    5.1.5 强对流(雷雨大风、冰雹)、大风、雷电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突发农业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在校学生安全防护工作,大风、冰雹、雷电天气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住建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做好农业设施防风加固以及灾后农作物田间管理。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工作。

    文物部门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做好隐患排查,避免或者减轻对文物的损害。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通信正常运行。

    气象部门或者人工影响天气机构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防范应对工作。

    5.1.6 沙尘暴、大雾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范工作,沙尘暴、大雾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交通运输、气象、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积极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低能见度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林草部门及时发布突发沙尘暴灾害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组织应急处置。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呼吸道等疾病防控和救治需求。

    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等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果断停工、及时避险。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通信正常运行。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防范应对工作。

    5.2 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已减轻或不再扩大,且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相应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终止应急响应。

    5.3 灾害调查评估

    根据《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视情组织或配合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组织落实整改和改进防范措施。

    5.4 应急保障

    防范应对气象灾害涉及的队伍人员、物资装备、通信、资金、技术等应急保障措施,按照应急响应期间启动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6 预案管理

    6.1 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州气象局牵头编制,报请州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结合国家、省级预案修订情况与州级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县级以上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运行机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联动响应等内容。县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州气象局备案。

    6.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夏回族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州办发〔2022〕102号)同时废止。

    7 附  则

    7.1 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

    气象

    灾害

    类型

    预警信号等级

    预 警 信 号 标 准

    暴雨

    红色(一级)

    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已达50毫米并将持续。

    橙色(二级)

    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已达40毫米并将持续。

    黄色(三级)

    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已达30毫米并将持续。

    蓝色(四级)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雪

    红色(一级)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橙色(二级)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黄色(三级)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蓝色(四级)

    24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寒潮

    红色(一级)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橙色(二级)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黄色(三级)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并可能持续。

    蓝色(四级)

    48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并可能持续。

    道路

    结冰

    橙色(二级)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或道路冰雪融化,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黄色(三级)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或道路冰雪融化,24小时内或未来连续三天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霜冻

    橙色(二级)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黄色(三级)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3℃~-5℃,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3℃~-5℃,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

    蓝色(四级)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3℃,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3℃,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

    红色(一级)

    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橙色(二级)

    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黄色(三级)

    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蓝色(四级)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扬沙或浮尘天气,或者已经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并可能持续。

    高温

    红色(一级)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橙色(二级)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或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7℃以上。

    干旱

    红色(一级)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橙色(二级)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大风

    红色(一级)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橙色(二级)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黄色(三级)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蓝色(四级)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89级并可能持续。

    雷电

    橙色(二级)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黄色(三级)

    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雷雨

    大风

    红色(一级)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橙色(二级)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黄色(三级)

    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冰雹

    红色(一级)

    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或者已出现冰雹,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橙色(二级)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或者已出现冰雹,并可能造成雹灾。

    大雾

    红色(一级)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橙色(二级)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黄色(三级)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7.2 名词术语解释

    (1)暴雨:12小时降水量30~69.9毫米,或24小时降水量50~99.9毫米的降雨。

    (2)大暴雨:12小时降水量70~139.9毫米,或24小时降水量100~249.9毫米的降雨。

    (3)特大暴雨:12小时降水量140毫米,或24小时降水量250毫米的降雨。

    (4)暴雪:12小时降雪量6.0~9.9毫米,或者24小时降雪量10.0~19.9毫米的降雪。

    (5)大暴雪:12小时降雪量10.0~14.9毫米,或者24小时降雪量20.0~29.9毫米的降雪。

    (6)特大暴雪:12小时降雪量15毫米,或者24小时降雪量30毫米的降雪。

    (7)寒潮:使某地的日最低气温24h内降温幅度8℃,或48小时内降温幅度10℃,或72小时内降温幅度12℃,而且使该地日最低气温下降到4℃或以下的降温过程。

    (8)道路结冰:由于低温,雨、雪、雾在道路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

    (9)霜冻:地表温度骤降到0℃以下,导致植物损伤。

    (10)大风:平均风力6级、阵风风力7级的风。

    (11)浮尘:无风或风力3级,地面沙粒和尘土飘浮在空中使空气变得浑浊,水平能见度1千米且10千米。

    (12)扬沙:风力3级,地面沙粒和尘土吹起使空气相当浑浊,水平能见度1千米且10千米。

    (13)沙尘暴:风将地面沙粒和尘土吹起使空气很浑浊,水平能见度500米且1千米。

    (14)强沙尘暴:风将地面沙粒和尘土吹起使空气非常浑浊,水平能见度50米且500米。

    (15)特强沙尘暴:风将地面沙粒和尘土吹起使空气特别浑浊,水平能见度50米。

    (16)高温: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

    (17)干旱: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18)强对流:由于外界加热或抬升作用,造成流体温度的不均匀性所导致的流体对流运动,一般包括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冰雹等天气现象。

    (19)雾:是指大量小水滴浮游空中,常呈乳白色,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km的视程障碍现象。

    (2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2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和政县2026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公示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据《甘肃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调整完善方案编制指南(修订版)》等文件要求,和政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了《和政县2026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本方案涵盖三条控制线(城镇开发边界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分区、中心城区布局、城市重要控制线、其他重要控制线、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六个方面进行正向优化。

    一、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2026年7月23日至7月31日,公示期7个工作日。

    二、公示方式:

    和政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s://www.hezheng.gov.cn)

    三、意见收集途径:

    1.联系地址:和政县二号统办楼708室(单位需盖公章,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2.电子邮箱:hzxcxghfzfwzx@163.com

    3.联系电话:0930-5522108

    注:本次为规划成果草案公示,所有数据及内容以最终批复为准。

    附件:《和政县2026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公示稿.pdf

    和政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23日    

    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征求《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临夏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修改及废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人大办2026〕1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甘肃省旅游条例》有关法律、法规,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完成了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26年8月16日前意见建议反馈至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州政府统办楼五楼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6191 0930-6216194

    传真:0930-6226191

    电子邮箱:Lxzwljzcfgk@163.com


    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7月16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年11月1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甘肃省旅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旅游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相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七条 自治州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跨两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其旅游资源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旅游发展规划应遵循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形象推广、智慧旅游发展和乡村旅游扶持等。

    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旅游投资、经营环境,积极发展全域旅游。

    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与文化、农业、林业、体育、商贸等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发展黄河山水、森林生态、史前文化、民族风情、古生物化石、冰雪运动、乡村度假、自驾游等旅游产品。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发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全州旅游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全州总体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宣传计划,加强对本地形象和旅游资源的宣传。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商贸展会、特色节会、民俗节庆等活动,促进旅游宣传营销。

    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规划、引导和监督管理,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新时代和美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规划,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旅游资源丰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道路、停车场、厕所、给排水、垃圾处理、通讯网络、导览标识等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投资主体利用自有资源、乡村特色资源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利用自有资源、乡村特色资源规范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对旅游民宿经营的引导,鼓励旅游民宿发展。

    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接待旅游者住宿的民宿,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照。涉及餐饮经营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资源,从事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观光或者农业劳作体验等服务的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照。涉及住宿等特种经营的,应当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游客集散中心,必要时可设置旅游客运专线,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鼓励旅游集散中心、景区提供免费无线局域网接入服务,推动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务功能建设。

    十七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参与自治州旅游资源开发、参股旅游企业、组建旅游企业集团,支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民族品牌的旅游企业。

    第十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旅游企业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污染物排放达标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相关规定。

    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二十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优惠、奖励措施,鼓励州外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到自治州开展旅游活动。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用地,支持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区等开发旅游项目。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项目,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循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项目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中,可以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利用民俗文化资源、历史建筑和历史人文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的,应当保持其民俗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重点旅游城镇的新区规划和旧城改造,应当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三章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服务和旅游经营者;

    (三)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相关的发票等支付凭证;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请求救助和保护;

    (七)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依法获得赔偿;

    (八)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实施暂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实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遵守安全警示规定;

    (七)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旅游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在宗教活动场所旅游,不得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十二条旅游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向评定机构申请质量等级评定,并按规定接受年审、复核。

    经评定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服务质量等级提供服务。未评定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称谓和标志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与其职业等级、服务质量相一致的劳动报酬,并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与导游、领队订立临时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及时支付包价旅游服务合同中载明的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服务项目、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旅游者需自行付费的项目进行约定。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其它有偿服务,须征得旅游者同意。订立旅游合同,应当参照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并团;

    (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六)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回扣;

    (七)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

    (八)从业人员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九)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十)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A 级旅游景区(点)应当设立专职讲解人员,为旅游者提供讲解服务。旅游景区(点)的讲解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方可在本景区(点)从事讲解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讲解人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景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旅游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通讯、医疗和紧急救援等服务设施。

    旅游景区(点)、旅游休闲街区、旅游饭店和其他旅游服务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外文介绍的全景图、景物介绍、交通导览、安全警示、服务设施等标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价格听证。

    第三十九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条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等旅游者减免门票。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一条 旅游景区(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核定游客接待最大承载量。
        旅游景区(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可以采取限量、预约、错峰等方式,对景区(点)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点)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点)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景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旅游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活动,加强景区内公共安全、环境与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从事旅游车船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旅游客运相应资质,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在景区内从事旅游车船经营的企业接受景区主管部门管理。

    旅游客运企业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配备导游专座。旅行社制定团队旅游计划时,游客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车辆核定乘员数。

    第五章 旅游安全

    第四十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自治州、县(市)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应当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对涉及旅游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规定的行为,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第四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旅游者流量大的重点景区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配备专业医疗和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旅游、海事、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四十七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由法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八条 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相关责任保险。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旅游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监管的旅游综合执法机制,完善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五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方法收集证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机构和投诉电话,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可以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即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推行标准化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上报旅游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信息,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的诚信记录,公开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五条 旅游者有严重不文明旅游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损国家形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公开服务项目和内容的;

    (二)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和套票的;

    (三)未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的;

    (四)未及时将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使用的车辆、船舶及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擅自使用等级标志、称谓的,或者虽已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使用等级标志、称谓不实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民宿是利用当地闲置资源,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根据所处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

    (二)旅游集散中心是为游客(主要是散客)提供旅游集散、咨询导览车辆换乘票务预订、线路组团等,同时具有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组织实体。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征求《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化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临夏州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化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促进古生物化石的合理利用,按照《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修改及废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临夏州自然资源局完成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化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26年8月16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临夏州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临夏市北滨河东路临夏州自然资源局317室

      联系电话(传真):0930-6310572(0930-6314588)

      电子邮箱:lxzkgk@163.com

      附件: 

                    1.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2.《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临夏州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16日


    关于征求《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按照《临夏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修改及废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人大办〔2026〕1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甘肃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等上位法,临夏州林草局完成了《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26年8月15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临夏州林业和草原局。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市人民路15号(林业大厦)临夏州林草局造林科

      联系电话:0930—6216422   0930—6319869

      传    真:0930-6312162

           电子邮箱:Lxlyjzlk@163.com

                                                                                                                                                                               临夏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15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认定与保护

      第三章  养护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州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古树名木定义】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古树群,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相对集中生长、形成特定生境的古树群体。

      第四条【基本原则】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立足本州实际,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职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普查、补充调查、认定、养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科研等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分工】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住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内配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组织鉴定、报审公布、建立档案。

      (二)及时将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数据信息归集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信息平台。

      (三)制定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抢救复壮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定期调查古树名木的生长情况,监督检查古树名木的管护情况。

      (五)开展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历史考证、文化发掘、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

      (六)受理与古树名木有关的建议、举报、投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科研宣教】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

      第九条【认捐认养】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方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捐资人、认养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标牌中享有署名权。

      第十条【举报制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认定与保护

      第十二条【分级保护标准】 对古树名木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古树后备资源实行三级保护。

      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对古树群实行整体保护。

      第十三条【资源普查】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工作。在普查间隔期内,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单位、个人提供的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等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在资源普查和补充调查中,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统一登记、拍照、定位等,组织开展古树名木树种、树龄、生长状况等鉴定和有关史料、文献收集整理。

      第十四条【认定公布程序】  古树名木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结果进行认定。

      (一)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州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上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二)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自治州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三)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县(市)人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开展古树名木认定时,应当将拟认定结果对外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编号、类别、树种、树龄、保护级别、生长地点等。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拟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原认定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重新组织认定。

      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可以实行整体保护,并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由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为古树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古树名木的认定和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及时归集至国家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信息平台。档案内容包括古树名木的基本信息、生长状况、保护管理情况、历史人文内涵、图文影像资料等。

      第十六条【保护范围划定】古树名木认定公布后,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依法公布:

      (一)单株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

      (二)古树群的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小于其边缘植株树冠外侧垂直投影外五米。

      第十七条 【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在古树名木及古树群保护范围及相邻区域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名木大树及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第十八条【利益补偿】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因落实保护措施而影响所有权人经济收益的,县(市)人民政府对其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因保护古树名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保护标志与保护设施】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古树名木的中文名称、拉丁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监督电话、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挂牌认定单位、认定时间和二维码等内容和信息;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附有相关文字说明。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和保护需求科学设置护栏、支撑架、排水、避雷、智能化监测等保护设施,采取防火、防腐、有害生物防治、树冠整理、树体损伤和树洞处理、地上地下环境整治等保护措施。

      设立保护标志、设置保护设施与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古树名木生长。

      第三章 养 护

      第二十条【日常养护及其责任人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实行责任制。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自然保护地、林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四)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公园、广场等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城市住宅小区、居民庭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负责养护。

      (五)乡镇、农村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承包方负责养护;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

      (七)被认养的古树名木,认养期间由认养单位或者认养人负责养护。

      日常养护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县(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养护协议】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日常养护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养护职责】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严格履行浇水、施肥、巡查、观测等日常养护责任,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自然、人为损害或者出现病虫害、长势衰弱、濒危等生长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调查,采取抢救、复壮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专业养护指导】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免费发放技术资料、组织专家结对帮扶等方式,加强对日常养护责任人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日常养护责任人的科学养护能力。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分布地域、长势情况等确定巡查周期,定期开展巡查;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出现生长异常等情形的,应当按照“一树一策”的要求,制定专业养护管理方案,及时采取救治、复壮等措施。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采伐】禁止采伐古树名木。

      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移植审批】 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禁止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州、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移植后,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古树名木档案、办理移植登记,变更日常养护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避让】 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查询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资源状况,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所涉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逐级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生长状况等因素,提出保护古树名木的要求,指导建设单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

      建设项目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不符合古树名木保护要求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治理。

      古树名木保护与文物保护相关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禁止行为】禁止下列损害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二)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架设线缆、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

      (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地面、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重物、堆放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

      (五)栽植缠绕树体的藤本植物,擅自修剪古树名木,毁其原貌;

      (六)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合理利用】 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二)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三)开展科普宣教,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

      (四)古树名木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相关权利人依法开展摘叶(花)、采果、修剪、嫁接等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死亡处置程序】古树名木死亡的,由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确认、查明原因,经专家论证后提出处置意见,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在国家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信息平台中进行注销。

      综合考虑古树名木价值、树体状况、安全隐患等因素,确认具有原地保留价值的,应当予以保留,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鼓励利用死亡的古树名木开展科学研究、展览展示、传承文化等活动。

      第三十条【巡查监控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分级保护巡查制度,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分布地域、长势情况等确定巡查周期,定期开展巡查。

      对位于偏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古树名木,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权限】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二)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二条【离任审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影响危害的责任】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三十四条【采伐移植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自治州、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建设违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州、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损害行为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州、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州、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责任】 自治州、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兜底条款】  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地方性法规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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