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罚字〔2021〕04号
和政县富强供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2925351408314x
法人身份证号码: 6229251994****0016
地 址: 和政县城关镇南关村冯邓家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国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脱硝设施停运,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2、厂区内原煤遮盖不严,扬尘管控措施不达要求。
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年1月2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1)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1月28日,你单位未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134000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罚款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