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1-10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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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和罚字〔2021〕09号

甘肃河州砼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身份证号码6229011980****052X                                                                  地           址:和政县循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1013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生产。

以上违法行为属实,临夏州生态环境和政分局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第二款第一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我局于2021121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临州环和罚告字(202109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1216日,你单位未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以上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罚款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