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罚字〔2021〕05号
和政县金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29253576288254Q
法人身份证号码: 6229251971****5511
地 址: 和政县城关镇前川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1)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1月29日,你单位未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罚款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