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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节能审查制度是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源头性举措,也是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的重要抓手。自2010年该制度实施以来,为深入开展节能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各领域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对节能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对2017年开始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这是健全节能降碳制度体系、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制度,保持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与国家最新政策相一致,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我省《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关于节能审查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结合省情实际提出了具体措施。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7〕9号)。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修订后我省《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26条内容。《实施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查要求、审批时序等,细化完善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意见出具、节能验收等要求,对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能耗置换、碳排放核算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优化审查权限。将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原来项目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以上,将1万吨标准煤以下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市州,由市州自行决定,补充跨区域和打捆项目节能审查、数据调度等管理规定,相关修订内容突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使节能审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序顺畅,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效能,推动市场和政府更好结合,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

二是明确管理要求。执行能耗总量弹性管理、能耗强度约束性管理、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扣减等最新政策内容,着力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新上项目节能审查的基本条件,能效必须达到行业标杆水平;钢铁、水泥熟料等落后产能需执行产能置换;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能耗强度控制目标值的项目,需执行能耗等量减量置换。同时明确,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要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数据、提出减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对地方降碳目标影响等,进一步增强了节能审查对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的协同推动作用,将为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节能审查要求有效落实,《实施办法》聚焦节能审查行政许可关键环节,细化审查受理、逾期重新审查等环节规定,强化节能审查服务和工作指导要求,并进一步明确节能验收、节能监察等措施,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持续提升节能审查制度监管效能。


全省结对关爱行动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织密“保障网” 点亮“安居梦”

——全省结对关爱行动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日前,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对城镇和农村的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住房保障政策作了解读。

“三类对象”住房保障措施

孤儿住房保障方面,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改计划给予补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对符合城市住房保障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困难重度残疾人住房保障方面,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根据其身体状况在楼层、户型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其经济条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

特困家庭住房保障方面,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给予住房救助。

城镇公租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

保障对象:公租房面向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供应,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对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对其他保障对象,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一般不超过3年)。

实物保障: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货币补贴:各地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规范租赁补贴发放,可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实施分档补贴。

准入条件: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公租房管理办法,明确公租房保障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重新研究修订完善一次。

农村危房改造

申请程序:农村危房改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逐级审批,阳光操作。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房屋认定: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由县级住建部门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认定,少数确实难以评定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农房抗震鉴定,由县级住建部门依据《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性能评估技术导则》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认定,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

改造标准:农村危房改造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中的改造质量安全要求。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建设技术导则》有关标准要求,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

补助标准:地方可结合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下达情况,综合考虑地区差异、对象类型、改造标准等情况,整合涉农资金按照“一户一策”方式,科学合理确定当地分类分档具体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对自筹资金不足和不具备投工投料能力的三类人员,兜底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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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图】结对帮扶 爱心甘肃——全省结对关爱行动民政保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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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若干措施》

着力纾困解难 提振发展信心 

——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联合14个相关厅局共同制定并报请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全力促进我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日前,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就《若干措施》进行了深入解读。

  “截至2022年底,全省217万户经营主体中,个体工商户约占69%,其作为产业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受多重因素影响,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仍然面临各种困难。”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若干措施》的制定出台,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是立足我省实际作出的制度安排,彰显了省委省政府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关心关爱,是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的有力举措。

  《若干措施》立足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从优化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环境、加大对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力度、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供给、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保障五个方面,提出了32条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对各部门近年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归纳、总结和提升。通过《若干措施》的实施,能够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支撑我省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实现个体工商户长远健康发展。

  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若干措施》立足我省实际,按照国家层面制定的标准,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针对其行业类别、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划分为“名、特、优、新”四类,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育,并在“个转企”上提供最大便利,提升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水平。同时,建立市州、县区乡镇领导干部包抓联系个体工商户制度,对个体工商户开展“六必访”,积极为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建设和应用“甘肃省个体工商户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归集发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信息,精准提供相关业务服务,为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提供信息化支撑。

  在覆盖面上,《若干措施》汇总15个部门在登记注册、准入许可、经营场所供给、资金奖补、金融、财税、社保、创业就业支持、质量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分型分类培育帮扶服务、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多个领域的支持政策,充分体现了《条例》的要求。从降低市场准入成本、税费扶持做大做强、综合保障护航发展三个方面系统发力,力求取得综合效应。比如,为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场地资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经营场所使用成本,《若干措施》明确,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智能审批”和“集群注册”,大力推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场地资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经营场所使用成本。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对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从金融支持、担保贷款、信用融资、税收减免等方面,提供了较大的政策支持,让他们享受到“真金白银”的实惠。

  “《若干措施》根据个体工商户当前需求,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质量管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措施内容进行了明确,力求达到稳预期、提信心效果。同时,对融资难、招工难、成本高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举措,尤其明确了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为落实各项措施的主体,为《若干措施》的落地落细提供了保障。”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充分发挥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和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作用,研究解决落实《若干措施》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动员各方面力量,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快速直达。督促各部门加强督促指导,按月跟踪问效,及时掌握本系统工作进度、成效和存在问题,积极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若干措施》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落细。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包抓联系个体工商户行动,结合“六必访”和“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调研座谈等方式,强化“甘肃省个体工商户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宣传和操作指引,帮助个体工商户学懂弄通新政策,倾听个体工商户诉求,解决实际困难,提振发展信心。

《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等11部门制定印发了《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12月30日下发全省贯彻落实。《办法》共6章47条,包含总则、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及认定条件、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程序、救助帮扶措施、监督管理、附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低收入人口范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等。

二、关于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低保边缘人口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人员。支出型困难人口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其应同时满足3个条件,一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同期家庭总收入的80%;三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财产认定的条件是:

(一)关于低保边缘人口财产方面。一是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是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四是无经商登记信息。若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二)关于支出型困难人口财产方面。一是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是无1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四是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同时,针对支出型困难人口的刚性支出,《办法》细化完善了因病、因学、因残、因灾害和意外事故刚性支出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各项支出的认定依据。

三、关于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程序。申请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省的又有非本省的,或者户籍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州)、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为了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打破以往的限制,让低收入人口申请更加灵活、更加便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经常居住地申请认定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同时,规定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四、关于终止认定程序的情形。《办法》规定,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认定程序:一是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二是申请人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三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的;四是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五是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措施。《办法》指出,对低保边缘人口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针对专项社会救助,《办法》指出,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可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和其他救助帮扶等政策。在落实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政策方面,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对低收入人口出现急危重伤病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在落实教育救助政策方面,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奖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落实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相关政策。在落实住房救助政策方面,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边缘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给予住房救助。在落实就业救助政策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就业帮扶、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量身定制个性化援助方案,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在落实受灾人员救助政策方面,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利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有效衔接受灾人员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推动形成救助合力。在落实急难社会救助政策方面,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依法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落实其他救助帮扶政策方面,主要从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众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政策等6个方面作了规定,为扎实做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关于印发《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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