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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县住建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和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285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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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和政县住建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燃气相关单位:

现将《和政县住建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应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和政县住建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和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2日

附件

和政县住建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按照国务院安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州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集中攻坚阶段(至2023年11月底),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排查,全面整治企业不落实落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措施、经营“问题气”、“问题管网”带病运行等风险隐患;同步加强监管执法,关停一批、清理一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燃气企业,处罚一批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公开一批执法典型案例。

在巩固提升阶段(至2024年6月底),加快推进老化管道和设施的更新改造,推动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完成已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加快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建立长效机制阶段(到2025年底前),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基本完成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任务,监管智能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牵头开展的重点工作

1.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整治目标:通过排查整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检查内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是否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是否城镇燃气企业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是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是否落实事故报告制度,是否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整治时限: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对燃气经营企业全覆盖检查。

2.排查整治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

整治目标:通过排查整治,保障企业落实管理制度,保证燃气经营企业合规运营。

检查内容:一是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进行核查,无证经营的,依法责令关停;已核发许可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二是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检查,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定、入户安检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在2022年专项行动和今年6月份州住建局等8部门联合开展的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燃气用户入户安检全覆盖,并建立入户检查档案;三是城燃企业“三类人员”从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要符合标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四是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在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的,管道燃气加臭不符合规定的,对餐饮企业等非居民用户未进行一年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的,对居民用户未进行两年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的,对用户擅自改装燃气设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不符合安全用气行为未强制禁止的,未开展安全评价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到位的,对管线检查维护机制不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未闭环整治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五是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掺混二甲醚的,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违规向餐饮经营单位或用户供应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的违规行为,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六是燃气经营企业未编制应急预案和落实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预案配备必要装备,未组织应急演练和岗位培训的,未落实应急救援、消防安全、安保防范等行为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整治时限: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对燃气企业全覆盖检查,并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常规性检查。

3.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整治目标:通过排查整治,提升老旧小区燃气管道等设施安全水平。

检查内容:督促落实辖区燃气企业对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情况;检查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进度情况。充分运用已有的城市管理网格化机制,组织街道、社区力量,重点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依法进行坚决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整治时限: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初步排查,持续加强日常监管。

4.燃气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整治目标:通过排查整治,规范燃气施工标准,提高燃气工程施工质量。

检查内容:严查新建、改造等燃气工程违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无证上岗、野蛮施工等问题。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严格排查在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控、施工人员、主要管材检验等情况,对发现不合规的在建工程一律暂停施工,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正常施工。

整治时限: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对燃气企业全覆盖检查,并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常规性检查。

5.燃气设施运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整治目标:通过排查整治,建立燃气设施管理台账,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检查内容:一是管道企业要充分利用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普查成果等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本地区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尤其是对“两高一密”(高风险、高后果区、密闭空间)的燃气管网重点排查。对发现的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二是要对燃气管道和设施周边的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包括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的,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燃气企业要制定施工现场处置方案并联动施工方进行演练,加强施工现场管控,必要时采取旁站监护,企业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依法严厉追究相关燃气企业责任。三是对城镇燃气门站、配气站、区域调压站、储气库、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液化石油气储配(供应)站等重点场所的燃气设施和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储罐、各种仪表的年检等情况。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各领域各行业已建立的检查预警系统及监控资源,加快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生命线”监测预警平台建设。

整治时限: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对燃气企业全覆盖检查,并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常规性检查。

6.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最后一公里”配送安全隐患。

整治目标:通过排查整治,提升液化石油气瓶运输配送等环节安全水平。

检查内容: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是否制定本企业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是否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留存记录,是否按规定设置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发现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整治时限: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对燃气企业全覆盖检查,并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常规性检查。

(二)配合开展的工作任务

1.在检查企业落实用户端检查责任过程中,发现餐饮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市场监督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2.检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配合消防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三、加快推进燃气设施建设改造

(一)全面实施燃气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加快推进管网更新改造。统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加快推进2022年、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57个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及早建成投入使用。

2.支持重点用户用气改造。会同发改、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探索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二)持续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各地要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完善燃气监管平台。燃气监管平台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及时共享压力管道检测情况等数据,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州、县市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

2.建设完善气瓶配送系统。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

3.配合建设完善气瓶监管平台。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四、完善健全管理制度

(一)强化燃气经营许可审批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工作方案要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由州级燃气主管部门核发,要严格准入条件审核,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对新申请、期满换证的,由州级主管部门核发。各县市要建立准入和清退的动态机制,保障燃气市场安全有序。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提高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各县市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定期播放燃气安全使用公益短片,通过微信、短信、挂图、发放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手册和录制播放家庭、餐饮企业规范使用燃气视频、动画等各类方式,加强公众燃气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各城市(县城)要在媒体上公布燃气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治理作用,建立燃气违法线索举报机制,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保护燃气设施,增强抵制不合格软管、灶具、阀门等燃气用具的能力,逐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氛围,保障居民用气安全。

六、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1.督促企业自查自改。(2023年9月底完成)各部门督促所管生产经营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

2开展排查整治。(2023年9月至11月)各县市住建局要根据本级政府专班要求联动本级市场监管、商务、应急、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旅、卫生健康、民政、机关事务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开展检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各县市住建部门燃气管理人员要学习掌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系统,依托信息系统开展现场检查,形成公开的检查记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落实“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规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推进问题整改。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治措施、整治时限、临时措施、责任人。可以立行立改的,要迅速消除隐患并做好记录,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严格落实临时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备查。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底数清、全覆盖。

4.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燃气充装的,在集中攻坚阶段要全部依法关停。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公众举报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建立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1.全面完成问题整改。巩固集中攻坚成效,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全面完成整治,对账销号,坚决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回头看也要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检查。对新发现的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纳入清单,推进整治。

2.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基本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进一步健全,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常态化培训机制全面建立。

3.持续推进源头管控。持续推进城市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

省级城镇燃气管理立法颁布实行,基本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城市燃气等老化更新改造基本完成,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水平显著提高,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提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信息报送。各县市住建局制定本行业专项实施方案,于2023年9月4日前将专项实施方案、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报县安委办、燃气安全整治专班,抄送州住建局。自2023年9月起,每月20日前向县级工作专班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排查方式。按照本县市工作专班部署,与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要指导所属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全面使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住建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系统填报要求,8月31日前完成各级完成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录入,9月10日前完成检查基础信息录入,9月11日起各县市运用信息系统开展隐患排查、风险隐患登记与整治,及时调度排查整治工作进度、督导隐患整改进展,确保整治工作落实落细。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

(三)建立台账。各部门要利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按照系统模块设计,在导入当地城镇燃气企业信息库基础上,逐一对照开展整治,不在企业信息库内的企业要结合排查整治及时录入系统,确保台账全覆盖。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将检查组成员、发现的风险隐患、整改情况、责任人以及图像资料等信息全部录入系统。

(四)严格执法。切实防范监管执法“宽松虚软”问题。要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督促及时整改并完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对存在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罚,并作为典型执法案例向社会公开。

(五)督导检查。县住建局将会同县级工作专班定期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明查暗访等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对工作推动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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