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和政府发〔2018〕86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和政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政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2日
和政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农村公路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甘肃省自然村组道路建设考核办法》、《甘肃省自然村组道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验收合格,经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所属的桥梁,其中,村道是指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分级管理、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安全畅通。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逐步向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绿色高效方向发展,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共管、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县乡道县养、村道乡镇养”的责任体系,明确养护管理职责,完善县有养护站、乡有养管所、村有养管组的县、乡、村“三级养管网络”,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现养护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办法;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审核上报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审批日常养护计划;分配、协调、管理养护资金;下达年度养护生产任务,指导、监督、验收养护质量;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督促县公路管理所(路政大队)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处理正常养护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县交通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县上设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重点督促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和考核办法;负责所有县道和主要乡道的小修保养和路政管理工作,保障所管养路线的安全畅通;负责县道、乡道的登记及协助县路政执法大队做好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负责大中修等专案工程检查、验收;指导乡、村两级管养工作;做好受灾县道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受灾情况,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受灾损毁情况。及时掌握了解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县交通运输局编制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提供基础资料。建立健全养护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配备满足养护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养路工。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所在县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具体落实县交通运输局下达的年度养护任务,组织开展好本乡境内乡道的正常养护工作;督促各行政村开展好村道养护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村委会和沿线村民爱路护路的积极性,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日常养护工作;做好公路沿线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养护资金工作。
第八条 各行政村养护管理组在乡(镇)养护管理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提出村道实施大中修工程的建议计划;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建立以村规民约为核心的养护管理制度,配合做好整治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使村道的养护管理处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及砂石料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条 县公安、扶贫、住建、国土、财政、水务、环保、林业、通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内容及目标
第十一条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最新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有关技术要求,加强农村公路绿化管护,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实行农村公路挂牌养护制度,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达标。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指小修保养;养护工程主要指中修、大修和改建。
第十三条 县道、乡道和专用道路采用经常性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村道的日常养护采取经常性养护和一年两次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养护维修工程计划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道”的原则,由交通运输局根据路况质量、交通量大小、公路等级等,确定当年的养护工程计划,报州交通运输局审核。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的质量严格执行最新发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和权威的行业标准执行。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农村公路养护维修项目的工程质量。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良工程,提高服务质量。具体要求是:
1、县、乡道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公路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项目审批制度,实行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2、县交通部门成立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站,深入施工工地,现场技术把关,要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每道工序完工后,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予以返工,直至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同时要做好各项施工记录,做到软件资料齐全。
3、为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把材料进场关,所用的钢材、水泥、沥青实行定点供应,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要求。
4、各乡(镇)当年安排的项目必须按时完成,具体要求按农村公路建设有关办法进行管理、验收,合格率100%,优良率70%以上。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要求:按照“安全、畅通、整洁”的通行条件要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达到:路基边坡稳定、路肩整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桥涵排水畅通;边沟畅通无杂草;构造物完好;大、中修工程完成较好;沿线设施完善,无侵占、破坏道路现象;绿化协调美观。
(一)沥青路的养护管理:
1、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路面上有杂物,要及时清扫,保持路面整洁,雨后路面积水要及时排除。冬季降雪天气要及时除雪除冰,采取必要的路面防滑措施;
2、凡发现路肩、边坡损坏的,要及时修整,使路肩与边坡始终保持平整、坚实,横坡顺适,排水顺畅。疏通路基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
3、对路面、路基出现的坑槽、沉陷、塌陷等病害及时进行夯填,防止水份对路基的再次破坏,对不能及时整治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水泥路的养护管理:
1、定期进行清扫保洁,保持路容整洁,接缝良好,表面平顺;
2、经常维修、加固路肩和边坡,疏通排水设施,清除诱发病害的路面油污、积水、结冰,处理坍塌,防治水毁。遇雨季或暴雨、冰冻等灾害性气候,要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妨碍交通的路障或路面、路基出现的沉陷、塌陷等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一时无法处理的,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对水泥路出现的裂缝、拱起、沉陷、错台、断板等病害,要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维修处理。
(三)泥结碎石路的养护管理:
1、定期修整路肩、边坡,使路肩与边坡始终保持平整、坚实,横坡顺适,排水顺畅,疏通路基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
2、对路面、路基出现的翻浆、坑槽、沉陷、塌陷等病害及时夯填,一时无法处理的,要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3、对路面碎石流失路段进行铺筑碎石养护,拉备养护泥土碎石,保证公路晴雨畅通。
(四)桥涵的养护管理:
定期对桥涵状况进行检查,保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堆积漂浮物和阻塞。
第十七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对县、乡、村道的养护质量,按一定的比例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养护质量要与养护经费挂钩,养护质量抽查结果上报交通运输局做为责任书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公示制度。对辖区内管养线路、里程、公路等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电话号码等建立公示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公路损坏和危险情况时,及时组织人员修复排除。难以及时修复排除的,在危险路段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或限行限载标志,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应急处理制度,养护责任单位应建立应急处理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特殊情况能及时有效处置。加强汛期、冰雪天气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公路桥梁的动态监管;加大地质灾害频发和结冰路段的管控力度;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和各种突发事件的抢险应急预案;做好抢险资金、机具、物资的储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推进养护工作信息化制度建设,建立“一路一档”、“一桥一档”技术档案和数据库;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做好养护生产记录资料及台账;按时报送季度报表(水毁损失统计表、养护生产完成情况表和桥梁检查表);加强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的保存与管理;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发现阻断交通和特殊险情、管理养护单位应及时上报信息,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灾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县道和乡道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的,须经县(州)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采取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发布通告。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以外各不少于一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县道两侧各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二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
2、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
3、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4、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5、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6、倾倒、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
7、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8、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9、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路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农村公路。因工程建设重载车辆确需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路段的,建设单位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公路修复协议,并交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运输散装货物车辆规范装载,采取防范措施,装载货物不得触地拖行、抛撒或滴漏。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必须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征得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所需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的周围200米,小型桥梁的周围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采挖砂石、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刷坡、爆破、取土、伐木及其他类似行为;
2、倾倒垃圾、污物,堆放物品、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以及其他类似活动;
3、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易漏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及其其他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和管理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包括:
1、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
2、州、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3、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4、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5、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6、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按养护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并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以养护质量为中心,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责任制,健全养护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考评及验收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效益。
1、县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和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签订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各村委会签订责任书,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2、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县道、乡道、村道责任单位的养护管理按季度进行检查,同时将检查结果报请县政府进行通报,并抄送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3、各乡(镇)每月应对乡、村道养护责任单位(人)的养护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及时通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并抄送县交通主管部门。
4、没有完成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务,出现失养或者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交通主管部门暂缓拨付或扣减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政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县政府将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公示农村公路管理责任单位、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及相应的监督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对侵占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不按时到位;
2、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
3、其他造成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四十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依法采取扣留车辆、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