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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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政府发”、“和政府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和政办发”、“和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hezheng.gov.cn,微信公众号“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信息。
(2)和政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号统办楼2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馆一中心1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政务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城关镇兴和路3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三合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合镇周刘家村二社31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马家堡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马家堡镇中庄村李家城社288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卜家庄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卜家庄乡卜家庄村阴洼社32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买家集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买家集镇团结村下河那社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和政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科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讯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和政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电子邮箱:1782251894@qq.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信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森林草原植被,维护森林草原生态安全,保护植树造林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在植树造林地和幼林地禁止放牧(以下简称禁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牧范围
本通告所指禁牧范围为县域内的封山育林区、新造林地和幼林地。
二、在禁牧区域内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放牧或者散放牲畜;
(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标牌、界桩及其他禁牧设施;
(三)其他破坏禁牧的人为活动。
三、禁牧期限
本通告禁牧期限为5年。
四、工作职责
(一)单位职责: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禁牧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禁牧工作列入乡(镇)年度林长制考核目标;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禁牧的监督、指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禁牧工作,同时做好辖区的饲草料作物种植、收贮,利用秸秆养畜,牲畜舍饲和标准化圈舍建设推广等工作,抓好畜禽舍饲圈养工作;各行政村是组织实施禁牧的基层单位,严格落实各项禁牧管理措施,做好本村的禁牧工作。
(二)护林员和草管员职责:宣传森林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责任区森林草原进行经常性巡查;制止和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在禁牧区放牧、破坏围栏设施等违反禁牧的行为。
五、处罚规定
(一)在禁牧区放牧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禁牧设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方法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禁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和政县人民政府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和政府发〔2021〕47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和政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9日
和政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581号)和临夏州发改委、住建局《关于印发<临夏州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发改商价〔2018〕235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力度,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县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根据定额用水管理要求,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首先为城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非居民用水定额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版》,结合用户前三年平均用水量核定各非居民用户年用水定额,不够三年的参照上年度核定。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用水。超定额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以下标准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1.超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50%;
2.超定额21%—40%(含)的水量加价100%;
3.超定额41%以上的水量加价1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须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
(四)加价项目和计费周期。加价项目仅为各类自来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二次加压供水和各种附加费。在充分考虑我县非居民用水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等因素,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周期按年度进行核定。
(五)征收和资金使用。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部门负责征收。水费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作为供水单位收入,专项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提升水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供水单位制定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供水主管部门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并负责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的核定等工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工作。
(二)完善配套措施。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
(三)加强督导检查。价格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供水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及时总结和上报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宣传引导。供水主管部门、供水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县水资源现状,引导各用水户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该意见试行期为2年。该意见由和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2016年——2020年和政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 ||||||
序号 | 年份 | 标题 | 发文单位 | 文号 | 时间 | 备注 |
1 | 2016年 |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城乡自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和政县人民政府 | 和政发〔2016〕209号 | 20161027 | |
2 | 2016年 |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和政县人民政府 | 和政发〔2016〕121号 | 20160616 | |
3 | 2016年 |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和政县人民政府 | 和政发〔2016〕153号 | 20160809 | |
4 | 2016年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市社区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和政办发〔2016〕41号 | 20160706 | |
5 | 2016年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和政办发〔2016〕51号 | 20160803 | |
6 | 2016年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关于加强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和政办发〔2016〕66号 | 20161026 | |
7 | 2016年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落实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和政办发〔2016〕67号 | 20160922 | |
8 | 2016年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和政办发〔2016〕92号 | 20161217 | |
9 | 2016年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农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和政办发〔2016〕23号 | 20160407 | |
10 | 2016年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2016-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和政办发〔2016〕29号 | 20160503 | |
11 | 2016年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和政办发〔2016〕38号 | 20160517 | |
12 | 2018年 |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和政县人民政府 | 和政府发〔2018〕53号 | 20180412 | |
13 | 2018年 |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和政县人民政府 | 和政府发〔2018〕86号 | 20180612 | |
14 | 2019年 |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和政县人民政府 | 和政府发〔2019〕43号 | 20190513 | |
15 | 2020年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和政办发〔2020〕63号 | 20200813 | |
16 | 2020年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加强煤质管控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和政办发〔2020〕66号 | 20200903 |
和政办发〔2020〕66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政县加强煤质管控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和政县加强煤质管控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和政县加强煤质管控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进一步靠实工作责任,加强全县煤质管控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州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部门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突出抓好源头管控、过程管控、结果管控,建立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煤质管控长效机制,整体推动全县煤质管控工作,促进全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控制源头、把住质量、管好流通为前提,以科学规划、集中经营、统一配送为根本,以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为原则,通过确定煤质环保标准,完善优质煤炭配送网络体系,加大优质煤炭供给,加强清洁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建立散煤采购、运输、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体系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最大限度降低散煤使用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1-2年时间,实现全县城乡散煤清洁、环保利用,有效降低散煤污染;建立煤炭专用市场、布设经销网点,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县、乡(镇)、村民用优质煤炭供应、派送、保障和监督网络体系,实现优质煤炭销售全覆盖。
三、重点任务
1、按照《2020年临夏州生态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认真完成煤炭管控各项指标。
时限要求: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按照规划全面完成符合环保要求的煤炭二级配送网络建设任务。
完成时限:按照交办清单要求,按时限完成。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县生态环境局
3、煤炭市场和各乡(镇)二级网点全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由县工信和商务局对煤炭交易市场实行全程监控。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
4、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与县煤炭市场、二级网点签订四方监管责任书,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煤炭交易市场与优质煤供应企业签订中长期购销合同,从源头保证煤炭质量。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
5、严格执行煤炭质量标准,全面落实煤炭抽检计划,加大煤炭质量监督抽检频次,及时向社会通报抽检结果,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
完成时限:重点督办、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6、坚决取缔无证照煤炭经营户,严厉打击各类销售不符合煤炭质量标准的违法行为。
完成时限:重点督办、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7、县市场监管局加强煤质检测能力建设,设立煤质检测机构,确保和政县具备煤质常规项目检测资质。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8、县工信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加强对煤炭市场、二级配送网点及煤炭经营企业的动态管理,强化日常监管。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9、严格实行煤炭采购及运输报备制度。县煤炭交易市场按需求向县工信和商务局上报采购及运输需求,核准后,发放由工信、交通、交警联合签发的煤炭运输专用通行证,坚决查处无专业通行证运输煤炭的行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支队
10、按照《储(售)煤场地整治标志》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整治完善煤炭交易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扬尘防治、场地硬化、喷淋设施、污水沉淀等环保设施。
完成时限:重点督办、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11、不折不扣落实煤炭检查站卡口或视频监控检查制度,加强驻卡值守,对运煤车辆进行严格检查,严禁运输不符合煤炭质量标准的车辆进入辖区。
完成时限:重点督办、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交通局、县交警队、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和商务局
12、实行运煤车辆“两证一票一单”制度(“两证”:煤炭经营户委托运输凭证或营运证照复印件,由县工信、交通、交警联合签发的煤炭运输专用通行证;“一票”:单车煤炭销售发票;“一单”:加盖有煤炭印签的煤质检验报告单)。
完成时限:重点督办、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交通局、县交警队、县市场监管局
13、严格执行“一级市场集中购进批发,二级网点统一配送零售”制度,二级网点销售的煤炭必须通过一级市场统一配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销售,建立购销台账,实现来源可溯、质量可控,从根本上杜绝劣质煤炭销售经营问题。
完成时限:重点督办、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和商务局
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煤炭质量标准的违法行为,对销售或运输劣质煤炭的经营户处以同等货值3倍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此充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陪罚款。
完成时限:重点督办、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据《公安安全保护条例》,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货车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重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完成时限:重点督办、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交通局、县交警队
16、全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住小区、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的生产、生活用煤必须符合规定标准,按照所在区域燃煤标准采购和使用一级煤炭市场或二级网点统一销售的达标煤炭。对采购、使用和销售的煤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将依据有关规定从重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
完成时限:重点督办、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
17、加大煤质管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市场建设、卡口管控、检测能力、联合执法、专项整治、优质煤销售差额补贴等经费。
完成时限:重点督办、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财政局
18、落实煤质管控主体责任,同时强化分级管控,靠实乡镇村一级煤质管控属地管理责任,做到监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完成时限:重点督办、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
19、以县生态环境部门综合执法机构为基础,从工信和商务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抽调人员,脱离原岗位,组建固定的煤质管控联合执法队,具体负责采购、运输、销售、配送、使用各环节、全过程的联合执法任务。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0、在全县执行现有无烟2号煤标准(挥发分≤12%、全硫≤1%、灰分≤30%)的基础上,扩大无烟2号执行范围,将三十里铺镇扩大为无烟2号煤标准执行范围,加大联防联控力度,防止有烟2号煤倒流和政县。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开始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1、对反映的以次充好、扰乱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线索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依法打击。
完成时限:重点督办、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公安局
22、利用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媒体加大环保型煤、无烟2号优质煤使用的宣传推广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环保型煤、无烟2号优质煤炭。强化信息公开,对劣质煤炭抽检、查处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实行有奖举报,公开曝光查处销售、运输、使用劣质煤炭的典型案件,引导全县形成自觉抵制劣质煤炭的浓厚氛围。
完成时限:2020年5月开始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23、对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的煤质管控不到位问题整改开展“回头看”,按时限要求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并销号。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
四、工作职责
1、各乡(镇)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支持和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尽责煤质管控工作,确保按时限和要求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2、县工信和商务局严格落实《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发挥牵头职能,强化统筹协调,督导各乡(镇)进一步规范完善煤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建设。督促各乡(镇)彻底排查煤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对相关问题列出整改清单,挂牌督办。
3、县市场监管局严格执行民用散煤使用标准,按照年度煤质抽检计划,加强煤炭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通报抽检结果,依法查处无证零散经营、销售不符合煤炭质量标准等违法行为。
4、县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各乡(镇)进一步规范煤炭交易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环境设施建设,对已建成的煤炭交易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督促完善环评手续,监督落实各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对煤炭使用单位(企业)煤炭质量进行严格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合格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
5、财政、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省、州、县相关文件明确的任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做好煤质管控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县煤质管控和整治工作,县上成立和政县加强煤质管控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田占清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何 栋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刘 锋 县工信和商务局局长
李 伟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妥成明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祁 刚 县交通局局长
成 员:买福祥 县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
马 林 县工信和商务局副局长
马应福 县市场监管局一级主任科员
张晓军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马志杰 城关镇副镇长
马春梅 三合镇副镇长
马新明 马家堡镇副镇长
羊 贇 松鸣镇副镇长
祁凌鹏 罗家集镇食药所长
杨 峰 买家集镇综治办主任
马海英 陈家集镇副镇长
马怀孝 三十里铺镇副镇长
徐维戬 新营镇副镇长
马福龙 梁家寺乡副乡长
张 峰 新庄乡副乡长
马宏龙 达浪乡武装部长
马进国 卜家庄乡市场监管所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和商务局,马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更,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接替,不另行文。领导小组负责各乡(镇)工作落实情况,对推动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部门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建立煤质管控长效机制,成立联合巡查组,加强相互合作配合,定期不定期进行严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挂牌督办,并将结果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和政办发〔2020〕63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政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和政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和政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确定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临夏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确保试点工作在我县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改革试点,建成覆盖全县的智慧养老网络服务平台,探索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新方法、新路径,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内容和标准,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民族地区养老模式。到2021年底,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其中80%以上的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与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相结合、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保障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惠及全体老年人为重点、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与“三社联动”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推进原则。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完善社区养老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已建成住宅小区通过购置、回购、改造、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服务场地供给。
1、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政策。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住宅建筑面积,严格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标准,建设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民政部门使用。
2、发挥社区养老服务阵地功能。整合社区各类服务资源,将社区医疗康复、体育文化、家政服务、助餐配送、便民购物、培训学习等资源与社区养老幸福驿站有效结合,借鉴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二)培育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
1、大力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努力培育养老服务市场多方面社会养老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行、助洁和居家探访等服务。统筹使用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组织的发展机制。
2、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延伸。鼓励现有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技术和养老资源,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延伸服务。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机构及企业可以开办中小型的社区养护院、照护站、颐养院等机构,依托现有养老服务资源,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的养老服务。
3、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公益创投项目。充分发挥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慈善公益组织的作用,设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公益创投示范项目,面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公开评选项目,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对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困难职工家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有全国、省、州劳模(含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行、助洁、居家探访等公益创投项目给予支持和资助,创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
(三)培育“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优化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乡镇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幸福驿站。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品牌企业,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
1、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以县级养老服务运营中心信息网络平台为主导,强化线上管理和线下服务两大支撑,在县设一级网络管理平台,乡(镇)设二级网络服务平台。打造统一数据规范的二级居家和社区养老网络体系,高效地将“互联网+养老”统一服务系统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到全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中。
2、打造“社区养老幸福驿站”示范项目。探索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行的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品牌企业,鼓励专业餐饮服务商利用自身的服务网络、科技手段或智能设备、通过餐饮服务商(幸福厨房)+社区养老幸福驿站+老年人家庭方式,重点对空巢、失能、高龄老人等特殊群体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等服务。
3、探索“农村养老幸福驿站”示范项目。各乡(镇)要确定一批软硬件基础较好的村(社区)养老服务阵地,整合村社周边养老服务资源,通过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方式,鼓励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建设、运营农村养老幸福驿站示范项目,提供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以幸福驿站为基础,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全覆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地面服务网络格局。
(四)打造高素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修订版)》,加快建设养老护理员队伍,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完善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估和激励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对养老护理员开展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培训及提升养老院院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任和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能力。
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人才培养。通过与高校、医疗机构等合作形式,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护理员培训,委托专业的养老护理培训学校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人才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撑。
2、探索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机制。支持专业职业培训学校培训养老服务人才,鼓励职业院校培养老年护理、养老管理等养老专业人才。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通过岗位补贴等方式对优秀的养老服务人员进行奖励,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激励养老服务业的人才发展。
(五)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广泛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积极采取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等方式举办农村幸福院和养老大院,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进有条件的养服务设施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提高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
1、拓展农村敬老院服务。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服务提升扩面,完善服务设施,增加服务功能,为居家和社区特困老人提供延伸服务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
2、建立互帮互助服务机制。结合农村生产生活,传统习俗等实际情况,鼓励老年人依托农村养老幸福驿站服务设施,形成低龄老人帮助高龄老人、健康老人帮助失能、半失能老人的良好机制。
(六)完善“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依托全省“12349”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县、乡(镇)统一运营管理、统一服务热线、统一数据规范、统一服务系统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全县形成以一个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基础,一家养老服务运营企业为主体,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为支撑,多个社区养老幸福驿站服务网点为依托,各乡(镇)养老机构为补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理疗、文化娱乐、膳食供应等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1、建立老年人养老信息数据库。建立全县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企业数据中心,由乡(镇)负责老年人基本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汇总等基础工作,逐级汇总到县级信息平台数据库。其中乡(镇)负责养老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汇总等工作,统一汇总后上报县级信息平台数据库,做到底数清晰,信息真实准确全面。乡(镇)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一般老年人、特困老年人、特殊老年人以及低收入老年人和自理、失能、失智、半失能老年人等指标分类管理,同时对老年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避免老年人信息泄露。
2、建设二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县级运营平台,乡(镇)管理服务平台,形成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全县养老基础信息实时采集、分级汇总管理、数据动态监管、信息及时反馈,实现“多机构一平台” 融合,即实现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慈善机构、文化娱乐机构、商品供给机构等通过一个网络信息平台有效的融合。
3、培育孵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体。县级养老服务运营中心、乡(镇)在负责线上运营管理的同时要积极孵化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宽进严管、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公建民营等方式,依托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幸福驿站开展线下养老服务,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 、连锁化、成规模的龙头社会企业和社会组织,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体。
(七)推动医养结合,完善护理保障。有序推动医养结合工作,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获得方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护理服务。
1、建立医养融合发展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的原则,推动县级及以上医院与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建立合作机制,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建立完善可持续强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医院可通过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
2、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推动提升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护理服务的能力。对无力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机构,医院可采取主办、协办、托管等形式参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营管理。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3、鼓励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县级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智、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收费等就医便利服务。
4、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农村)养老幸福驿站开通医养合作通道,着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到疫情防控和健康服务“两手抓”“两手硬”。支持家庭医生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指导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人群的个人健康管理;支持家庭医生积极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落实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引导家庭医生通过“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健康管理、保健、康复、咨询、预约挂号、药品配送等服务。
5、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基本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包括失能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基本护理保障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基本护理服务,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养老护理服务。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和高龄老年人服务补贴及特困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服务补贴等政策的整合衔接工作。
(八)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1、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机制。科学精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优先将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老人,重点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半失能老人、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60岁以上的县级以上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先进工作者等特殊群体老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2、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涵盖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服务机构评估、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等为内容的养老服务评估体系,通过委托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与服务对象之外的第三方养老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身体状况、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老年人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养老服务指导,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整体水平。
3、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主体等级评定制度。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主体等级评定标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且评定等级,建立科学合理的星级评定制度,按照“奖优惩差”的原则,鼓励养老服务主体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4、建立养老服务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设定准入和退出机制,各乡(镇)要与加盟企业签订服务提供协议,实行服务质量监控和评价管理,对信誉度高、服务优质的企业进行优先推荐、优先派单,对信誉度低、服务质量差的企业实行末位淘汰,确保服务质量。
5、建立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服务标准。以省上《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规范》、《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规范》为指导,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流程以及服务改进提供服务标准,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6、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以县级为业务监督、乡(镇)为主体管理、评估机构为第三方评价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发挥好政府部门“裁判员”角色。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进行运营监管,督促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从业人员提升服务水平。
(九)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支持专业社工和慈善组织依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发挥专业社工、志愿者的重要作用,形成互联互动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培养一万名专业社工和志愿者,推动公益助老,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力。
1、支持专业社工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依托“三社联动’机制,鼓励专业社工、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以社区为阵地,社工专业人员为抓手,整合社会资源,探索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新模式。
2、支持慈善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挥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的作用,依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平台,扶持慈善组织与志愿组织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在“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上搭建互助养老服务分平台,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倡导互助互帮的养老服务风尚。
3、鼓励养老组织与学校志愿者联合会开展为老服务。充分发掘志愿者队伍,鼓励养老组织与学校开展互助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老年人活动,形成全社会关注服务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4、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开展特殊和困难老年人情况筛查摸底工作并建立数据库。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重点满足经济困难家庭的失能、失智、失独、空巢(留守)、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有效提高和保障困难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7月)。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调研,县上成立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改革试点工作,分解工作任务,明确部门责任。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全面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形成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良好氛围。定期召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出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建立督办机制,按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表开展督查,加大督办、检查和年终考评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试点工作情况。
(三)验收评估阶段(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按照试点工作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完成情况验收考核,汇总形成全县改革试点工作书面总结,接受上级部门验收评估。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全面汲取评估成效和不足,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和制度,在试点基础上不断提升服务,加大投入力度,形成一批品牌强、口碑好的连锁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成果。
(五)总结推广阶段(2021年12月)。总结改革试点经验,提炼亮点,召开全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总结会,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推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政府领导、政策保障、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成立和政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制定落实政策。各乡(镇)要根据县上方案,8月中旬前出台扶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8月底前出台配套政策,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以奖代补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发展政策,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主体等级评定标准等配套政策,形成以保障特殊困难居家和社区老年人为基础,逐步惠及其他居家和社区老年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制。
(三)加大资金支持。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要科学合理使用省、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专项资金,通过向养老服务机构(企业)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民建公助”等方式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参与机构、企业给予扶持,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软实力,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撬动社会资本投入。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乡(镇)要加强與论宣传,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微信公众平台等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深入报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为试点工作提供良好的與论氛围。
(五)严格考核督查。建立严格的考核督查机制,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试点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各乡(镇)要结合本实施方案,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落实以政策执行、服务覆盖率、老年人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调查等为重点内容的考核机制,加强工作考核和评估。
附件1:和政县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临夏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和政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表
和政县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临夏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蒋建民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田占清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贾国杰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祁占录 县发改局局长
马小虎 县教科局局长
刘 锋 县工信和商务局局长
黄 林 县民政局局长
张世栋 县财政局局长
李彦勇 县人社局局长
杨 雄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蒋学军 县住建局局长
尹志刚 县卫健局局长
李 伟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苏智宗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任
马海燕 县妇联主席
崔 盼 团县委书记
姚志强 县残联理事长
裴银龙 县总工会主席
马远龙 城关镇镇长
康 林 三合镇镇长
赵仲安 三十里铺镇镇长
罗永平 陈家集镇镇长
马步越 买家集镇镇长
宋希海 新营镇镇长
高 军 松鸣镇镇长
鲜春东 马家堡镇镇长
卡小杰 罗家集镇镇长
马俊山 新庄乡乡长
高 龙 卜家庄乡乡长
马文忠 梁家寺乡乡长
王金环 达浪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黄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学鹏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请组长同意后,由本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和政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调研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和政县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部署改革试点工作,讨论和政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工作。 | 县民政局 |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2020年7月底前完成 |
2 | 依据和政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扶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配套政策。 |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 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科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 | 2020年8月逐步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
3 | 积极争取中央、省、州、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各乡(镇)要足额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 各乡(镇) |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 2020年8月底前完成 |
4 | 建立“和政县养老服务运营中心,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养老服务幸福驿站”,完善“互联网+养老”的二级联网服务平台。 | 县民政局 县工信局 | 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各乡(镇) | 2020年10月底前实施 |
5 | 培育孵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体,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成规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各乡(镇) | 长期坚持 |
6 | 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立和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社会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经济困难和分散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险补贴的制度。 | 县民政局 | 县医保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各乡(镇) | 长期坚持 |
7 | 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保障服务场地供给,建立健全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工作机制。 | 县住建局 | 县发改局、县教科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 | 长期坚持 |
8 |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 县发改局 县自然资源局 | 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各乡(镇) | 长期坚持 |
9 | 通过试点推进“社区养老幸福驿站”示范项目。各乡(镇)要确定一批软硬件基础较好的村(社区)养老服务阵地,整合养老服务资源,通过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方式,鼓励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建设、运营、管理社区养老幸福驿站示范项目,提供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 各乡(镇) | 县民政局、县住建局 | 2020年11月底前实施 |
10 | 通过试点推进“社区养老幸福驿站”示范项目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县级公立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医养结合工作,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提供医疗健康服务。 | 各乡(镇) | 县卫健局、县民政局 | 2020年12月底前实施 |
11 | 通过试点推进机构养老延伸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要鼓励现有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养老资源,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延伸服务,使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发挥相互辐射带动作用,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专业化的养老服务。 | 各乡(镇) | 县民政局、县文明办 | 2020年12月底前实施 |
12 | 推动医养结合,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县医保局 | 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各乡(镇) | 2020年12月底前实施 |
13 | 建设全县二级养老服务体系,以县为中心,乡(镇)为主导,建立全县老年人信息数据库。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 | 2020年12月底前实施 |
14 | 召开和政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 | 县民政局 |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
15 |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完成情况验收考核,汇总形成全县改革试点工作书面总结。 | 县民政局 |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2021年2月底前完成 |
16 | 试点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人才培训项目。加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与高校、培训学校等多种形式,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人才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在全县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人才培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提升养老护理服务技能,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 县人社局 | 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教科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民政局、各乡(镇) | 2021年6月底前实施 |
17 | 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制度、服务机制和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服务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及养老服务评估机制。 | 县民政局 | 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 | 长期坚持 |
18 | 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 县民政局 | 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教科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各乡(镇) | 2021年8月底前实施 |
19 | 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软实力。支持专业社工和慈善组织依托居家和社区服务平台开展各类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活动,推动形成公益助老,形成互联互动、人人参与的养老服务机制。 | 各乡(镇) | 县妇联、县残联、团县委、县民政局、县教科局 | 长期坚持 |
20 | 加大宣传推广。加强舆论宣传,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电台、 报刊杂志、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平台等各类媒体,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宣传报道。 | 县委宣传部 | 县妇联、县残联、团县委、县教科局、县民政局、各乡(镇) | 长期坚持 |
21 | 试点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临夏养老服务运营中心的作用,采取委托方式对全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不断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总结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绩,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和制度,推进全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更深更广发展。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 | 长期坚持 |
22 | 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督查机制,对各乡(镇)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进行考核督查,落实奖惩和问责制度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各乡(镇) | 长期坚持 |
23 | 召开和政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总结会。 | 县民政局 |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
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促进城市交通疏堵保畅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对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鼓励单位内部泊车位面向社会开放。
第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以及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设施),是指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在道路内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2、医院、车站、学校、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投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
4、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原则上提倡以上停车设施向公众免费停放)。
2、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所有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设施管理者(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
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为7:00(含7:00)至22:00,实行计时收费;夜间为22:00(含22:00)至次日早7:00,实行计次收费,白天和夜间连续停放的累计计费。
(一)道路临时停车计费方式:
1、临时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不收费;
2、停车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一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3、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个小时,按6小时计费;
4、停车终止时间在24点以前的(含24点),实行累计计时收费,24点以后的实行计次累计收费。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
1、摩托车(电动车)。
2、小型车:核定载重3吨以下(含3吨)的货运机动车或核载9人以下(含9人)的客运机动车。
3、大型车:核定载重3吨以上的货运机动车或核载9人以上的客运机动车。
(三)计时与计次混合停车服务收费的,按照停车场类别和车辆类型实行最高限价制度。
(四)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实行包月(季、年)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与停车场经营者协商确定,协商价格应做到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包月(季、年)收费的,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临夏州发改委《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精神,我县的临时停车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一)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关于印发临夏州物业服务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通知》(临州发改房价〔2016〕653号)文件精神,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分为露天停车场停放和室内地下停车场停放,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二)根据《物权法》、《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所收取的小区公共停车费应当设立专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
(三)小区业主有自备车库或已经购买车位的,不收取车位使用(租赁)费,只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六条 医院、车站、学校、旅游景点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
根据《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旅游景点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和自然垄断经营、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通过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成本审核等方式由县发改局核准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有统一标志制式的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燃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三)各类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
(四)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辆(是指残疾人本人持有C5驾驶执照并有残疾人专用车标识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
(五)新能源电动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公共停车场内的充电设施充电时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非充电时段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八条 相关要求
(一)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及停车设施使用性质、收费人员等发生变动时,应将变动信息同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县发改局备案。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须在停车设施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标明有停车设施所属类型和定价方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责任单位(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三)人工计时计费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在停放人停放和驶离机动车时要向停放人明确告知停车计费开始与驶离时间。
(四)所有停车设施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具有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停车设施,存在有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未设置统一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机动车停放人有权向价格监管部门投诉。
(六)对私自设立停车设施进行收费的,由公安、县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
(七)未向泊车主提供有效票据的经营者,泊车主应当拒绝交费。
(八)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省州政府出台新的规定时执行新规定。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本县其他停车收费办法全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