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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政府发”、“和政府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和政办发”、“和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hezheng.gov.cn,微信公众号“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信息。

(2)和政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号统办楼2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馆一中心1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政务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城关镇兴和路3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三合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合镇周刘家村二社31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马家堡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马家堡镇中庄村李家城社288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卜家庄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卜家庄乡卜家庄村阴洼社32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买家集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买家集镇团结村下河那社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和政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科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讯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和政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电子邮箱:1782251894@qq.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信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附件: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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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2月21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23年5月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2月26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3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构建党建引领、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自治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四)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星级评定;
    (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信用管理体系;
    (六)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七)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培训;
    (十)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五)指导和监督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
    (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七)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机关、房产、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林草和园林、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加强行业诚信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人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文明方向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
    (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八)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或者在业主身份确认的前提下,采用视频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参与业主大会表决方式参与投票。代理人不能为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天。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二)有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能力和时间保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期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二)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二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缺额,或者二名副主任缺额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显著区域内公示一次,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及时向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等反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管理规约的实施、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以及物业管理活动中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内,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根据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逾期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退出。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内任职或者减免其个人物业服务费;
    (四)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
    (五)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侵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筹备组未能在九十天内召开业主大会;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其他原因未成立的;
    (三)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四)已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但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确定。业主代表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的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议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仍未推动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并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不得出售或者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适用条件,且设有服务厅、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三的比例确定。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包括五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四十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备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人。
    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并监督物业服务人之间依法交接: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人不愿再续签合同的;
    (二)物业服务人擅自撤离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被吊销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交付前期物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二)供排水、供电、燃气、供热已纳入市政管网系统,并按照要求和设计标准安装计量装置;有分户计量要求的,应当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三)通信网络、有线电视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信报箱、网购小商品储存箱等按规划设计配置到位;
    (四)安全监控装置按照要求安装到位,做到物业管理区域全覆盖;电梯、锅炉、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五)按照规划设计完成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停车库、车位的配建;
    (六)按照规划设计完成绿化工程建设,因季节原因需延后完成的,建设单位作出的书面保证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七)住宅公共区域内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标示。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成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并与施工区设置隔离设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及前款所列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专业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二)就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收集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建立日常管理档案;
    (四)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时,应当和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的有关文件、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指导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科学管理,规范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房屋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和运行管理;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化粪池清掏、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等环境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以及救助等事项的协助工作;
    (五)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楼道、楼梯间、单元门库、疏散通道管理;
    (六)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做好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
    (七)做好室内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和停车管理服务工作;
    (八)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告知、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九)做好物业、业主和日常物业管理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对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十)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定期开展员工规范、文明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一)做好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鼓励物业服务人拓展服务范围,满足业主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生活服务需求,为业主提供专有部分专项服务或者特约服务工作等便民化服务项目。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应当向业主公开,且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接受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在交接工作未办结或者没有进行明确约定之前,原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也不得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开展物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改变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设置营业摊点;
    (三)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
    (四)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五)擅自提高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六)从事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制度,根据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对物业服务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强制服务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制止或者纠正,业主有权拒交,并向所在地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督促整改。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在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以书面形式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和业主规约等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未予公示的费用。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四十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管理和服务,并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第四十二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且不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空间使用、维护。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其中属物业服务人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人交纳。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向物业服务人收取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发生的费用。
    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在老旧住宅小区的服务项目暂不具备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的,应当制定和实施限期改造计划,过渡实现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前款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
    (二)业主终端计量电表及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集中设表的,为用户户外的供电设施设备);
    (三)业主燃气用具、连接燃气用具胶管以外的燃气设施设备;
    (四)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
    (五)业主楼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设施设备。
    第四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四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行使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将无设计防水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生产、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五)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违法在院落、屋顶私搭乱建;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六)违规拆除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七)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八)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废旧家具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九)违反有关法规、管理规约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光、辐射等;
    (十一)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十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等消防场地,占用楼道、楼梯间、单元门库、疏散通道放置杂物等;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利害关系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责任及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按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围,使用部分业主或者全体业主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二)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由业主承担;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的,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人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立即排除。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代收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及时归集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专户。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缴存、归集、使用、管理、审计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退还被挪用、侵占业主的共有财产和非法索取、收受的报酬及得到的不当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对物业服务人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条件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或者干预、阻挠业主委员会选举的;
    (三)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和相关场地。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承租人或者以其它合法方式使用物业者。
    (三)物业服务人,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组织和其他管理人。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国办发〔202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提升支付服务水平、打通支付堵点,推动支付为民,实现国内国际无缝对接,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是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国移动支付发展迅速,对利企便民、活跃交易、繁荣市场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老年人等群体偏好使用现金,部分外籍来华人员习惯银行卡或现金支付,对使用移动支付不习惯、不适应,支付服务包容性有待提升。为更好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推动移动支付、银行卡、现金等支付方式并行发展、相互补充,进一步提升支付服务水平,更好服务社会民生,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针对不同群体的支付习惯,统筹力量打通支付服务存在的堵点,弥合数字鸿沟,着力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务体系,为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实抓实干解决重点堵点问题。以提升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支付便利性为着力点,聚焦银行卡受理、现金支付、移动支付、账户服务、宣传推广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精准施策、靶向发力,持续深化支付服务场景建设,丰富支付服务供给,不断提升支付服务水平。

    ——坚持统筹协调,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加强政府部门协作,注重央地联动发力,建立中央各部门、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良性互动关系。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外币兑换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持续加大人力、财务、技术等资源投入,共同推动各项优化措施落到实处。

    ——坚持切实增强各类支付方式的兼容性、包容性,为境内外消费者提供多样化支付服务。坚持稳中求进,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支付习惯,保留现金、存折、银行卡等传统服务方式,持续保有并更新升级银行卡受理终端(POS机)、自动取款机(ATM)等服务设施。支持开展移动支付、网络支付等业务的支付服务主体继续开拓创新,共同构建各类支付服务兼容共生、协同发展的支付服务体系。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平衡优化服务与防控风险。支持引导支付服务主体持续优化业务流程、推出便利措施,不断提升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的支付服务便捷性和满意度。做好交易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不断提升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使用银行卡的便利性,支持公共事业缴费、医疗、旅游景区、商场等便民场景使用银行卡支付。各地方政府要聚焦“食、住、行、游、购、娱、医”等场景,确定大型商圈、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文博场馆、文娱场所、酒店、交通枢纽站点、医院等重点场所及重点商户名录,推动受理境外银行卡。银行、支付机构要按照重点商户名录,加快推进境外银行卡受理设备软硬件改造,统筹考虑推动非接触式支付发展。督促指导银行卡清算机构等加快与国际支付平台互联互通。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将商户银行卡受理情况纳入各自领域服务质量考核评价范围。

    (二)持续优化现金使用环境。坚持现金兜底定位,督促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保障现金支付,引导经营主体特别是交通、购物、餐饮、文娱、旅游、住宿等民生、涉外领域主体,公开承诺可收取现金,做好零钱备付,满足现金使用需求,提升日常消费领域现金收付能力。银行要主动推出标准化、多样化的人民币现金“零钱包”产品。银行网点不得随意停办现金业务、降低服务质量。持续开展ATM银行卡受理改造,支持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使用境内外银行卡支取人民币现金。持续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整治,依法加大处罚和公示力度。指导外籍来华人员入境较集中的机场、港口等口岸地区和入住较多的酒店等增设外币兑换机构和设施,增加可兑换的外币币种,加强外币兑换服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外币兑换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提升移动支付便利性。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要加强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持续完善移动支付服务,优化业务流程,丰富产品功能,扩大受理范围,充分考虑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需求,做好适老化、国际化等服务安排,提升移动支付各环节的友好度和便利性。做好外籍来华人员通讯服务,优化外籍来华人员境内手机号码办理流程,为外籍来华人员提供良好的国际漫游服务。推动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区、重点旅游休闲街区、重要文娱场所等线上、线下场景更好便利消费支付。支持与“食、住、行、游、购、娱、医”等消费密切关联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优化外籍来华人员线上、线下购买产品与服务的支付体验。

    (四)更好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规模以上的大型商圈、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文博场馆、文娱场所、酒店、交通枢纽站点、医院等重点场所必须配备受理移动支付、银行卡、现金等必需的软硬件设施,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支付方式及工具。鼓励规模以下的商圈、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文博场馆、文娱场所、酒店、交通枢纽站点、医院等积极创造条件比照办理,共同构建包容多样的支付受理环境。

    (五)提升账户服务水平。银行、支付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开户服务流程,合理实施账户分类分级管理,紧盯重点地区、重点网点、重点业务环节,完善多语言服务、咨询投诉等开户配套服务,不断提升账户服务水平。鼓励银行优化账户服务,在银行网点建立“绿色通道”,提升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的银行账户服务体验。国家移民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信息核验服务,提高银行、支付机构开户效率。

    (六)持续加强支付服务宣传推广。鼓励在大型商圈、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文博场馆、文娱场所、酒店、交通枢纽站点、医院等重点场所设立支付服务咨询点,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和渠道,常态化开展支付服务宣传。做好境外银行卡刷卡、ATM银行卡取现、个人本外币兑换等标识张贴,加强业务人员培训。引导航空公司、旅行社等经营主体,在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驻外旅游办事处、国际航班、境外签证中心、口岸等外籍来华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宣传活动,不断提升外籍来华人员对境内支付服务的认知度。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进一步总结完善有关城市试点经验,加大推广力度,推动一线城市、省会城市、世界遗产保护地、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等发挥优化支付服务示范带头作用。鼓励相关支付服务主体开展业务创新,进一步优化面向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的支付产品和服务。鼓励各地在支付服务需求较多的场所设置外币兑换机构和设施,并给予一定租金减免。将优化支付服务纳入旅游休闲城市建设、文明城市建设、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地方社会综合治理、营商环境评价等考核评估范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要牵头开展提升支付便利性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细化具体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督导机制,对重点地区、重点银行及支付机构、重点商户等进行明察暗访、督促指导,实抓实干,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督促指导银行、支付机构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有效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支付服务需求。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3月1日     

    (本文有删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4〕3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国办发〔2024〕10号)精神,全面提升支付服务质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阶段安排

    (一)启动实施阶段。2024年6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80%;全国性银行机构具备境外银行卡取现功能的ATM机覆盖率达到95%,重点地区自助终端适老功能改造完成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8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80%;重点银行网点提供境外来甘人员简易开户服务覆盖达到100%。

    (二)攻坚突破阶段。2024年9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90%;全国性银行机构具备境外银行卡取现功能的ATM机覆盖率达到100%,全省范围内自助终端适老功能改造完成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10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90%;重点地区账户服务示范网点建设达到100%。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12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12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100%。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从2025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普遍推广开展提升支付便利性工作,持续深化支付服务场景建设,加快构建银行卡、现金、移动支付等各类支付服务兼容共生、协同发展的支付服务体系,最大程度满足老年人、境外来甘人员等群体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更好地服务社会民生和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重点任务

    (一)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

    1.提升银行卡使用便利性。支持公共事业缴费、医疗、景区、商场等便民场景使用银行卡支付。按照“充分、必要”原则,全面摸排境外来甘人员信息、市场主体支付受理情况等,合理划定大型商圈、旅游景区、度假区、文博场所、文娱场所、酒店住宿、机场、高铁站、医院等重点应用场景,建立重点场所和重点商户的名录、台账,推动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终端覆盖率不断提升。(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兰州铁路监管局、民航甘肃监管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加强商户培训巡检。指导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开展重点商户业务培训,普及境外银行卡业务常识,强化风险管理,提升受理水平;加强对支付受理终端使用情况巡检,做好机具布放和使用情况监测。(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兰州铁路监管局、民航甘肃监管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现金使用环境。

    3.提高银行适老化服务水平。指导辖内银行机构积极推动网点服务适老化改造,合理保留人工现金柜台,优化适老支付服务流程。推动适老化示范网点建设,为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远程视频、绿色通道等贴心服务。(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保障人民币现金零钱供应和使用。坚持现金兜底定位,督促银行网点储备券别合理、数量充足的现金,提高现金保障能力。引导购物、餐饮、住宿、旅游等民生、涉外领域经营主体公开承诺收取现金;引导出租车行业将零钱备付作为服务标准;引导机场、铁路车站、公路客运等场所规范现金收付。持续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整治,依法加大查处和公示力度,对因拒收现金受到经济处罚的主体,在信用中国(甘肃)网站进行公示。(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兰州铁路监管局、民航甘肃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ATM机具受理境外银行卡改造。推动银行机构开通ATM机具受理境外银行卡清算通道,做好机具功能升级、受理标识张贴,支持和帮助老年人、境外来甘人员等群体使用银行卡支取人民币现金。(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保障机场银行支付服务。建立支付服务示范区,在兰州中川、敦煌莫高国际机场布设外币自助兑换机具和ATM自助机具等设施,统一张贴境外银行卡刷卡、ATM银行卡取现、个人本外币兑换等支付服务标识。增设外币代兑点,为境外来甘人员提供现金兑取、“零钱包”兑换、支付业务咨询等服务。(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民航甘肃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移动支付便利性和友好度。

    7.优化移动支付体验。推进移动支付APP适老化升级,实现自动识别老年人客户并精准匹配适老服务,适当增加老年人风险提示,确保老年人支付安全。支持与“食、住、行、游、购、娱、医、学”等消费密切相关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发适老、适外版本APP,丰富可选支付方式,优化老年人、境外来甘人员线上预定产品与服务的支付体验。(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做好银行移动支付通讯服务。优化境外来甘人员境内手机号码办理流程,提升国际漫游服务质量,为境外来甘人员办理“云闪付旅行通卡”移动支付业务,提供境外手机号码短信验证服务,为支付服务创造条件。(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境外来甘人员账户服务水平。

    9.提升银行账户开户便利性。提高境外来甘人员开户服务效率,依托国家移民管理局相关信息平台,打通境外来甘人员证件身份核验通道,完善在线预约开户等便利化服务。紧盯重点地区银行网点,提供多语言开户配套服务。打造账户服务示范网点,进一步优化开户服务流程,常态化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和电话暗访,不断提升开户服务质效。(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公安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账户资金安全管理。建立境外来甘人员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体系,提供与客户可识别风险等级和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差异化银行账户服务。(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打造优化支付服务样板。

    11.打造“甘肃样板”支付服务示范区。将兰州国芳百货、吾悦广场、万象城、中川国际机场、兰州西站和敦煌沙州夜市、嘉峪关关城特色街区等16个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和特色街区打造为支付服务示范区,按照“渠道多元、流程便捷、宣传统一、标识醒目”的建设标准,完善受理银行卡、移动支付、现金支付必需的软硬件设施,提供多元化支付服务,更好地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兰州铁路监管局、民航甘肃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支付服务宣传推广。

    12.开展丰富多样的支付宣传。围绕“支付无忧畅游陇原”主题,依托各类宣传资源,借助机场、铁路车站、航空公司、旅行社等载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支付服务宣传,提升老年人和境外来甘人员支付服务认可度。(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文旅厅、省政府外事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民航甘肃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上下联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推动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人行甘肃省分行牵头组织开展提升支付便利性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统筹力量打通支付服务堵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跨部门联动和综合监管,强化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各地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大推广力度,在满足老年人、境外来甘人员等群体日常支付服务需求的同时,推动提升支付便利性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开展,持续巩固提升支付服务水平。

    文件解读:政策解读丨《甘肃省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和政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报备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共清理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需保留6件,到期失效2件。清理结果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符合法律规定且需要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6件,确认有效,建议继续保留。

    2.到期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件,有效期限届满,确认失效,不得使用。

    附:2023年和政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保留、失效).xls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政府发〔2021〕47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和政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9日

    和政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581号)和临夏州发改委、住建局《关于印发<临夏州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发改商价〔2018〕235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力度,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县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根据定额用水管理要求,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首先为城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非居民用水定额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版》,结合用户前三年平均用水量核定各非居民用户年用水定额,不够三年的参照上年度核定。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用水。超定额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以下标准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1.超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50%;

    2.超定额21%—40%(含)的水量加价100%;

    3.超定额41%以上的水量加价1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须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

    (四)加价项目和计费周期。加价项目仅为各类自来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二次加压供水和各种附加费。在充分考虑我县非居民用水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等因素,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周期按年度进行核定。

    (五)征收和资金使用。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部门负责征收。水费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作为供水单位收入,专项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提升水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供水单位制定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供水主管部门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并负责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的核定等工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工作。

    (二)完善配套措施。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

    (三)加强督导检查。价格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供水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及时总结和上报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宣传引导。供水主管部门、供水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县水资源现状,引导各用水户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该意见试行期为2年。该意见由和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起草说明:关于《和政县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2016年——2020年和政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2016年——2020年和政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序号

    年份

    标题

    发文单位

    文号

    时间

    备注

    1

    2016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城乡自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

    和政发〔2016〕209号

    20161027


    2

    2016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

    和政发〔2016〕121号

    20160616


    3

    2016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

    和政发〔2016〕153号

    20160809


    4

    2016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市社区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和政办发〔2016〕41号

    20160706


    5

    2016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和政办发〔2016〕51号

    20160803


    6

    2016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关于加强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和政办发〔2016〕66号

    20161026


    7

    2016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落实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和政办发〔2016〕67号

    20160922


    8

    2016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和政办发〔2016〕92号

    20161217


    9

    2016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农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和政办发〔2016〕23号

    20160407


    10

    2016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2016-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和政办发〔2016〕29号

    20160503


    11

    2016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和政办发〔2016〕38号

    20160517


    12

    2018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

    和政府发〔2018〕53号

    20180412


    13

    2018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

    和政府发〔2018〕86号

    20180612


    14

    2019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

    和政府发〔2019〕43号

    20190513


    15

    2020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和政办发〔2020〕63号

    20200813


    16

    2020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加强煤质管控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和政办发〔2020〕66号

    20200903


    镇街道部门信息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水电气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