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09-24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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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发〔2016〕194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和政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 

                            2016920

和政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发挥平衡粮食供需,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的调控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为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而储备的用于调控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县级原粮储备粮品种为小麦,县级储备油品种为菜籽油,县级成品应急储备为面粉和大米。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根据省州建立地方储备的要求,县政府建立500万公斤规模的县级原粮储备;按照国务院“全国大中城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规模应满足15天以上社会需求”的要求,县政府建立成品粮油储备;按照州上下达计划,建立县级8.5万公斤食用植物油储备。

    第六条 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季拨付,并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州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采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具体工作,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以及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财政局、县粮食局和州农发行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采 购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采购计划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州农发行,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联合下达。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采购粮源分三种:(1)省内收购;(2)省外采购;(3)国家政策性粮源。采购方式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采购,也可以跨区域异地收购。

第十五条 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必须严把质量关,收获年度为当年或上年,粮食质量达到国标三等以上,面粉符合国标特一粉标准,食用植物油质量达到国标四级以上,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实行计划完成报告和检查验收制度。入库计划执行期结束后,承储企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粮食局报告计划完成情况。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州农发行负责对承储企业的县级储备粮入库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七条 县粮食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县级储备粮储存制度并检查落实,负责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审核,具备承储资格的企业承担具体的储存任务。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库区在和政县境内,库区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与居民区有效隔离,交通便利;

   (三)同一库区有效仓容量不少于5000吨(成品储备有效仓容不少于1000吨、罐容量不少于50吨),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七)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采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政策及业务规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采购、补库、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二)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三)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财务等信息报告;

   (四)对县级储备粮实行品质档案管理制度,必须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

   (六)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县粮食局。

    第二十二条 采购和轮换入库及库存的县级储备粮实行品质检测,由县粮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和年度均衡轮换制度。常规储藏条件下,安全储存期小麦5年、食用植物油2年。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州农发行依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档案,联合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

县级储备粮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实现年度均衡轮换制度,由县粮食局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交易,也可以通过市场定向销售。县级储备粮轮换粮的出入库价格,由承储企业报请县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共同核定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原则上实行同仓轮换,确需在同一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的,可报经县粮食局批准实施,并及时变更相关档案专卡记录等报县粮食局备案。承储企业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点必须报经县粮食局批准。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七条 县粮食局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和政县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州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贷款偿还、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粮食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由县粮食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州农发行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补库。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以下标准按季度预拨县粮食局核算专户,包干使用。

原粮储备补贴标准:第一批250万公斤县级储备粮每年0.20元/公斤,第二批100万公斤县级储备粮每年0.26元/公斤。第三批150万公斤县级储备粮每年0.34/公斤。

成品应急储备补贴标准:面粉每年0.30元/公斤,食用油每年2.2元/公斤。

成品应急储备轮换费标准:面粉每次0.5元/公斤(每年按两次轮换计算),大米每次1.0元/公斤(每年按两次轮换计算),食用油每次2元/公斤。

县级储备粮油利费补贴标准应根据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幅度由县财政局和县粮食局共同核定,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执行。新增储备粮油的年补贴标准,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参照已建立储备粮利费标准水平确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办法》执行。所需储备本金向州农发行申请贷款,贷款额度按县财政局和县粮食局核定的入库成本确定,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2008年以前建立的县级储备粮现有库存成本保持不变;新增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州农发行核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四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取得的价差收入上缴县级财政,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共同核定,提交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的资金(包括必要的轮换费用)由轮换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向州农发行申请贷款解决。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在轮换工作完成后,由县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共同核定,提交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据实拨付。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各种补贴,由县财政局统一拨入县粮食局专户。利息费用补贴和成品轮换费用按季度预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拨补到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粮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州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县级储备粮采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承储企业和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对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州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县粮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州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信贷资金、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县粮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州农发行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条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州农发行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严格监管县级储备粮,确保县级储备粮实物、资金和补贴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由县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县粮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州农发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