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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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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政府发”、“和政府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和政办发”、“和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hezheng.gov.cn,微信公众号“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信息。

(2)和政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号统办楼2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馆一中心1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政务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城关镇兴和路3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三合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合镇周刘家村二社31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马家堡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马家堡镇中庄村李家城社288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卜家庄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卜家庄乡卜家庄村阴洼社32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买家集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买家集镇团结村下河那社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和政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科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讯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和政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电子邮箱:1782251894@qq.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信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附件: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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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和政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中共和政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府党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办法》和《和政县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县政府党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县政府党组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增强学习本领、提高理论素养、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府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作为党的领导的重要组织结构,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也是凝聚全党意志、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基本要求。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紧扣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二章组织范围与相关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学习研讨时,不是县政府党组成员的副县长、督学列席,同时根据内容和学习需要可吸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县政府党组书记是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并召集和主持学习。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副书记负责代行职责。县政府党组副书记是党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组书记做好党组学习的组织工作。县政府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县政府党组学习主要由党组副书记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党组学习的具体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衔接负责。党组副书记负责制订党组的年度学习计划,拟定学习专题,安排辅导讲座,制定研讨方案,提供学习材料,配发参考用书,做好学习记录、宣传报道等。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学习时间确定、地点安排、人员通知、会议组织、会务服务、签到考勤、学习用具配备,以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视情况提前向党组各成员预告或通知学习内容、研讨主题、重点发言和辅导人员,有学习材料的同时送达。

    第三章学习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和全面从严治党等领域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九)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下发的重要文件精神。

    (十)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十一)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十二)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三)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集中学习研讨应当确定研讨专题,安排好重点发言。党组成员事先准备发言提纲或书面材料;互动交流和讨论时围绕学习研讨主题,联系本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运用所学理论进行理性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体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党组学习以党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成员应当坚持经常性地自学党的理论创新最新成果,根据形势、工作任务需要和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坚持经常性自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带着问题学、结合工作学、深入思考学,撰写学习心得,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专题调研。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紧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立足工作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同时,应当积极参加各种学习讲座、辅导报告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新媒体和网络平台开展学习,扩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在集体学习研讨和个人自学中,遵循“五个坚持”、坚持“一个必学”、落实“三个一”学习制度。遵循“五个坚持”,就是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相结合、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相结合、专题讲座和辅导报告相结合;坚持“一个必学”,就是每次召开县政府会议都安排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中央和省州县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落实“三个一”制度,就是每月确定一个主题进行集中学习,每季度举办一次专题辅导报告或研讨交流,每年举办一次党员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

    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应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发展的思维思路,转化为指导工作的思想武器,转化为推动工作落实的措施办法。

    第四章学习要求与管理

    第九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各成员应当提高政治站位,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着深厚的感情学、带着执着的信念学、带着实践的要求学,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践行者。党组书记应当切实承担起学习贯彻的责任,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同党员干部一起学习交流,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方法论意义,准确把握基本观点、精神实质、核心要义。

    第十条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学懂弄通做实的要求,应当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紧密联系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的光辉历程,把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同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既从总体上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和思想精髓,又从各个领域深入理解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切实筑牢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思想基础,推动政府系统党员干部把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的要求转化为思想自觉、党性观念、纪律要求、行为规范。

    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带头潜心领悟,带头用心实践,真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政府部门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浓厚的学习氛围。

    第十二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应当注重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认真研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围绕脱贫攻坚、生态文明建设、产业发展、文化旅游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好学习研讨,抓重点、强弱项、补短板,使学习效果真正体现在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和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上。

    第十三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四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原则上集体学习每年不少于12次,研讨交流每年不少于2次。集体学习研讨应当适当安排人员作重点发言,其他成员作自由交流发言,第一责任人作学习小结。提倡党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积极运用好学习成果。原则上每年学习心得不少于4篇,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不少于1篇。

    第十五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县政府党组学习秘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理论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做好党组专用笔记本配发和学习记录工作。

    第十六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应有专门的学习记录,由学习秘书整理和保管。党组学习应当建立专门的学习档案,集体学习档案包括学习计划、学习资料、学习记录、研讨方案、发言材料、心得体会、调研报告等,每季度收集整理,年底汇总装订成册。学习记录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应当建立考勤制度。党组学习考勤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党组成员应当带头参加规定的学习,自觉坚持自学,严格执行相关的学习纪律要求。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自行安排时间补学。

    第十八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应当及时向县委报送学习情况。党组的学习情况,县文广局要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党组成员每年年底向县委报送全年学习情况。

    第五章学习督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学习情况纳入个人年终述职报告,对个人学习成果进行全面地自查和评价,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和上级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和政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政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和政办发〔2017〕72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政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省州在和相关单位

        《和政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20

     



    和政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县残联、县财政局、县地税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临夏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临州办发[2017]115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和政县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使用本细则

    第四条  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为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一般按年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办法: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条 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相关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以财政部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依据)

    每年3月31日前,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民族报》等媒体发布《年审公告》。用人单位按《年审公告》要求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数。

    第十一条  保障金一般按年缴纳。按年缴纳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按月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时,需向地税部门填写报送《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申报缴纳保障金。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同时出具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原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地税部门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和《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征收保障金,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二条  地税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地税部门应当催报追缴保障金。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据。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核定数据,提交地税部门征缴。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具体的规定执行。地税部门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五条  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原则上通过电子缴税系统办理,按规定的预算科目(103014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和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因多缴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减免保障金,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地税部门比照税收退库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办理退库。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的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向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在6月30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地税部门,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的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在《民族报社》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一次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九条  地税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细则,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1〕100号)第七部分第一条用人单位逾期未向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6月30日前在《民族报》等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本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地税部门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县上年度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保障金纳入政府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事业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残联、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若有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背本实施办法,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保障金从单位公用经费中缴纳。《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七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中列支”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财政厅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从各单位公用经费中按核定额度,以‘社会保障缴费’(残疾人保障金)项目列入各单位预算基本支出”。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九条  细则财政局会同地税局、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和政发〔2017〕132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州在和相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完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临夏回族自治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临州府[2016]129号)精神,将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和政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政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7日

    和政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建立完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临夏回族自治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对生活无着落的城乡特困常住居民家庭或个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城乡常住居民是指持有当地城市或农村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

    本实施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是指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无”救助人员,二者统一为特困人员。具体指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下简称“三无”),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四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为主题,以强化管理责任为主线,贯彻“托底线、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公平公正、科学保障、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将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落实供养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预算列支救助供养配套资金和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

    第六条 县民政部门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的责任主体,主管全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履行拟定配套政策、制定管理制度、复查核实、审查对象、建档立卡、发放证件、公开公示、异议复核、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组织评议、规范公示、审核上报等工作职责。村(社区)组织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发改、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八条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二章 救助供养内容

    第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为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二)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四)提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房屋通风、光照充足、安全舒适。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五)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六)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亡故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社区)组织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支出,省、州规定的丧葬费最高额度为每名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县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各民族丧葬风俗习惯,适当提高特困人员丧葬费。

    第三章 三无认定条件

    第十条 特困人员“三无”认定,可根据申请人的年龄、残疾等级和罹患重病等情况,确定其有无劳动能力;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是否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财产状况及使用情况等,确定其有无生活来源;根据申请人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以及与申请人生活关联情况等,确定其是否具备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十一条 客观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按照直观、简便、易于操作的原则,可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标准,综合考虑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积极探索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以往工作实践中切实可行的特困人员认定做法,并及时总结推广应用。

    第四章 救助供养标准

    第十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

    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第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制定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指导标准和照料护理指导标准,按照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费用,综合考虑区域、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参照当地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可将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3个档次,具体由县民政部门合理确定后报县政府审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报州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救助供养形式

    第十四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

    坚持“居家分散供养为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为辅”的原则,特困供养人员可自愿选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居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第十五条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其亲友或村(社区)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特困供养人员应当与被委托人或者服务机构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县民政部门负责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明确协议中的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指导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委托照料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集中供养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的特困人员,分别由县民政、卫计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和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由县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第十七条 县民政、卫计、社保、医保、老龄办等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六章 申请审核审批

    第十八条 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说明;

    (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说明。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社区)委会应当主动帮助申请。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后,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经济核对、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召开审核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严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视情组织复核抽查。召开审批会议,按规定程序审批申请人基本生活供养资格和照料护理档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审批结果在乡镇、村(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甘肃省特困人员供养证》,并发放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特困人员居住地长期公示其救助供养情况,逐步建立完善面向公众的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动态管理,经批准享受特困救助供养的人员,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按原批准程序终止救助供养。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它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三条 建立县、乡(镇)两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档案”,充实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信息系统,根据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和信息数据,做到档案准、底数清、情况明。

    第七章 救助供养机构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民政部门根据全县特困供养人员数量、分布和集中供养需求等,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和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县编办按照一定比例落实人员编制,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和买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土地、房屋以及其它财产。

    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并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合理使用社会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基本生活设施和必要的配套辅助设施,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住院陪护、文化娱乐等服务。有条件的可经县卫计部门批准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通过加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人性化服务。

    第八章 供养资金监管

    第二十八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州、县财政按规定比例预算列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配套资金。县财政预算列支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救助供养资金实行按月或按季社会化发放,县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供养人数提供发放名册,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无误后,通过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拨款。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资金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单位账户;居家分散供养的,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划入特困供养人员账户。

    第三十一条 县监察、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依法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依纪依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私分、克扣、冒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

    (四)安全管理(监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特困人员人身伤亡的。

    第三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供养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县民政部门停止救助供养,依法追回非法获取的救助供养资金和物资等,并处以非法获取救助供养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和政发〔2016〕194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和政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 

                                2016920

    和政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发挥平衡粮食供需,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的调控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为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而储备的用于调控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县级原粮储备粮品种为小麦,县级储备油品种为菜籽油,县级成品应急储备为面粉和大米。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根据省州建立地方储备的要求,县政府建立500万公斤规模的县级原粮储备;按照国务院“全国大中城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规模应满足15天以上社会需求”的要求,县政府建立成品粮油储备;按照州上下达计划,建立县级8.5万公斤食用植物油储备。

        第六条 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季拨付,并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州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采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具体工作,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以及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财政局、县粮食局和州农发行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采 购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采购计划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州农发行,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联合下达。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采购粮源分三种:(1)省内收购;(2)省外采购;(3)国家政策性粮源。采购方式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采购,也可以跨区域异地收购。

    第十五条 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必须严把质量关,收获年度为当年或上年,粮食质量达到国标三等以上,面粉符合国标特一粉标准,食用植物油质量达到国标四级以上,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实行计划完成报告和检查验收制度。入库计划执行期结束后,承储企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粮食局报告计划完成情况。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州农发行负责对承储企业的县级储备粮入库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七条 县粮食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县级储备粮储存制度并检查落实,负责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审核,具备承储资格的企业承担具体的储存任务。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库区在和政县境内,库区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与居民区有效隔离,交通便利;

       (三)同一库区有效仓容量不少于5000吨(成品储备有效仓容不少于1000吨、罐容量不少于50吨),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七)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采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政策及业务规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采购、补库、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二)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三)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财务等信息报告;

       (四)对县级储备粮实行品质档案管理制度,必须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

       (六)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县粮食局。

        第二十二条 采购和轮换入库及库存的县级储备粮实行品质检测,由县粮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和年度均衡轮换制度。常规储藏条件下,安全储存期小麦5年、食用植物油2年。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州农发行依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档案,联合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

    县级储备粮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实现年度均衡轮换制度,由县粮食局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交易,也可以通过市场定向销售。县级储备粮轮换粮的出入库价格,由承储企业报请县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共同核定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原则上实行同仓轮换,确需在同一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的,可报经县粮食局批准实施,并及时变更相关档案专卡记录等报县粮食局备案。承储企业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点必须报经县粮食局批准。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七条 县粮食局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和政县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州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贷款偿还、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粮食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由县粮食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州农发行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补库。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以下标准按季度预拨县粮食局核算专户,包干使用。

    原粮储备补贴标准:第一批250万公斤县级储备粮每年0.20元/公斤,第二批100万公斤县级储备粮每年0.26元/公斤。第三批150万公斤县级储备粮每年0.34/公斤。

    成品应急储备补贴标准:面粉每年0.30元/公斤,食用油每年2.2元/公斤。

    成品应急储备轮换费标准:面粉每次0.5元/公斤(每年按两次轮换计算),大米每次1.0元/公斤(每年按两次轮换计算),食用油每次2元/公斤。

    县级储备粮油利费补贴标准应根据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幅度由县财政局和县粮食局共同核定,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执行。新增储备粮油的年补贴标准,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参照已建立储备粮利费标准水平确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办法》执行。所需储备本金向州农发行申请贷款,贷款额度按县财政局和县粮食局核定的入库成本确定,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2008年以前建立的县级储备粮现有库存成本保持不变;新增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州农发行核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四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取得的价差收入上缴县级财政,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共同核定,提交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的资金(包括必要的轮换费用)由轮换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向州农发行申请贷款解决。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在轮换工作完成后,由县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共同核定,提交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据实拨付。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各种补贴,由县财政局统一拨入县粮食局专户。利息费用补贴和成品轮换费用按季度预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拨补到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粮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州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县级储备粮采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承储企业和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对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州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县粮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州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信贷资金、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县粮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州农发行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条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州农发行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严格监管县级储备粮,确保县级储备粮实物、资金和补贴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由县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县粮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州农发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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