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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政府发”、“和政府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和政办发”、“和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hezheng.gov.cn,微信公众号“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信息。

(2)和政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号统办楼2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馆一中心1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政务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城关镇兴和路3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三合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合镇周刘家村二社31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马家堡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马家堡镇中庄村李家城社288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卜家庄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卜家庄乡卜家庄村阴洼社32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买家集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买家集镇团结村下河那社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和政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科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讯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和政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电子邮箱:1782251894@qq.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信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附件: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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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和政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中共和政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府党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办法》和《和政县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县政府党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县政府党组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增强学习本领、提高理论素养、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府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作为党的领导的重要组织结构,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也是凝聚全党意志、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基本要求。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紧扣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二章组织范围与相关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学习研讨时,不是县政府党组成员的副县长、督学列席,同时根据内容和学习需要可吸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县政府党组书记是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并召集和主持学习。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副书记负责代行职责。县政府党组副书记是党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组书记做好党组学习的组织工作。县政府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县政府党组学习主要由党组副书记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党组学习的具体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衔接负责。党组副书记负责制订党组的年度学习计划,拟定学习专题,安排辅导讲座,制定研讨方案,提供学习材料,配发参考用书,做好学习记录、宣传报道等。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学习时间确定、地点安排、人员通知、会议组织、会务服务、签到考勤、学习用具配备,以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视情况提前向党组各成员预告或通知学习内容、研讨主题、重点发言和辅导人员,有学习材料的同时送达。

    第三章学习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和全面从严治党等领域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九)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下发的重要文件精神。

    (十)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十一)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十二)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三)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集中学习研讨应当确定研讨专题,安排好重点发言。党组成员事先准备发言提纲或书面材料;互动交流和讨论时围绕学习研讨主题,联系本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运用所学理论进行理性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体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党组学习以党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成员应当坚持经常性地自学党的理论创新最新成果,根据形势、工作任务需要和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坚持经常性自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带着问题学、结合工作学、深入思考学,撰写学习心得,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专题调研。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紧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立足工作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同时,应当积极参加各种学习讲座、辅导报告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新媒体和网络平台开展学习,扩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在集体学习研讨和个人自学中,遵循“五个坚持”、坚持“一个必学”、落实“三个一”学习制度。遵循“五个坚持”,就是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相结合、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相结合、专题讲座和辅导报告相结合;坚持“一个必学”,就是每次召开县政府会议都安排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中央和省州县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落实“三个一”制度,就是每月确定一个主题进行集中学习,每季度举办一次专题辅导报告或研讨交流,每年举办一次党员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

    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应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发展的思维思路,转化为指导工作的思想武器,转化为推动工作落实的措施办法。

    第四章学习要求与管理

    第九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各成员应当提高政治站位,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着深厚的感情学、带着执着的信念学、带着实践的要求学,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践行者。党组书记应当切实承担起学习贯彻的责任,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同党员干部一起学习交流,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方法论意义,准确把握基本观点、精神实质、核心要义。

    第十条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学懂弄通做实的要求,应当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紧密联系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的光辉历程,把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同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既从总体上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和思想精髓,又从各个领域深入理解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切实筑牢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思想基础,推动政府系统党员干部把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的要求转化为思想自觉、党性观念、纪律要求、行为规范。

    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带头潜心领悟,带头用心实践,真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政府部门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浓厚的学习氛围。

    第十二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应当注重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认真研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围绕脱贫攻坚、生态文明建设、产业发展、文化旅游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好学习研讨,抓重点、强弱项、补短板,使学习效果真正体现在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和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上。

    第十三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四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原则上集体学习每年不少于12次,研讨交流每年不少于2次。集体学习研讨应当适当安排人员作重点发言,其他成员作自由交流发言,第一责任人作学习小结。提倡党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积极运用好学习成果。原则上每年学习心得不少于4篇,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不少于1篇。

    第十五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县政府党组学习秘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理论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做好党组专用笔记本配发和学习记录工作。

    第十六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应有专门的学习记录,由学习秘书整理和保管。党组学习应当建立专门的学习档案,集体学习档案包括学习计划、学习资料、学习记录、研讨方案、发言材料、心得体会、调研报告等,每季度收集整理,年底汇总装订成册。学习记录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应当建立考勤制度。党组学习考勤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党组成员应当带头参加规定的学习,自觉坚持自学,严格执行相关的学习纪律要求。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自行安排时间补学。

    第十八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应当及时向县委报送学习情况。党组的学习情况,县文广局要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党组成员每年年底向县委报送全年学习情况。

    第五章学习督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学习情况纳入个人年终述职报告,对个人学习成果进行全面地自查和评价,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和上级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2020年和政县人民政府制度性文件

                                                                              2016——2020年和政县人民政府制度性文件

    序号

    年份

    标题

    发文单位

    文号

    时间

    1

    2016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

    和政发〔2016〕153号

    20160920

    2

    2017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和政办发〔2017〕72号

    20170620

    3

    2017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

    和政发〔2017〕132号

    20170607

    4

    2017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和政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

    和政发〔2017〕189号

    20170808

    5

    2018

    和政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和政发〔2018〕号20180207

    6

    2019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

    和政府发〔2019〕88号

    20190929

    72019关于印发《和政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和政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发〔2019〕号20190104
    82019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和政办发〔2019〕92号
    20190926

    9

    2020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和政办发〔2020〕86号

    20201213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政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政发〔202086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政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及省州在和有关单位:

    《和政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月13

     



    和政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我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和《甘肃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甘发〔201510号)、《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甘人社通〔2015345号)临夏州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临州办发〔2020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和政县财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属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属国有企业中经组织按程序任命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企业董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在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报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建立适合我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2.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企业功能分类相适应、与选任方式相匹配,建立差异化管理的薪酬分配制度。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既要同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更要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4.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5.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6.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福利待遇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已制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2.与薪酬审核部门签订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3.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规范;

    4.财务、统计和审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会计法》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5.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健全,职工依法依规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第二章  考核评价

     

      在加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考核实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

    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准确划分企业类型,实现分类考核评价将年度业绩考核与任期业绩考核相结合,科学设计考核指标,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主业处于商业类完全竞争类企业坚持市场化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企业经营绩效指标和主业持续发展能力。主业处于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强化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主要考核功能发挥和风险管控。公益类企业以实施公共政策、保障民生、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考核安全生产、产品品质、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程度。同时加强对各类企业深化改革、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重点工作任务其他专项考核评价。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考核等级,分数90分()以上的确定为A级,75()至90分的确定为B级,60() 至75分的确定为C级,6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级。

     

     

    第三章  薪酬的结构和水平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 (W1)、绩(W2)和任期激励收入(W3)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  基本年薪 (W1)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因我上年度没有属国有企业,无法确定上年度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20年设为过渡期。根据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343号)“二、‘审核认定原则’ 在统计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职工、省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等工资水平,结合国家宏观要求合理确定。”我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划分为2个阶段来确定,2020年作为属国有企业过渡期,基本年薪参照上年度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的1.2倍确定;从2021年开始,基本年薪按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2倍确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合理拉开差距。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 (W2)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计算公式:

    绩效年薪(W2)=基本年薪(W1) x业绩考核评价系数(N)x绩效年薪调节系数(T)

    N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系数(0<2),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时,N=1.9+ (考核得分-90) /100;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时,N=1.5+ (考核得分-75) /100;当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时,N=1.0+ (考核得分-60) /100;当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时,N=0

    T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T=规模系数x功能定位系数

    规模系数根据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职工人数指数五项指标加权确定,最高不超过1.5其中利润总额的权重为30%,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权重分别为20%职工人数的权重为10%(具体分档系数见附表)

    功能定位系数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分类确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为1,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为0.9,公益类企业为0.85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其绩效年薪的确定依据,考核为称职以上的,绩效年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中考核为优秀的,业绩考评价系上浮10%,最高不超过2考核为基本称职的,绩效年薪减半兑现考核为不称职的,无绩年薪。

    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W3)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20%以内确定。计算公式:

    任期激励收入(W3=任期内各年度(基本年薪W1+绩效年薪W2)×R×20%,其中:

    R为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系数(0≤R≤1),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时,R=1;

    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时,R=0.85;

    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时,R=0.7;

    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时,无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其任期激励收入的确定依据。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任期激励收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任期激励收入减半兑现。考核为不称职的,无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业绩,发放相应的任期激励收入。对已经实行任期的,按照现行任期期限执行;对没有实行任期制管理的属国有企业,其负责人任期从任职之日开始,任期最长3年。

     

    第四章  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十三  企业应建立健全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 合理确定考核内容、考核目标和考核方式,加强副职负责人的月度、年度和任期考核,实现责任、贡献、经营业绩与薪酬分配相匹配。

    十四  月度考核侧重于完成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性指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考核侧重于工作质量和效益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绩效年薪的确定依据

    实行任期制管理的企业要加强副职负责人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任期激励收入的确定依据。

    第十五条  企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发放。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副职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和月度考核结果确定,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绩效年薪由企业参照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计算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年度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报人社局、财政局审核。

    任期激励收入由企业参照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计算办法和任期考核结果确定,报人社局、财政局审核

     

    第五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当年基本年薪在上年度和政县县属国有企业在岗干部职工年平均工资未发布前,由企业按照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及月度考结果预发,发布次月进行调整,多进少补。

    绩效年新按照先考核兑现的原则,待考核确认后一次性兑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待考核确认后次性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工资总额,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基本年薪列入当年成本;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列入清算年份成本。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绩效年薪。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六章  薪酬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委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管理和监督企业负责人薪酬工作。

    人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和发布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委组织部牵头负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抄送人社局和财政局

    财政局负责对所管理的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

    第二十二条  人社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并依据年度或任期考核结果确定薪酬分配方案,经内部会议研究报人社局复审后报人民政府批复兑现。副职负责人由企业根据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结果提出薪酬兑现方案,报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后兑现

    第二十三条  属国有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的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结果报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选派的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按照《和政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严禁以业务支出名义支付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人社局、财政局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经批准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或补贴个别情况特殊的,必须报薪酬审部门同意后,方可在一家所兼职企业领取薪酬,但不得同时在集团公司领取薪酬,薪酬标准也要按经薪酬审核部门审核同意的《薪酬手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属国有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发放基本年薪,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薪酬项目外自行设立其他薪酬项目。

    第二十九条  属国有企业不得擅自将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含奖金和实物等)分配给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条  实施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 薪酬水平、补充保险、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等情况纳入司务(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所得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决算审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监事会监督范围。

    委组织部、纪委监委、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七章  追索扣回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为严格执行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管理,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建立企业负责人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超标准发放薪酬的、在企业负人薪酬以外发放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兼职取酬的、擅自将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含奖金和实物等)分配给企业负责人的,责令企业追索扣回违规发放收入,并情节扣减(或扣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的,应当子以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视情节扣减(或扣回)违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和政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超标准享受履职待遇、违规列支与公务无关的个人消费,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相关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第三十九条  企业超标准列支福利费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制度、补充医疗保险等缴费比例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的,违反规定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个人所得税、物业管理费等税费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相关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第四十条  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真实业绩考核确定的绩效年薪的10%-20%

    第四十一条  企业违反以上规定,以及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大违纪案件以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重大人员伤亡或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负责人受到警示谈话(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撒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相应扣减(或扣回) 20%、50%、70%、100%的当年绩效年薪和当期任期激励收入。

    上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同时给的,就按最高原则执行。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以上处分的,分别单独扣减,直至全部扣完。

    第四十二条  追索扣回制度不仅适用于现职企业负责人,也适用于离职和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政府发〔2019〕88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和政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政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

    和政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的分配与管理,建立起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进一步发展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规模和实力,实现贫困户和村级收益的合理化分配,依据《甘肃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甘开办发〔2018〕217号)和《临夏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临州办发〔2018〕136号)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和政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利用政府性资金(包括东西扶贫协作资金、各类社会帮扶资金、县级财政整合扶贫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收益户数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联村电站收益分配按确权比例分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收益。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四条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全部用于扶贫,坚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分配动态调整、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劳务获取的原则。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受益的原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重点分配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整村退出后,应该将一般户中因灾、因病、因残、无劳动能力等人口统筹纳入收益分配范围。

    (二)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光伏扶贫收益以村为单位,按程序确定收益对象,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审核评议调整一次。此处的按程序确定收益对象是指由村委会提出初选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由乡(镇)审核后确定的对象。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要严格按照制定的村级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方案执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收益、土地租赁费、运营维护费、收益具体分配等进行公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四)通过劳务获取的原则。鼓励有劳动能力或有部分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参与电站日常维护、从事劳动获得收入。除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和受灾贫困人口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分配收益外,坚决杜绝“一分了之”的行为。

    第三章  收益分配范围及比例

    第五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应当首先支付必要的土地流转(租赁费)、税金、运营维护等费用。

    (二)除首先支付的必要费用外,剩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内容包括:

    1、公益岗位扶贫。主要用于村级卫生管护员、照料护理员(无亲属照料的孤寡老人及无行动能力的伤残人员)等公益性岗位工资费用支出,岗位工资参照村级其他公益性岗位报酬执行,此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村集体经济总收益的50%。

    2、小型公益事业扶贫。主要优先雇佣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解决群众反映迫切、资金需求量1万元以下(单次)、受益面广的农村小型公益事业和本村水、路、环境整治等项目,用于购置有关物品、支付劳动报酬等方面,此项资金比例不低于村集体经济总收益的40%。

    3、奖励补助扶贫。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二类低保户、特困供养户、残疾、大病、受灾等特殊群体救助及贫困大学生家庭奖励补助。用于单户的救助和补助资金每次不得超过500元,每年不得超过3次,此项资金比例不高于村集体经济总收益的10%。

    第四章  收益分配方案制定

    第六条  有光伏扶贫电站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收到发电收益后,由村委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内容,在15天内制定本村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后上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乡镇审核后,以乡(镇)政府名义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无异议后,以乡(镇)政府正式文件报送县扶贫办、发改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县级扶贫部门是收益分配对象监管的责任单位,乡(镇)负责收益分配资金的具体监管。光伏扶贫电站所在村建立村民监督员制度,监督员应当从老党员、包村组长、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等人员中选择1至2名担任,监督员若发现收益分配对象不准的,应该直接向乡(镇)政府或扶贫部门反映。

    第八条  和政县扶贫开发公司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结转工作。县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每季度核算发电量,将发电收入划入县扶贫开发公司专户,由扶贫开发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将发电收入划拨至光伏扶贫电站所在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结转至县扶贫开发公司专户,由县扶贫开发公司在5个工日内将电价补贴资金划拨至光伏扶贫电站所在村。村委会根据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对资金进行结算,到户到人资金必须通过“一折统”拨付。

    第九条  县扶贫、财政、发改等部门督促指导乡村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进行规范分配和使用。由光伏扶贫电站所在村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实行专账管理,分村建立台账、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在每年12月25日前,由村委会对本年度光伏扶贫收益使用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12月30日前由乡(镇)政府形成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情况,分别向县扶贫、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报告光伏扶贫电站运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自觉接受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扶贫、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联合督查检查力度,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收益分配方案使用光伏扶贫资金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县扶贫办通过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并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该系统。县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  县扶贫开发公司会同乡村两级负责村级光伏电站及辅助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也可与第三方运维公司签订协议,负责管理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管理工作,并协调乡(镇)供电所安排专人对光伏扶贫电站和辅助设施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县扶贫开发公司反馈,并对发现的隐患立即整改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可在试用后进行修订,国家光伏扶贫有关政策若有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和政办发〔2019〕92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近年来,我县项目建设工作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决整治建设工程领域不合法不合规现象,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招投标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3.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4.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需招投标和进入州公共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报备。

    二、严禁非法转包、挂靠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规范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和示范性合同文本的要求,约定清晰、要素齐全、责任明确、严谨细致,避免产生合同纠纷。招标文件中要有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拨款要求、结算程序、资金监管协议等其他组成部分,进一步增强合同执行过程中对甲乙双方在约束力,明确责任、把好风险防控关口。

    四、必须按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严格执行《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在开工建设时要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3%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为务工人员缴纳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规范资金管理及支付

    在项目管理及建设过程中,建设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及合同的具体约定支付工程资金。加强项目专户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六、必须靠实监理单位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确保履职到位、人员资质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合同要求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控制、工程进度及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全方位监督,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管理、科学建设、顺利竣工。

    七、规范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研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经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建设工程中如果产生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必须严格按照《临夏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先上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期,加快进度,按计划实施项目、按期完工,确保投资效益尽早发挥。

    九、工程结算必须真实合规

    根据国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规定要求,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必须做到据实结算、真实合规。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工程结算进行严格审核,不得出现重复计算工程量、多报材料用量或提高材料价格、设计内容变更减少部分未扣除、高套定额或未完成图纸内的建设内容等方面。

    十、加快项目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设计的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也可由原审批单位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下级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并上报财政或相关部门批复,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竣工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十一、工作要求

    (一)严格领导责任。县上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建工程设监督工作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要把项目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亲自安排,定期研究,靠前指挥,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领导包抓负责制。责任领导要深入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现场,切实履行协调督导责任,强化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二)细化主管部门责任。项目各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主动作为,建立责任清单,细化岗位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从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合同履行、资金支付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深层次的监督。

    (三)靠实建设单位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要加强招投标、合同、监理、质监、工程签证、结算及决算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认真审核单位和人员资质,确保到岗人员必须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四)改进监管方式方法。要运用先进技术方法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采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在重点部位安装监控点,加强对施工作业流程、材料物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的现场全程跟踪监控,建立建设项目电子档案,实行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形成监督合力。各监管部门要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齐抓共管,共同发力,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规范项目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要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和审计,加大对建设项目现场的巡查抽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六)严肃问责追责。要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加大对建设领域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追责问责力度,特别是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对插手工程项目,充当保护伞的党员领导干部,一查到底,严肃问责追责。县纪委监委、公安、审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强大的合力和震慑力,依法依规坚决打击违规的人和事,努力营造建设项目规范运行、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的良好氛围。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关于印发《和政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对《和政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修订。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县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学习型政府、法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廉洁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县政府领导之间实行AB岗工作制度,互为AB岗的县政府领导在一方因会议、接待、出差、学习、休假或其他情况,暂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时,由明确的AB岗承担人代替其履行职责、处理其分管及联系有关工作。

    十、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山水和政、绿色和政、美丽和政、冰雪和政。

    十七、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组织起草,由法制机构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承担县政府依法行政职能的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县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四、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县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三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或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以及州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列席会议,可安排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四十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意见、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副县长审核。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一2次,根据需要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以及州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列席会议,安排县发改、财政、审计、法制部门负责同志及法律顾问列席每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十三、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办公室副主任,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四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县长或各副县长。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五、县政府各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各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九、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要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一、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十二、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市或州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

    五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五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按州委、州政府要求报备。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离开本州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政府书面报告。

    五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实施办法、省政府“十不准”规定、州委和县委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九、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州属在和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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