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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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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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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政府发”、“和政府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和政办发”、“和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hezheng.gov.cn,微信公众号“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信息。

(2)和政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号统办楼2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馆一中心1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政务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城关镇兴和路3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三合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合镇周刘家村二社31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马家堡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马家堡镇中庄村李家城社288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卜家庄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卜家庄乡卜家庄村阴洼社32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买家集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买家集镇团结村下河那社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和政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科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讯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和政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电子邮箱:1782251894@qq.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信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附件: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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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和政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中共和政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府党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办法》和《和政县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县政府党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县政府党组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增强学习本领、提高理论素养、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府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作为党的领导的重要组织结构,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也是凝聚全党意志、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基本要求。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紧扣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二章组织范围与相关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学习研讨时,不是县政府党组成员的副县长、督学列席,同时根据内容和学习需要可吸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县政府党组书记是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并召集和主持学习。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副书记负责代行职责。县政府党组副书记是党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组书记做好党组学习的组织工作。县政府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县政府党组学习主要由党组副书记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党组学习的具体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衔接负责。党组副书记负责制订党组的年度学习计划,拟定学习专题,安排辅导讲座,制定研讨方案,提供学习材料,配发参考用书,做好学习记录、宣传报道等。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学习时间确定、地点安排、人员通知、会议组织、会务服务、签到考勤、学习用具配备,以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视情况提前向党组各成员预告或通知学习内容、研讨主题、重点发言和辅导人员,有学习材料的同时送达。

    第三章学习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和全面从严治党等领域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九)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下发的重要文件精神。

    (十)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十一)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十二)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三)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集中学习研讨应当确定研讨专题,安排好重点发言。党组成员事先准备发言提纲或书面材料;互动交流和讨论时围绕学习研讨主题,联系本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运用所学理论进行理性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体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党组学习以党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成员应当坚持经常性地自学党的理论创新最新成果,根据形势、工作任务需要和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坚持经常性自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带着问题学、结合工作学、深入思考学,撰写学习心得,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专题调研。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紧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立足工作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同时,应当积极参加各种学习讲座、辅导报告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新媒体和网络平台开展学习,扩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在集体学习研讨和个人自学中,遵循“五个坚持”、坚持“一个必学”、落实“三个一”学习制度。遵循“五个坚持”,就是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相结合、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相结合、专题讲座和辅导报告相结合;坚持“一个必学”,就是每次召开县政府会议都安排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中央和省州县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落实“三个一”制度,就是每月确定一个主题进行集中学习,每季度举办一次专题辅导报告或研讨交流,每年举办一次党员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

    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应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发展的思维思路,转化为指导工作的思想武器,转化为推动工作落实的措施办法。

    第四章学习要求与管理

    第九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各成员应当提高政治站位,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着深厚的感情学、带着执着的信念学、带着实践的要求学,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践行者。党组书记应当切实承担起学习贯彻的责任,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同党员干部一起学习交流,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方法论意义,准确把握基本观点、精神实质、核心要义。

    第十条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学懂弄通做实的要求,应当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紧密联系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的光辉历程,把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同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既从总体上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和思想精髓,又从各个领域深入理解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切实筑牢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思想基础,推动政府系统党员干部把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的要求转化为思想自觉、党性观念、纪律要求、行为规范。

    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带头潜心领悟,带头用心实践,真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政府部门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浓厚的学习氛围。

    第十二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应当注重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认真研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围绕脱贫攻坚、生态文明建设、产业发展、文化旅游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好学习研讨,抓重点、强弱项、补短板,使学习效果真正体现在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和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上。

    第十三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四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原则上集体学习每年不少于12次,研讨交流每年不少于2次。集体学习研讨应当适当安排人员作重点发言,其他成员作自由交流发言,第一责任人作学习小结。提倡党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积极运用好学习成果。原则上每年学习心得不少于4篇,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不少于1篇。

    第十五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县政府党组学习秘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理论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做好党组专用笔记本配发和学习记录工作。

    第十六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应有专门的学习记录,由学习秘书整理和保管。党组学习应当建立专门的学习档案,集体学习档案包括学习计划、学习资料、学习记录、研讨方案、发言材料、心得体会、调研报告等,每季度收集整理,年底汇总装订成册。学习记录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应当建立考勤制度。党组学习考勤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党组成员应当带头参加规定的学习,自觉坚持自学,严格执行相关的学习纪律要求。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自行安排时间补学。

    第十八条县政府党组理论中心组应当及时向县委报送学习情况。党组的学习情况,县文广局要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党组成员每年年底向县委报送全年学习情况。

    第五章学习督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学习情况纳入个人年终述职报告,对个人学习成果进行全面地自查和评价,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和上级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2020年和政县人民政府制度性文件

                                                                              2016——2020年和政县人民政府制度性文件

    序号

    年份

    标题

    发文单位

    文号

    时间

    1

    2016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

    和政发〔2016〕153号

    20160920

    2

    2017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和政办发〔2017〕72号

    20170620

    3

    2017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

    和政发〔2017〕132号

    20170607

    4

    2017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和政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

    和政发〔2017〕189号

    20170808

    5

    2018

    和政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和政发〔2018〕号20180207

    6

    2019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

    和政府发〔2019〕88号

    20190929

    72019关于印发《和政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和政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发〔2019〕号20190104
    82019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和政办发〔2019〕92号
    20190926

    9

    2020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和政办发〔2020〕86号

    20201213

    和政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和政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和政发〔2017〕189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和政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州在和有关单位:

    《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政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1、《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2、《和政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3、《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8日        

    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依法行政,稳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规范政务服务管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甘肃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临夏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县委、县政府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窗口和平台,是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的开放式办公场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县政府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进驻、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二)负责县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更新和升级改造;
      (三)负责制定和实施政务服务中心规范运行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四)负责窗口及工作人员的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协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或投诉,并进行催办和督查;
      (五)负责统计汇总窗口行政审批业务运转情况,定期通报窗口工作;
      (六)负责政务服务中心自身建设,组织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七)负责对分中心(部门办事大厅)的协调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八)负责指导试点乡镇和分中心工作;
      (九)负责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充分授权、集中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监督考核、绩效考评机制,健全首问责任、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实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办理事项、办理程序、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结时限、办事结果、收费标准“八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务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的审批运行方式,改革内部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创新管理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积极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即: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督促部门将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含直属机构)应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要求,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受(办)理。
      第七条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受(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和政县子站或其所在部门网站上公布,并允许下载。申请办理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规范格式文本的,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
      第八条 各进驻部门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受(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应依法依规制定相应的办事指南。若需调整、变更,应及时报经县审改办审核后,送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 窗口依法受(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告知。
      第十条 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受(办)理进行“六件管理”。
      (一)即办件:申请要件齐备,由一个窗口受理后可现场直接办结的事项。
      (二)承诺件:申请要件齐备,由一个窗口受理后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的事项。
      (三)联办件:申请要件齐备,需要本级政府两个以上窗口共同办理的事项。
      (四)补办件:需要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的事项。
      (五)上报件:需要上报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
      (六)退回件:申报材料缺少主件;或申报材料虽齐全但经初审认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经现场勘验、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事项;或申请人在审批期限内申请退办的;或在审批期限内因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审批的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事项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窗口应当受理,办理期限从受理当日开始计算;不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告知申请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三条 窗口对受理或不予审批事项的申请,应出具盖有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受(办)理。
      对申报材料齐全、办理程序简单、窗口授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窗口应当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对不能在窗口现场办理的,窗口受理后由窗口工作人员转所在部门按法定程序运转、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后由部门转窗口,再由窗口直接答复申请人。
      对需要上报、转报审批的,窗口受理后由窗口工作人员转所在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上报、转报,并联系办理或者代为办理,待办理完毕后由部门转窗口,再由窗口直接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需要所在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该部门可以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牵头办理。
      第十六条 同一行政审批事项依法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窗口共同办理的,逐步推行并联审批,按下列程序:
      (一)由县政府办公室确定其中一个窗口为主办窗口,其他窗口为协办窗口;
      (二)主办窗口负责受理申请,并抄告相关协办窗口;
      (三)协办窗口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主办窗口汇总各协办窗口审核意见后,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五)主办窗口送达决定或者有关证件;
      (六)县政府办公室或者主办(牵头)部门,可通过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集中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并联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在承诺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并在本级政府网站及政务服务网上公布。
      第十八条 各进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窗口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管理和废止由各部门自行决定,并报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推动行政审批受(办)理由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办事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推送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办)理,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全面推行“网上行权”。

     第四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主要责任:
      (一)代表进驻部门在窗口承办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
      (二)宣传本部门工作职责和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程序、条件、要求、办结时限等;
      (三)负责接受并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咨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进驻部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在编人员身份,并在本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组织纪律性、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三)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熟悉本部门工作职能,掌握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办事程序,熟练计算机操作和网络应用;
      (四)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窗口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在窗口工作时间满1年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继续留任。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政务服务中心和进驻部门在公众中的形象,遵守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上岗,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擅离职守。
      第二十四条 进驻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更换,事前应征求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进驻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定期到政务服务中心检查指导窗口工作,了解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规范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工作期间统一着装、文明服务,接待服务对象要主动热情、面带微笑、有问必答、百问不厌。

    第五章  首席代表  

    第二十七条 各进驻部门应在窗口工作人员中确定1名同志为本部门窗口的首席代表,并为首席代表出具授权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首席代表必须熟悉法律、政策和部门行政审批业务,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
      首席代表原则上应由科级(含副科级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首席代表除履行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职权,受(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指导本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本窗口行政审批事务向本部门领导直接负责;
      (二)负责本窗口与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政务服务中心承担本窗口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本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六章  行政收费管理  

    第三十条 进驻部门窗口收取的非税收入,应使用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软件,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缴入各部门的财政汇缴专户。
      第三十一条 进驻部门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事项及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或变相搭车收费。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二条 进驻部门窗口、分中心(部门办事大厅)受(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实施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的实施细则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业务运行由部门负责;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及窗口运行监管、组织协调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年终考核评优指标由组织人事部门单独下达,不占进驻部门的指标。
      第三十四条 进驻部门应当重视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拔使用,把窗口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晋升职务应考察其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现实表现。
      第三十五条 强化政务服务工作激励机制,对政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窗口及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经费、行政审批监察平台的维护费用和窗口工作人员办公经费,由县财政列入政务服务中心年度预算给予保障,确保政务服务中心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室),受理当事人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举报和网上投诉,督促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处理问题,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结果。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对不能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及其他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在本部门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对违反规定自行受理或“两头受理”、“多头受理”的,要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对存在违规违纪的部门和人员由监察机关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已设立运行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的办事大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作为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接受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分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为2年。

    和政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依法行政,稳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行政审批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甘肃省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及《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是指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督为目标,对进驻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效率、质量、服务规范化程度进行全程监控,开展日常监督管理、预警纠错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及分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线上实时监察与线下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和政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政务服务中心具体管理,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履行以下职责: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改造升级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现与上下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对接;负责及时更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中已变动事项的相关信息;负责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效率、质量、服务规范化程度进行监督管理,每半年将相关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并提出通报意见;做好对试点乡镇及分中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工作的业务指导;做好县委、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各部门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各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过程中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事宜的督促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县审改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和下放,督促部门及时更新甘肃政务服务网相关数据。
      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对实现与上下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对接的技术保障,确保各部门专网环境的网络畅通。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按照《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统一在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集中办理,接受全程监察;做好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和造册,不断优化流程再造,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事项变动及时更新甘肃政务服务网内相关审批信息,并报政务服务中心;按要求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选派工作人员,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到位,窗口充分授权到位。

    第三章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审批事项登录审批系统情况;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各审批流程实施情况及规范办理情况;
      (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信息变更、公示情况;
      (四)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收费情况;
      (五)对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监察情况。
      第七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全程监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通过采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办理的数据信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
      (二)预警提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通过黄色、红色警告,提示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办理审批事项。当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即将达到承诺期限或行政审批事项内办理环节即将达到本环节办理时限时,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色预警提示信号;当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办理超过时限要求时,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红色警告信号。
      (三)监察督办。通过回访、督办等方式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察,对办理不及时事项提出督办意见,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办理或纠错。
      (四)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来信来访、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人民群众反映的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服务态度、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并对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及服务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调查。
      (五)监督考核。按照《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生成的考评数据为基础,对进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定期开展绩效量化考核,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登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不依法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或公开的与执行的不一致;
      (三)不按要求制定审批流程,或者制定流程后不纳入和政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监管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不按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中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流程办理,私自增设审批环节、要件和程序的;
      (六)规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管,办件不按办理程序及时录入系统或办结后补录的;
      (七)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联合审批事项,主办(牵头)部门不及时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在本部门有关手续完结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
      (八)不向行政相对人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的;不按规定填写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及退件原因的;不履行公开义务,损害其知情权的;
      (九)违反法定条件、权限和超过公开承诺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十)违法违规收取或减免费用的;
      (十一)盗用他人账号,非法使用系统查阅他人工作信息,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的;
      (十二)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的黄色或红色警告信号不及时纠正、处理的;
      (十三)对当事人的举报和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
      (十四)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违规违纪的部门和人员由县监察局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和政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改造升级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政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维护、网络运营及升级改造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当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为2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依法行政,稳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工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临夏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和政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窗口考核分值占政府对部门绩效考核的5%;绩效考核工作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效率、质量、服务规范化程度通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全程监督监察,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考核形式

      第五条 为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有关科室负责人和窗口首席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六条 绩效考核实行考核小组综合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进行。年度考核以季度考核、日常考核为基础,每月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每季度对窗口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季度、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按本细则统一组织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按最终实际得分进行排序。

    第九条 考核工作分为窗口考核、窗口工作人员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按本细则规定综合评分,考核得分=基础分得分+加分项得分-减分项实际扣分;基础分为100分,加分项、减分项分别为20分。考核中加分或扣分累计不超过本项总分值。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窗口考核的基础分内容(100分)。

      一、窗口规范化建设(25分)。

      (一)制度建设(5分)。严格按照省州有关要求,制定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确保窗口工作有领导分管、有机构协调、有专人督促,切实健全内部协调流转机制,得5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1.未建立窗口工作部门领导体制的,扣1分;

      2.未将窗口办件工作列入局务会议每月研究的,扣1分;

      3.未制定确保窗口运转、规范服务制度的,扣2分;

      4.未认真落实AB岗制度确定窗口工作人员的,扣1分。

      (二)事项管理(5分)。按照规定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进驻率100%,严格执行“六件管理”,得5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1.事项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但未在窗口受(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2.行政审批事项未按照“六件管理”要求进行归类管理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3.事项《办事指南》不齐全或内容变更不及时或申请书格式文本未放置窗口,或未在政务服务网和政县子站或窗口所在部门网站上提供下载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三)窗口授权(10分)。严格实行窗口首席代表制度,给窗口充分授权,出具授权责任书,得10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1.未给窗口及首席代表授予事项受(办)理权的,扣3分;

      2.未给窗口及首席代表授予一般事项审批权的,扣3分;

      3.未给窗口及首席代表授予审核上报权的,扣2分;

      4.事项涉及的相关收费未在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缴或汇缴的,扣2分。

      (四)人员派驻(5分)。严格按照规定派驻窗口工作人员,得5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1.未实行首席代表制或首席代表不在政务服务中心上班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2.未按规定要求选派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1分;

      3.未按程序调整选派工作人员的,扣1分;

      4.非因窗口业务需要而抽调窗口工作人员回单位上班的,每人次扣0.5分。

      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20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调整事项内容,并将事项全部推送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监督监察,得20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未确定专人管理政务服务网相关信息更新加载工作的,扣3分;

      (二)未及时调整更新加载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事项库中事项内容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三)没有根据事项办理流程及各环节岗位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加载更新行政权力事项库中办事流程、各环节岗位人员等信息内容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四)未配备计算机指定专人及时处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各环节办件状态的,扣2分;

      (五)规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管,办件不按办理程序及时录入系统的,每件扣2分。

      三、窗口办事效率(15分)。坚持“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管理机制,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高效快捷的受(办)理事项,得15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对申报材料齐全、办理程序简单的一般事项未在窗口即收即办的,每件扣1分;

      (二)事项需要延期办理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并告知申办人的,每件扣1分;

      (三)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证照、批文的管理权未落实到窗口的,扣2分;

      (四)事项未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的,每件每超一个工作日扣0.5分;

      (五)联合审批事项的主办窗口或协办窗口未履行相应职责的,每件扣1分;

      (六)未做到窗口受理、窗口办结并反馈申请人结果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四、遵守廉洁自律(15分)。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政务服务中心各项工作纪律,得15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出现“吃拿卡要”和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二)窗口工作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政务服务中心核查确属窗口工作有失误的,每次扣2分;

      (三)未按要求按时参加政务服务中心学习及相关业务工作会议的,每次扣1分;

      (四)未按照公布的法定事项和收费标准在银行代收费窗口统一收缴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五)未按照公布的《办事指南》规定的申报材料、办理环节等受(办)理事项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五、窗口人员管理(15分)。本项考核分按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得分折算。

      六、民主测评(10分)。

      对窗口工作从窗口规范化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办事效率、廉洁自律、人员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按实际测评得分进行折算。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基础分内容(100分)。

      一、德(15分)。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端正、精神面貌佳、服务态度好,得15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工作态度不端正,服务态度简单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二)上班期间有不文明言行、说文明忌语、精神面貌不佳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三)服务对象因特殊需要,提出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或代理服务等要求,窗口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诿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四)窗口工作区、服务台面不整洁或办公设备、办公用具摆放不整齐的,或工作区域放置影响整体美观的物品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五)未按要求规范操作而致使办公设施或设备损坏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六)上班期间未按规定统一着装、衣着不整洁、坐姿不文明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七)临下班时中止办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二、能(15分)。掌握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办事程序,熟练计算机操作和网络应用,照章办事、规范服务,得15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未完成政务服务中心安排的学习任务的,每次扣2分;

      (二)迟报、拒报窗口业务数据或提供相关资料的,每次扣1分;

      (三)因业务不熟不能及时准确解答服务对象咨询本部门事项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四)窗口工作人员未佩戴工作牌办公的,每次扣0.5分;

      (五)不熟悉岗位业务知识或不能熟练应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设备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六)未认真履行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等制度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三、勤(20分)。工作作风扎实,能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按时上下班,得20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工作作风不扎实,不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二)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后B岗未及时顶岗(视为空岗按旷工对待)的每半天扣1分,每月事假、病假累计不超过4天的,每半天扣0.5分;

      (三)窗口出现空岗无人值守(未经请假30分钟不在岗)、无人接件的,每次扣1分;

      (四)未按规定下午下班未关闭办公电脑或设备电源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五)未按规定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每次扣0.5分;无故旷工的每半天扣1分。

      四、绩(25分)。严格按规定及时受(办)理事项、按承诺期限办结,按时办结率100%,得25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申报材料齐全可受理而未受理的,每件扣1分;

      (二)即办件材料齐全未在窗口即来即办的,每件扣1分;

      (三)承诺件、上报件受(办)理未发放受理通知书,或退办件未按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每件扣0.5分;

      (四)补办件未在收到申请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的,每件扣1分;

      (五)属联办件而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理程序或未按要求完成联合(并联)审批任务的,每件扣1分;

      (六)不配合政务服务中心业务抽查或提供档案不齐全,或服务对象评价不满意的,每件扣1分;

      (七)办件未及时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每件扣1分;

      (八)未在承诺期限内办结事项的,每件扣1分;

      (九)事项办理资料传递不及时或归档不规范、不完整的,每件扣1分。

      五、廉(15分)。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纪律,无“吃拿卡要”现象,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得15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上班时间在窗口玩游戏、打瞌睡、打毛衣、看影视、听音乐、吃零食、带小孩等在岗不在工作状态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二)上班时间在办公场所抽烟或利用电子设备浏览娱乐性图片和视频以及做其它与工作、学习无关的事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三)在《办事指南》规定的申报材料和办理环节之外擅自增加材料和环节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四)有“吃拿卡要”现象的,每次扣3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被服务对象以不同方式投诉经政务服务中心核实确有错误的,每次扣2分。

      六、民主测评(10分)。

    对窗口工作人员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按实际测评得分进行折算。

    第四章  加分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窗口给予加分(20分):

      1.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理要件、办事程序、审批环节、压缩承诺时限(“三减一压缩”);(每项事项加1分,此项最高不超过5分)

      2.进驻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认真落实领导坐班制度,及时到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公,切实解决窗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每次加0.5分,此项最高不超过3分)

      3.季度考核窗口获优秀服务窗口;(窗口年度考核中每次加1.5分)

      4.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优秀”;(窗口年度考核中每名加2分)

      5.窗口工作人员被组织人事部门提任的;(提任为副科级以上实职的加4分)

      6.窗口受到新闻媒体或有关部门表扬。(按一件事不重复加分的原则,县级部门及媒体表扬的加0.5分,州级部门及媒体表扬的加1分,省级部门及媒体表扬的加2分,国家级部门及媒体表扬的加3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窗口工作人员给予加分(20分):

      1.为办事人提供高效、快捷的政务服务,受到当事人称赞并向窗口赠送锦旗、表扬信等情况;(每件加1分)

      2.季度考核窗口获优秀服务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每次加2分)

      3.窗口办件按期办结情况;(按期办结率、准确率达100%加2分)

      4.严格遵守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考勤全勤加2分)

    5.窗口受到新闻媒体或有关部门表扬。(按一件事不重复加分的原则,县级部门及媒体表扬的加0.5分,州级部门及媒体表扬的加1分,省级部门及媒体表扬的加2分,国家级部门及媒体表扬的加3分)

    第五章  减分办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窗口进行减分(20分):

      1.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者擅自增设新事项的,每事项扣10分;

      2.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要求,没有将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办)理的,扣4分;

      3.没有将事项全部推送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施监管的,每项扣2分;

      4.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时间未满1年而无故中途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1分,中途无故调换首席代表的扣2分;事先未征得政务服务中心同意而擅自调换或随意召回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1分。此项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5.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请假后部门选派顶岗人员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不派驻顶岗人员的每次扣2分;

      6.所在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与窗口配合、衔接不好,造成工作脱节,影响窗口工作正常开展的,每次扣1分;

      7.擅自在窗口以外向办事人发放审批结果的,每件扣0.5分;

      8.按政务服务中心要求上报有关材料,迟报的每次扣0.5分,拒报的每次扣2分;

      9.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每项扣1分;

      10.因无特殊原因月办件出现零办件的,扣2分。

      11.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政务服务中心转交的群众投诉或问题反映的,每逾期1个工作日扣0.5分;

      12.窗口工作人员不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的,经批评教育后仍屡教不改,每发现一次扣2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减分(20分):

      1.当月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未按要求全部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每件扣0.5分;录入失误而不及时报告和更正的,每次扣0.5分;

      2.窗口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被群众投诉的,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0.5分;

      3.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或窗口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上级有关部门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3分;

      4.填报虚假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扣2分;

      5.上班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饮酒,或在窗口吸烟、吃零食、串岗、嬉戏打闹、化妆、打瞌睡、玩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看视频的,经批评教育后每发现一次扣3分;

      6.因工作态度问题引起投诉或者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3分;

      7.评价系统显示办事人对办理事项结果不满意,经查实确属窗口工作人员责任的,每件扣2分;

    8.窗口工作人员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次的每超一次扣1分;无故旷工超过1天的每超半天扣1.5分,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天的每超半天扣1分。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原则上优秀等次得分不低于95分、称职(合格)等次得分不低于80分、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得分不低于65分,低于65分的为不称职(不合格)。

      窗口工作人员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或病假、事假累计超过5天,无故旷工超过1天的,取消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季度评优资格;季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或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0天,或无故旷工超过3天的,取消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按照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情况,每季度和年度评选出不超过总窗口数20%的优秀服务窗口,评选出不超过考核总人数15%的优秀工作人员。考核结果通报窗口所在部门,作为窗口工作人员表彰、奖励、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每半年对各分中心进行考核,每年评选出不超过分中心总数40%的政务服务工作先进单位。

    第七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窗口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按绩效考核的有关要求折算后,报县政府绩效考核部门作为对各进驻部门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每月、季度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及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报人社部门确定考核等次,并记入本人档案,首席代表年度考核结果报组织部门审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政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窗口部门及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上报县政府按政务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务服务中心考核小组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时间为2年。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政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和政办发〔2017〕72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政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省州在和相关单位

        《和政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20

     



    和政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县残联、县财政局、县地税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临夏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临州办发[2017]115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和政县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使用本细则

    第四条  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为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一般按年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办法: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条 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相关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以财政部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依据)

    每年3月31日前,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民族报》等媒体发布《年审公告》。用人单位按《年审公告》要求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数。

    第十一条  保障金一般按年缴纳。按年缴纳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按月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时,需向地税部门填写报送《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申报缴纳保障金。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同时出具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原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地税部门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和《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征收保障金,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二条  地税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地税部门应当催报追缴保障金。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据。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核定数据,提交地税部门征缴。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具体的规定执行。地税部门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五条  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原则上通过电子缴税系统办理,按规定的预算科目(103014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和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因多缴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减免保障金,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地税部门比照税收退库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办理退库。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的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向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在6月30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地税部门,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的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在《民族报社》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一次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九条  地税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细则,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1〕100号)第七部分第一条用人单位逾期未向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6月30日前在《民族报》等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本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地税部门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县上年度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保障金纳入政府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事业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残联、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若有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背本实施办法,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保障金从单位公用经费中缴纳。《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七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中列支”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财政厅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从各单位公用经费中按核定额度,以‘社会保障缴费’(残疾人保障金)项目列入各单位预算基本支出”。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九条  细则财政局会同地税局、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和政发〔2017〕132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州在和相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完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临夏回族自治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临州府[2016]129号)精神,将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和政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政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7日

    和政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建立完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临夏回族自治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对生活无着落的城乡特困常住居民家庭或个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城乡常住居民是指持有当地城市或农村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

    本实施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是指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无”救助人员,二者统一为特困人员。具体指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下简称“三无”),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四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为主题,以强化管理责任为主线,贯彻“托底线、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公平公正、科学保障、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将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落实供养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预算列支救助供养配套资金和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

    第六条 县民政部门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的责任主体,主管全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履行拟定配套政策、制定管理制度、复查核实、审查对象、建档立卡、发放证件、公开公示、异议复核、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组织评议、规范公示、审核上报等工作职责。村(社区)组织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发改、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八条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二章 救助供养内容

    第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为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二)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四)提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房屋通风、光照充足、安全舒适。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五)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六)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亡故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社区)组织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支出,省、州规定的丧葬费最高额度为每名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县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各民族丧葬风俗习惯,适当提高特困人员丧葬费。

    第三章 三无认定条件

    第十条 特困人员“三无”认定,可根据申请人的年龄、残疾等级和罹患重病等情况,确定其有无劳动能力;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是否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财产状况及使用情况等,确定其有无生活来源;根据申请人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以及与申请人生活关联情况等,确定其是否具备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十一条 客观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按照直观、简便、易于操作的原则,可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标准,综合考虑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积极探索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以往工作实践中切实可行的特困人员认定做法,并及时总结推广应用。

    第四章 救助供养标准

    第十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

    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第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制定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指导标准和照料护理指导标准,按照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费用,综合考虑区域、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参照当地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可将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3个档次,具体由县民政部门合理确定后报县政府审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报州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救助供养形式

    第十四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

    坚持“居家分散供养为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为辅”的原则,特困供养人员可自愿选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居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第十五条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其亲友或村(社区)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特困供养人员应当与被委托人或者服务机构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县民政部门负责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明确协议中的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指导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委托照料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集中供养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的特困人员,分别由县民政、卫计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和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由县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第十七条 县民政、卫计、社保、医保、老龄办等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六章 申请审核审批

    第十八条 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说明;

    (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说明。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社区)委会应当主动帮助申请。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后,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经济核对、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召开审核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严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视情组织复核抽查。召开审批会议,按规定程序审批申请人基本生活供养资格和照料护理档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审批结果在乡镇、村(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甘肃省特困人员供养证》,并发放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特困人员居住地长期公示其救助供养情况,逐步建立完善面向公众的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动态管理,经批准享受特困救助供养的人员,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按原批准程序终止救助供养。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它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三条 建立县、乡(镇)两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档案”,充实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信息系统,根据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和信息数据,做到档案准、底数清、情况明。

    第七章 救助供养机构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民政部门根据全县特困供养人员数量、分布和集中供养需求等,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和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县编办按照一定比例落实人员编制,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和买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土地、房屋以及其它财产。

    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并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合理使用社会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基本生活设施和必要的配套辅助设施,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住院陪护、文化娱乐等服务。有条件的可经县卫计部门批准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通过加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人性化服务。

    第八章 供养资金监管

    第二十八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州、县财政按规定比例预算列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配套资金。县财政预算列支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救助供养资金实行按月或按季社会化发放,县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供养人数提供发放名册,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无误后,通过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拨款。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资金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单位账户;居家分散供养的,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划入特困供养人员账户。

    第三十一条 县监察、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依法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依纪依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私分、克扣、冒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

    (四)安全管理(监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特困人员人身伤亡的。

    第三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供养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县民政部门停止救助供养,依法追回非法获取的救助供养资金和物资等,并处以非法获取救助供养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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