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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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政府发”、“和政府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和政办发”、“和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hezheng.gov.cn)公开。
(2)县档案馆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和政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科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讯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和政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电子邮箱:1782251894@qq.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信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2021年行政许可情况
2021年,州住建局已全面实现常态化发放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全年共办理行政许可320件,其中房地产资质56件、施工企业资质187件、施工许可证77件。
2021年行政许可情况
2021年,州住建局已全面实现常态化发放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全年共办理行政许可320件,其中房地产资质56件、施工企业资质187件、施工许可证77件。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许可证书名称 | 许可编号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日期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1 | 和政县人民医院 | 12622925439240393T | 张华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2021-1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 2021/01/05 | 2021/01/05 | 2024/01/04 |
2 | 康乐县人民医院 | 12622922439210039K | 朱永同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2021-2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 2021/01/07 | 2021/01/07 | 2024/01/06 |
3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医院 | 126229244392300996 | 马绍鹏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2021-3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 2021/01/14 | 2021/01/14 | 2024/01/13 |
4 | 临夏回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 | 126229004391602977 | 韩世强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2021-4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变更 | 2021/01/15 | 2021/01/15 | 2023/03/15 |
5 | 临夏泊菲凯莉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91622901MA73KC1Y9A | 马小银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临)医广〔2021〕第01—19—01号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 2021/01/19 | 2021/01/19 | 2022/01/18 |
6 | 临夏县红台中心卫生院 | 12622921439200922R | 贾登国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2021-5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 2021/02/07 | 2021/02/07 | 2024/02/06 |
7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 12622926439250014T | 马建英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2021-6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 2021/03/08 | 2021/03/08 | 2024/ |
甘政发〔2020〕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精神,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调整和下放25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17项、取消部分内容4项、承接3项、下放1项,现予公布。 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完善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国家层面下放到省级的事项,省级承接部门要加强与国家部委工作衔接,细化工作流程,优化审批服务;对省级下放到市级的事项,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量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减少跑动次数,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持续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提高市场主体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附件:1.省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6项) 2.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3.市、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项) 4.中央在甘单位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项)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省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6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 (二)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三)下放行使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四)承接国家部委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附件2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项) (二)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附件3
市、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二)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附件4
中央在甘单位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二)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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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烟草专卖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许可机关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服务效能;逐步建立诚信自律、规范经营、简化高效、措施完备的信用监管新模式。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和政县烟草专卖局自2020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适用范围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变更、延续(与变更合并办理)等需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的事项申请。
二、适用对象
向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需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的事项申请,选择承诺制办理并愿意做出相关承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
三、实施原则
(一)高效便捷原则。坚持解放思想、高效便民,通过推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告知承诺制,优化许可流程,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
(二)宽进严管原则。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着力推动许可机关职能重心从事前许可审批为主转移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服务上来,建立健全许可、监管相配套的服务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规范诚信原则。在行政许可中引入信用监督机制,引导申请人主动落实主体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逐步实现“一次违规,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
四、许可流程
(一)事前公示。许可机关通过网站、公告、公示栏及派发宣传单等形式公开公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请人承诺制申办告知书》相关信息,使申请人充分了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审批 “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许可流程及虚假承诺后果等内容。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签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请人承诺制许可承诺书》后向当地烟草政务服务窗口或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三)审核审批。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许可承诺书》进行书面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后续监管。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及时将申请人承诺内容纳入事后核查,核查结果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依规处理并进行失信惩戒。
(五)订货配送。除申请人自身原因外,各单位应保证申请人自领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现首次订货,在订货后最近的送货周期安排送货。
六、违反承诺的处理
后续监管中发现已许可的申请人经营情况与申请表填写内容或承诺条件不符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形轻微(如申请表内容填写有误等)、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准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时限5个工作日。
(二)故意隐瞒、虚假承诺或者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
1.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6、55条之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3年内不受理违法承诺者的许可申请。
2.在省局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原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各单位外部网站和新媒体上对违反承诺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并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将该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依法予以相应惩戒。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附件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请人承诺制申办告知书(模板)
附件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请人承诺制许可承诺书(模板)
附件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请人承诺制申办告知书
(模板)
本企业(或单位、个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变更□延续事项,自愿选择采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已认真阅读知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请人承诺制申办告知书》全部内容,经对照自查,现就本申请事项承诺以下内容:
一、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请人承诺制申办告知书》中列举的申请条件及申请事项准予许可条件。
二、不存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请人承诺制申办告知书》中列举的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中填写内容全部合法、真实、有效。
四、本企业(或单位、个人)自愿接受、配合许可机关对上述承诺的事后核查,若违反承诺或虚假承诺,接受许可机关的依法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企业(或单位、个人)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