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燃区划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规定实施步骤,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为从源头控制高污染燃料的使用,进一步改善和政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通过调研初步掌握和政县高污染燃料使用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禁燃区划定原则
(1)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县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和政县各部门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2)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和政县集中供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
(3)结合发展,适时调整。根据和政县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三、禁燃区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
(4)《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1886号);
(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
(7)《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8)《甘肃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甘政发〔2024〕26号);
(9)《临夏州2024-2025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0)《临夏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
(11)关于印发《临夏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大气防治领办发〔2024〕3号);
(12)《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2025年度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环委办发〔2025〕21号);
(13)《关于印发临夏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临州冬季清洁办发〔2023〕9号);
(14)《和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发展规划(2022-2035)》(2022年10月);
(15)《和政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6)《和政县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四、禁燃区划定范围
禁燃区划定以我县中心城区为主,总面积4.94km2,约占中心城区总面积(9.44km2)的52.33%。分为Ⅲ类禁燃区(严格)和Ⅱ类禁燃区(较严),不设Ⅰ类禁燃区。
(1)Ⅲ类禁燃区(严格)范围
Ⅲ类禁燃区(严格)面积约4.25km2,包括2个片区:①滨河路西侧片区北至光明路,南至康庄大道,西至珠山西路-龙泉村(含龙泉村)-西关上新村(含西关上新村)-前川巷-362县道,东至滨河路-小康路-兴和路。②滨河东路东侧片区北侧、西侧至滨河东路,东至振和大桥,南至济南路。Ⅲ类禁燃区(严格)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Ⅱ类禁燃区(较严)范围
Ⅱ类禁燃区(较严)面积约0.69km2,包括2个片区:①供热管理站片区北至牌坊路,南至光明路,西至迎宾路,东至滨河路。②第二热源厂片区北至S232省道(和政县第二热源厂北厂界),南至电厂渠,西至兴和路,东至牙塘路。Ⅱ类禁燃区(较严)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本次和政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为首次划定,后期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清洁能源改造情况、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对禁燃区范围可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文件链接:关于划定和政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一、前言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效益,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建成更多优质学校,提供更多优质学位,促进全县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编制本规划。
二、规划背景
全县人口整体呈逐年下降趋势,随着县域经济发展,农村人口向县城集中趋势较为明显,农村学校学(园)位完全满足入学(园)需求。根据常住人口测算,2025年初全县户籍总人口为245884万人,其中0-2周岁7962人,3-5周岁11339人,6-11周岁30098人,12-14周岁13692人,15-17周岁10381人。根据户籍人口来看,学前教育阶段人口2019—2020学年已达到高峰为15418人,小学教育阶段适龄学生 2022—2023学年已达到高峰为30098人,初中教育阶段适龄学生2028—2029学年将达到高峰为15460人,高中教育阶段适龄学生2031—2032学年将达到高峰为10822人。全县幼儿已过高峰期,城区现有幼儿3226人,园位4345个,同时县城小区建设配建小区幼儿园,完全满足幼儿入园需求。2024年全县小学生已达高峰,城区现有小学生7656人,学位7580个,待宁河小学建成后,增加学位2000个,能解决城区小学学位不足的问题,满足小学入学需求。全县初中生2028年将达到高峰,城区现有初中学生10524人,学位9000个,待龙泉初级中学建成后,增加学位3000个,能解决城区初中学位不足的问题,满足初中学生入学需求。全县高中生2031年达峰值,需要学位9244个,现有学位6600个,需增加学位2644个,对于高中学位不足的问题,计划多渠道筹措资金新建一所高中。
三、布局调整目标
通过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提高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效益,持续巩固消除大班额成果,逐步消除城区大校额现象,全面推进全区学前教育实施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教育多样化发展。
(一)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在各乡镇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县城内继续办好现有6所幼儿园,同步实施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任务,确保幼儿均能就近入园。
(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通过宁河小学、龙泉初级中学项目建设,县城内形成4所初中、4所小学的良好局面;通过优化提质继续办好13所乡镇中心小学、4所县直小学及8所初级中学,项目的陆续建成投入使用,将逐步消除城区大校额现象。
(三)高中教育提质扩容发展。多渠道争取资金,计划新建振和中学,解决高中学位不足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统筹协调学校布局调整和撤并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由分管教育副县长任组长,教科局局长任副组长的“学校布局调整专项领导小组,县教科局负责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工作,设立“布局调整工作组”,配备教育信息中心、项目办、普教股、财务等人员5-8名负责该项工作起草编制,并会同相关乡镇、村落实该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凝聚社会共识。政策解读全覆盖,通过“大美和政”微信公众号、和政县融媒体、家校联络群等平台,宣传布局调整的长远效益(如优质师资共享、寄宿制管理优势),减少家长顾虑广泛宣传发动。衔接有关部门、各乡镇、村全面发动,宣传中小学布局调整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现实意义,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资金保障,拓宽投入渠道。健全政府投入长效机制,财政预算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多渠道全方位争取教育强国、中央预算内、改薄与能力提升、长效机制、一般债劵、县级、社会企业捐助等各类资金,加大对布局规划保留学校的改建和扩建投入,积极争取、有效整合国家和省州相关部门专项资金,力争按期完成规划任务。
| 《关于做好2025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5〕6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我省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作出安排,重点明确了以下政策内容。 一是明确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均应当积极参加居民医保,非当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鼓励学生在学籍地参保。财政补助标准较上年提高30元,为每人700元。个人缴费标准较上年保持不变,为每人400元。 二是明确资助参保和差额缴费。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省统一的资助政策。全额资助对象实行免征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实行差额征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扣除相应资助标准的差额进行缴费。资助和缴费标准具体为:特困人员、孤儿资助400元,个人无需缴费;农村低保一二类、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资助310元,个人缴费90元;农村低保三四类、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防返贫监测对象(三类户)资助250元,个人缴费150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资助100元,个人缴费300元。 三是明确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参保人员可通过参保地税务、医保部门公开的线上和线下缴费渠道参保缴费,首次参保人员或变更参保地重新参保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等有效身份凭证,前往参保地乡镇(街道)或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登记后可按标准缴费。新生儿可持出生医学证明直接参保缴费。2025年全省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5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补充参保缴费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月28日。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补充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参保后设置三个月(90日)固定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四是明确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自上个参保年度起算,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3500元。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连续参保激励额度还可以继续保留。自上个参保年度起,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于次年正常参保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75万元。若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提额部分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 五是明确断保约束和补缴政策。自上个参保年度起算,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断保人员再参加居民医保的,每断保1年,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降低3500元;同时,参保后设置3个月(90日)的固定待遇等待期,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30日)。参保人员可通过补缴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补缴1年可减少1个月(30日)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180日)。补缴标准按当年参保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补缴后断保期间待遇不追溯。 |








文件链接: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