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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若干措施》

着力纾困解难 提振发展信心 

——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联合14个相关厅局共同制定并报请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全力促进我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日前,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就《若干措施》进行了深入解读。

  “截至2022年底,全省217万户经营主体中,个体工商户约占69%,其作为产业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受多重因素影响,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仍然面临各种困难。”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若干措施》的制定出台,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是立足我省实际作出的制度安排,彰显了省委省政府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关心关爱,是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的有力举措。

  《若干措施》立足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从优化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环境、加大对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力度、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供给、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保障五个方面,提出了32条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对各部门近年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归纳、总结和提升。通过《若干措施》的实施,能够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支撑我省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实现个体工商户长远健康发展。

  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若干措施》立足我省实际,按照国家层面制定的标准,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针对其行业类别、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划分为“名、特、优、新”四类,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育,并在“个转企”上提供最大便利,提升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水平。同时,建立市州、县区乡镇领导干部包抓联系个体工商户制度,对个体工商户开展“六必访”,积极为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建设和应用“甘肃省个体工商户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归集发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信息,精准提供相关业务服务,为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提供信息化支撑。

  在覆盖面上,《若干措施》汇总15个部门在登记注册、准入许可、经营场所供给、资金奖补、金融、财税、社保、创业就业支持、质量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分型分类培育帮扶服务、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多个领域的支持政策,充分体现了《条例》的要求。从降低市场准入成本、税费扶持做大做强、综合保障护航发展三个方面系统发力,力求取得综合效应。比如,为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场地资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经营场所使用成本,《若干措施》明确,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智能审批”和“集群注册”,大力推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场地资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经营场所使用成本。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对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从金融支持、担保贷款、信用融资、税收减免等方面,提供了较大的政策支持,让他们享受到“真金白银”的实惠。

  “《若干措施》根据个体工商户当前需求,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质量管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措施内容进行了明确,力求达到稳预期、提信心效果。同时,对融资难、招工难、成本高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举措,尤其明确了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为落实各项措施的主体,为《若干措施》的落地落细提供了保障。”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充分发挥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和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作用,研究解决落实《若干措施》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动员各方面力量,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快速直达。督促各部门加强督促指导,按月跟踪问效,及时掌握本系统工作进度、成效和存在问题,积极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若干措施》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落细。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包抓联系个体工商户行动,结合“六必访”和“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调研座谈等方式,强化“甘肃省个体工商户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宣传和操作指引,帮助个体工商户学懂弄通新政策,倾听个体工商户诉求,解决实际困难,提振发展信心。

《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等11部门制定印发了《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12月30日下发全省贯彻落实。《办法》共6章47条,包含总则、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及认定条件、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程序、救助帮扶措施、监督管理、附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低收入人口范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等。

二、关于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低保边缘人口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人员。支出型困难人口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其应同时满足3个条件,一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同期家庭总收入的80%;三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财产认定的条件是:

(一)关于低保边缘人口财产方面。一是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是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四是无经商登记信息。若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二)关于支出型困难人口财产方面。一是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是无1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四是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同时,针对支出型困难人口的刚性支出,《办法》细化完善了因病、因学、因残、因灾害和意外事故刚性支出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各项支出的认定依据。

三、关于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程序。申请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省的又有非本省的,或者户籍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州)、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为了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打破以往的限制,让低收入人口申请更加灵活、更加便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经常居住地申请认定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同时,规定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四、关于终止认定程序的情形。《办法》规定,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认定程序:一是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二是申请人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三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的;四是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五是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措施。《办法》指出,对低保边缘人口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针对专项社会救助,《办法》指出,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可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和其他救助帮扶等政策。在落实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政策方面,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对低收入人口出现急危重伤病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在落实教育救助政策方面,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奖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落实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相关政策。在落实住房救助政策方面,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边缘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给予住房救助。在落实就业救助政策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就业帮扶、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量身定制个性化援助方案,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在落实受灾人员救助政策方面,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利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有效衔接受灾人员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推动形成救助合力。在落实急难社会救助政策方面,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依法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落实其他救助帮扶政策方面,主要从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众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政策等6个方面作了规定,为扎实做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关于印发《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甘肃省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节选)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甘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红十字会印发《甘肃省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现将其内容节选如下:

第五条  惠民殡葬政策的免费对象是:

(一)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低保对象;

(二)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特困人员;

(三)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四)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五)在甘肃省内实施火化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

(六)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实施火化的低收入群众。

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不得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惠民殡葬免费服务范围。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对象,可享受以下惠民殡葬免费项目:

(一)普通殡仪车辆接运遗体费用;

(二)殡仪馆3日内遗体暂存(冷柜)费用;

(三)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用;

(四)3年内骨灰寄存费用;

(五)200元以内可降解的骨灰盒或骨灰容器1个。

超出免费项目范围或选择其他殡仪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不在免除之列,应由逝者直系亲属(监护人)或相关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

有疑问,不放心?我们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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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小区核酸检测采样时怎么做?甘肃省疾控专家进行解答



为什么要划定区域进行核酸检测?参加小区核酸检测采样时应注意些什么?如何确保核酸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针对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11月1日,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主任医师王旭霞作出解答。

王旭霞说,当发生疫情时,特别是风险来源不明的情况下,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划定区域人口的核酸检测。只有尽快做到“应检尽检”,对感染者和密接“应转尽转”,及时发现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才能尽早控制疫情。

而对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也要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奥密克戎变异株的特点,导致一些早期的感染者不易被发现,加大了疫情防控工作难度。”王旭霞说,在尚未发生疫情,但输入风险较高的地区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有利于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灵敏性,更早发现潜在风险,更好落实“四早”要求。

为避免人群聚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王旭霞提醒广大居民,做核酸时要做好个人防护,每一个步骤都要重视。

出门前。带好身份证、手机,可携带适量酒精湿巾、备用口罩等;为避免采样时出现呕吐等情况,尽量不要进食后立即前往采样;为避免影响检测结果,采样前30分钟请勿吸烟、喝酒或嚼口香糖。

采样时。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不要用手接触眼、耳、鼻、口等处;遵守工作人员的指引,提前准备好健康码、采样码,耐心排队等待;有序配合完成扫码、登记、采样等流程,不插队、勿拥挤;前面的人测好离开后,再踏入检测区;采样时,收好自己的个人物品,如手机等,避免通过物表接触传播,避免用手碰触公共设施及物品;待采样人员取出棉拭子,再脱下口罩;只要有“啊”的口型,无需发出“啊”的声音;采集过程中可能出现咽部或鼻部不适,不要对着其他人咳嗽、打喷嚏,应用纸巾、手帕或肘部衣物遮掩口鼻。

采样后。采样结束后立刻戴好口罩,有序离开,不要在排队区域逗留;采样完成后,应进行手部消毒,手不要触碰眼睛口鼻等,也不要摸脸。擦拭后的纸巾或废弃口罩不乱丢弃,应放置于医疗废弃物垃圾袋中;嗓子不舒服回家再处理,请勿随地吐痰;回到家后,请立即洗手,必要时使用酒精湿巾对手机、身份证等物品进行擦拭。

文:新甘肃·奔流新闻记者 欧阳海杰


修订后的《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维修或更换水表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每日甘肃网11月1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修订后的《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条例》明确,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检测机构应当对县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所需费用主要通过相关工程供水水费收入和社会服务收费等解决,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给予必要支持。供水单位应当与受益村、用水户签订供水设施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范围及责任。进村设施由受益村负责管理,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条例》规定,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标准水价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达不到供水成本,造成经营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给予合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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