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政府发”、“和政府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和政办发”、“和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hezheng.gov.cn,微信公众号“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信息。
(2)和政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号统办楼2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馆一中心1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政务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城关镇兴和路3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三合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三合镇周刘家村二社31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马家堡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马家堡镇中庄村李家城社288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卜家庄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卜家庄乡卜家庄村阴洼社32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和政县买家集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和政县买家集镇团结村下河那社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和政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科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讯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和政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电子邮箱:1782251894@qq.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和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521059
传 真:0930-5521777
通信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2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和政征公字〔2024〕2号
我县拟实施和政县和美路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1公顷(15亩),拟征收集体土地1公顷(15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为和政县城关镇西关村,详见征收范围示意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城关镇西关村集体土地约1公顷(15亩)。涉及的地上附着物情况以及分户具体情况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和政县国土空间规划,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和政县和美路建设项目,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按照《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西关村属于一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9128元/亩,按照《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和美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和政办发〔2024〕29号)文件,征地地价80000元/亩,以货币方式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和政办发〔2024〕29号文件执行。
涉及的村民住宅按照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方式予以补偿;拆迁改造期间的安置过渡费标准为每户每月700元。拆迁户置换现有安置房的,过渡费发放从该户签订协议之日当月算起,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过渡费;置换新建安置房的,过渡费发放从该户签订协议之日当月算起先发放一年的过渡费,剩余部分到新建安置房竣工交付之日一并发放;拆迁户置换的多套安置房既有现有安置房,又有新建安置房的,安置过渡费从该户签订协议之日当月算起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过渡费。标准按照和政办发〔2024〕29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和社会保障
西关村需安置人员74人,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社保费用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执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六、公告期限及办理补偿登记方式、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30日,自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和政县城关镇及西关村予以张贴。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至公示期满后10日内,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持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承包经营合同等),到城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登记地址:和政县城关镇西关村委会
联系人及电话:马龙 18794058631
七、异议反馈渠道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至公示期满后10日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和政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地址:和政县三号统办楼,邮编731200,电话0930-5521149)提出具体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放弃权利。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和政县人民政府将依据提出意见及听证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印发实施。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公告。
附: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和美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pdf
和政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6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总体规划审批。各地要贯彻落实深化“多规合一”改革和《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要求,加快推进地方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下级规划要服从上级规划,总体规划要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需求。
二、及时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在“三区三线”划定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城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为开发建设、开展城市更新行动、乡村建设行动,以及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提供法定依据。对有成片开发要求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需求的地区,应优先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三、依据规划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城镇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等要求,并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明确土地规划用途和建设项目用地类型。
四、实施规划选址综合论证。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并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整合现行的规划选址论证、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防止重复论证和审查,论证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
五、鼓励同步核发规划许可。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可在土地供应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土地使用标准核提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实施“带方案供应”。其中,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地方探索同步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依法依规实行“交地即交证”。
六、聚焦规划条件落实情况分类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重点审查涉及安全、主要控制线、景观风貌等管理要求。其中,建筑工程类项目应重点审查土地用途、控制指标、场地布局、公共空间、相邻关系、建筑高度、风貌形态、设施配建等;交通工程类项目应重点审查道路等级(轨道交通类型)、相邻关系、竖向标高、横断面等;管线工程类项目应重点审查管线类型、安全间距、敷设埋深、相邻关系等。
七、探索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各地可在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等微更新项目,探索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并完善监管机制。各地还可区分项目类型、风险程度,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的原则探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明确提交材料的要求、承诺的具体内容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并做好后续监管。
八、优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或乡镇“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可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发农村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重点审查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建设占用现状地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相邻关系等事项。在尊重乡村地域风貌特色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提供农村村民住宅、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储运、公厕等简易项目的通用设计方案,并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批流程。
九、推进用途管制全周期数字化管理。各地要加快实景三维中国建设,丰富时空信息数据供给,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用途管制监管系统,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有关标准,积极推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用地核实等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业务全周期数字化监管。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监制(制定)的规划用地审批许可文书规范样式,有序推进规划许可电子证照应用。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内部规划用地信息共享和办理结果自动推送,避免行政相对人在不同环节重复提交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积极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在线办理等服务。
甘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配备与履行房屋征收职能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并按要求向房屋征收部门报送单位和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房屋征收项目所在街道、社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时办理被征收人的户口、子女入学及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不得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
第二章 评估机构选定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征收项目时,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由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无法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可以通过投票方式选定,投票同意率应达到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之日起5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抽签方式选定,抽签应当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征收项目评估业务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条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组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可以与相邻的市、州联合组建,也可以在省内跨区域聘请专家。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二条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第三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为国有土地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
(二)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三)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第十六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第四章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同时,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住房保障条件。
第十八条对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应当优先安置保障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且自愿选择优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优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名单予以核定、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享受优先安置保障房的,可以先行货币补偿后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置换。
第二十一条安置保障房实行产权置换的,在产权办理时对征收应补偿返还面积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保留其原产权属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建房〔2011〕7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甘资规发〔2022〕2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
《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7月18日
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严格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批准,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的行为。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实施组织领导,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实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征地报批前程序、征地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
第六条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征地报批前程序
第七条征地报批前程序。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落实补偿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土地征收预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种,违反规定抢栽抢建抢种的,抢栽抢建抢种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九条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的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第十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同步开展。
第十一条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申请听证事项;
4.补偿登记方式、期限;
5.异议反馈渠道;
6.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业设施所有人等其他与被征地块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四条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并将结果交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并承诺在征地批准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法依规完成征地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5%。
第十六条落实补偿费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并及时足额预存。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申请征收土地。
第三章征地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完成征地报批前程序后,方可按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及时组织报件材料,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包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征地组织实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实施土地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后,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土地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征地报批的真实性负责。土地征收程序履行不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到位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省自然资源厅在用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应批复文件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将土地征收程序、征地补偿安置等纳入用地审批监管重点,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第二十五条对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信访问题多发的地方,以及核查检查发现征地程序履行不规范等问题,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措施及时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核实后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问责。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印发后,法律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甘资规发〔2021〕3号)同时废止。
和政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